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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中国全球治理价值原则的思考

时间:2022-02-1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种观点是反对所谓“全球共同价值观”。中国的“全球价值理念”应既具有中国传统文化价值特色和底蕴,又具时尚活力。

在有关全球治理和全球问题的讨论中,价值原则是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也是一个非常有争议的问题。在全球治理最初的倡导者和积极支持者那里,这是一个核心问题。在全球治理委员会的报告中称,该委员会从一开始就认为,它为制度和其他改革提出的任何主张,都应当建立在解决当今世界面临任务的价值基础上,“全球价值必须是全球治理的基石”,在迅速变化的世界中,由“公认的价值和行为准则所规定的标准和约束,已经变得空前必要和不可缺少了,没有这些,就很难——如果不是不可能的话——确立有效合法的全球治理方式”。[18]但作为一种源自于西方的理论学说,来到中国后必然会遭遇到“水土不服”的问题,中国学界也对此抱有不同看法。

一种观点是反对所谓“全球共同价值观”。该观点认为:“自由、民主、人权固然是人类文明的共同财富,但社会制度、发展水平不同的国家和民族,价值标准各不相同。从‘全球治理’主张者对人权、民主、自由的论述来看,则完全是西方标准。这就是说,‘全球治理’的论述者要把西方式的民主、自由和人权价值观作为‘全球共同价值观’。”[19]这种观点政策性比较强,也比较主流。

另一种是为我所用的观点。这种观点认为,中国不仅不应排斥这种共同价值观,还应该参与其中,为己所用。例如张劲松在《论全球治理过程中的中西价值冲突及其消解》一文中提出,想要在全球治理过程中消解中西价值冲突,就是要确立全球治理过程中的全球共同价值观,中国要参与其中使“我国的主流价值观成为全球共同价值观的重要来源……,我国在参与全球治理过程中,尊重全球共同的价值观,由此日益减少我国与其他国家及非政府组织的价值冲突”。刘小林在其论文《全球治理理论的价值观研究》中认为,“中国目前已经到了从根本上调整总体经济社会发展战略的关键时期,绝不能做与全球公益背道而驰的消极力量”。[20]

第三种是主张调和与兼容。主张以“相互性责任主权”观代替国家主权观,即各国不仅要关心本国国民的安全与福祉,而且要关心别国国民的安全与福祉。主权不能是反对干预的保护伞,而应成为国家对其内外行为负责的宣示。[21]这与被联合国接受的“保护的责任”相一致,即保护的责任在主权国家和政府,但如果主权国家和政府不能承担这一责任,国际社会则有权进行干预。

冷战结束后,尤其是新千年以来,面对诸多来自不同层面和不同领域又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的全球问题,寻求国际社会及全球层面共同价值的动力更为强劲。除联合国外,欧盟、非盟、东盟、不结盟运动国家等组织和集团,都已对本组织或集团的价值原则做出表述,以提升组织和集团的凝聚力,并宣示指导其政策和行动的价值基础。

2000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千年宣言》,在重申《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的基础上,首次明确写入对21世纪国际关系“必不可少”的若干“基本价值”(fundamental values)。2005年9月,在联合国60周年首脑会议通过的《成果文件》中,会员国再次重申《千年宣言》中提出的基本价值。这两个文件中明确提出的七项“共同基本价值(common fundamental values)”是:自由、平等、团结、包容、尊重所有人权、尊重自然和分担责任。这表明联合国已经建立起对其会员国具有普遍意义的基本价值准则,这是自20世纪末以来国际社会和联合国寻求确立全球共同价值原则努力的成果。

(一)表明中国全球价值取向的必要性

中国作为一个正在崛起的大国,经济和军事力量都具有地区和全球影响,也应该在全球治理中发挥更大作用。但全球力量的运用需要有明确的“全球价值”导向,需要价值层面的支持。因此,提出中国的全球价值理念、表明中国的全球价值取向,是非常必要的。

第一,中国全球价值原则的提出对中国力量“走出去”,以及对中国参与全球范围的维持和平行动、国际合作、对外援助、人道主义行动等,都是非常必要的。

第二,提出中国的全球价值理念可为中国与其他国家、国际组织、非政府组织及其他行为体的交往与合作提供重要的共同话语和价值基础。在经济、安全、文化等不同领域的合作中,如果具有一致认同的基本价值原则,哪怕是最低程度的一致,也将更有助于扩大和深化合作。例如,在联合国倡导的共同价值原则基础上,中国可以与“欧盟原则”“非盟原则”和“东盟原则”进行沟通和对话。

