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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全球灾害治理合作的思考

时间:2022-02-1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全球日益相互依存的情况下,为确保联合国减灾战略目标的实现,全球范围内灾害治理需要形成协调的国际合作:需要走制度化、机制化的道路。

随着全球化的进程加快,全球性公共问题日益凸显,特别是世界范围内重大的突发性自然灾害呈现出频次增加、复合并发、破坏力强等特点。越来越多的事实证明,在重大自然灾害等全球性挑战面前,任何国家既无法独善其身,更无力独自应对。因此,加强全球范围内的协调与合作,探索全球灾害治理的有效方式,建立全球统一的灾害治理新机制,已成为全球灾害治理主体迫切需要解决的议题之一。

第一,进一步强化联合国在全球灾害治理领域的机制化建设。在全球日益相互依存的情况下,为确保联合国减灾战略目标的实现,全球范围内灾害治理需要形成协调的国际合作:需要走制度化、机制化的道路。目前,全球灾害治理合作的组织架构类似于“金字塔结构”:联合国处于塔尖位置,对全球性的防灾减灾行动起着核心、主导性作用;双边、多边的区域性合作组织和相关国际组织处于塔中,它们在应对灾害与安全领域中,对联合国起一种补充和辅助的作用;各个国家(地区)的防灾组织是塔基,负责具体落实全球防灾减灾战略,并承担着第一时间的救灾重任,是全球灾害治理行动的基础。因此,在强调发挥联合国在防灾减灾方面的主导作用的同时,还要充分利用好现有区域性组织和国际组织的合作机制和渠道,使灾害治理合作既成为地区一体化的重要内容,又成为促进地区和平与发展,增进相互信任的推手。此外,通过实现机制化,不仅可以使国际防灾减灾合作所需的人、财、物得到切实的保障,而且可以克服国际防灾减灾合作中的主观随意性,使国际防灾减灾合作不因各国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各国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6]

第二,倡导企业和非政府组织参与国际减灾合作。应该说,在每一次重大灾害发生后,国际社会以及相关民间组织都积极参与救灾工作,对政府部门的减灾救灾工作起到补充作用。但是,目前统一协调的全球性民间组织等社会力量参与减灾的机制还不够完善,政府、企业和社会减灾救灾义务和责任的界定不够明确,政府与民间组织之间的信息交流不够畅通,社会动员的配套措施还不健全,这些都阻碍民间组织等社会力量参与减灾救灾活动。因此,调动企业参与防灾减灾的积极性和充分发挥非政府组织在灾害治理中的作用,对于提高全球灾害风险管理能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例如,从企业的社会责任(CSR)与业务持续的关系来看,当灾害发生时,企业如果能以最快的速度恢复关键的供水、供电以及商品供应和服务,不仅可以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树立企业的良好形象,而且还保护了股东、员工、消费者、供应商等的利益。反之,将会给灾区经济乃至就业带来深刻影响。由此可见,在传统救灾途径的基础上充分发挥民间的作用, 是全球灾害治理合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也是国际防灾减灾合作中不可或缺的力量。

第三,建立全球灾害信息沟通机制,加强防灾减灾信息共享能力。为了及时识别灾害风险,准确把握灾情发展趋势,在充分发挥联合国全球灾害警报和协调系统(GDACS)功能基础上,建立全球自然灾害风险隐患数据库,提高防灾减灾的信息集成、智能处理和服务水平。完善灾害信息动态更新机制,提高灾情信息的采集、传输、处理和存储等方面的标准和规范。另外,编制全球灾害高风险区及重点区域灾害风险图,开发和使用世界统一灾害编码(GLIDE),充分利用卫星通信、广播电视、互联网、导航定位等技术和移动信息终端等装备,提高信息获取、远程会商、公众服务和应急保障能力,推进“数字减灾”工程建设。

第四,建立全球巨灾保险体系。保险具有经济补偿、资金融通、社会管理三大职能,它能将各种灾害风险在尽可能大的范围乃至全球范围内分散,因此保险补偿是一种最具优势的灾害补偿方式,应当在巨灾损失的补偿中占有重要位置。当特大灾害发生时,不仅救灾行动需要巨额资金,灾后重建同样需要大量资金支持,因而有必要建立完备的全球保险体系。联合国可以建立统管全球巨灾保险的组织——巨灾保险委员会,负责风险评估和区划、费率厘定和保单设计、立法实施以及巨灾基金等工作。巨灾保险委员会在各国政府支持下,采取商业运作方式。比如,以各国缴纳一定比例预算的形式,建立永久性全球特大灾害基金,使受灾国能够得到迅速可靠的资金援助。在商业运作方面,可通过发行灾害债券、建立灾害保险再保险体系、成立灾害保险风险准备金等形式,保证特大灾害风险基金的后续资金投入。[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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