第三,中国公民、企业及民间社团组织的全球交往日益频繁,已经达到国与国关系、政府与政府关系所覆盖不了的广度。从国内层面看,提出中国的全球价值理念可为中国国民、企业、民间组织建立一套能与世界不同种族,不同宗教,不同文化的人民进行交往与合作的价值原则。例如,已有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签署了联合国倡导的《全球契约》,其中有大型著名企业,如中石油、宝钢、海尔、中钢、中国移动、中国光彩事业促进会、中国企业家联合会等,也有许多是中小企业。

第四,中国全球价值原则的提出不仅会有利于巩固和扩大与港、澳、台之间的经济合作,也将有利于政治关系及安全合作关系的发展。

(二)中国全球价值理念应包含三个方面的内容

首先,中国的“全球价值”应该包含当今中国社会的核心价值和《联合国宪章》等国际社会最普遍认同的基本价值原则,应涉及个人、国家、国际和全球层面的利益关切及价值关切。中国的“全球价值理念”应既具有中国传统文化价值特色和底蕴,又具时尚活力。既要在中国深入人心、广为接受,又要符合联合国广大会员国认同的国际共同价值原则。

中国的“全球价值理念”应该由以下三个层面的内容构成,这三个层面的内容既有区别,又相互联系、密切相关,构成中国及中国人在与其他国家和人民交流、合作及参与全球治理的价值理念基础。这些原则应可以用来规范和调节国内社会及国际社会不同行为体之间的关系,包括国家、政府、企业、民间组织及个人之间的关系,也包括人与自然之关系。

构成“中国全球价值理念”的三个层面应该是:

第一,中国传统价值。这应是在对中华民族优秀价值传统的继承与扬弃基础上提炼出的价值内容。无论过去还是未来,中华民族的传统价值对亚洲乃至世界都具有影响力和吸引力。

第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价值理念。这一层面应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价值内容,包括中国目前倡导的价值理念,如以民为本、公平正义、民主法治清正廉洁、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等内容。

第三,中国全球价值理念。实际上,前两个层面的内容已经在“中国价值”与当今流行的“全球价值”或联合国倡导的“共同价值”之间建立起联系。这一层面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其一是中国倡导的外交原则,如“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以及和平、发展、合作、互利、共赢等原则;其二为广大会员国所认同的《联合国宪章》及联合国倡导的基本的国际共同价值原则。

为什么选择联合国倡导的“共同价值原则”作为中国全球价值的组成部分:

首先,联合国提出的共同基本价值原则已经得到广大会员国的认同,包括得到东盟、非盟、不结盟国家等多数发展中国家的正式认同。其次,联合国价值原则是作为《联合国宪章》原则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提出的,强调价值的多样性,鼓励不同文明对话,也强调主权原则、不干涉内政原则等中国支持的传统价值原则。作为一个整体的联合国价值,具有不同层面的意义。在国家间关系层面,《联合国宪章》已有最明确的规定,在《千年宣言》和《成果文件》阐述“共同价值”时,宪章原则也再次被重申和强调,如维护国家主权平等、尊重领土完整和政治独立,不进行武力威胁、不干涉各国内政等。在国内层面,联合国价值包括民主参政执政、以人为中心、可持续发展等内容。在全球层面,联合国价值体现了会员国面对21世纪全球挑战达成的基本共识,包含共同而有区别的责任、尊重自然、保护环境、可持续发展等新内容。通过联合国发起的《全球契约》,联合国价值也成为商业、企业部门的价值指南。

中国是《联合国宪章》及联合国价值的支持者,是国际社会寻求人类共同价值的参与者,是联合国价值原则的贡献者。博大精深的中国文化和传统价值,以及中国提出的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和合作共赢、包容互鉴等原则,都是对联合国倡导的国际共同价值原则的丰富。随着中国的发展,作为人类共同价值一部分的中国价值无疑会产生更大影响。与此同时,中国一贯主张的国际关系民主化,反对霸权主义和干涉主义,强调尊重文化多样性和发展道路多样性,是维护全球文化多样性和价值多样性的重要力量。

无论怎样定义“中国价值”,或断言是否存在一种“中国价值”,有关中国核心价值体系的建构都应考虑中国价值与全球普遍价值之间的联系,尤其是与联合国倡导的国际共同价值原则之间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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