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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要宽容“狂欢”,更要安抚焦虑

时间:2022-01-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云南男子李昌奎强奸杀人,一审获死刑,二审改判获死缓。昨日,云南高院副院长田成有称社会需要更理智一些,绝不能以一种公众狂欢式的方法来判处一个人死刑,这是对法律的玷污。对于李昌奎案来讲,当务之急并非指责民众的“狂欢”或“狂怒”,而是尽快详细地公开相关审查的结果。但是,司法机关不仅不应该将这种压力与独立审判的原则对立起来,更应该用事实说话,用详细的事实和缜密的审查结果来安抚民众的焦虑。

□评论员 刘兴伟

云南男子李昌奎强奸杀人,一审获死刑,二审改判获死缓。昨日,云南高院副院长田成有称社会需要更理智一些,绝不能以一种公众狂欢式的方法来判处一个人死刑,这是对法律的玷污。他表示,这个案子10年后会是一个标杆。(2011年7月13日《新快报》)

如果脱离李昌奎案目前的进展,这位高院副院长的话似乎并没有什么不妥之处,但是云南高院12日对外界宣称,“将于当天通报李昌奎案的审查结果”系媒体误传,李昌奎案审查尚未结束。也就是说,目前对于这一案件的审查还在进行之中,对于相关事实和法律适用依据是否有偏颇之处还都没有结论。

正如这位高院副院长所谈及的,“不能因为大家愤怒,就随意杀一个人,最终,审判还是要以国家的法律为基准”。但是,在相关的审查还没尘埃落定之前,显然没法断定民意一定是与法律原则相悖的,大家的愤怒也未必就是“随意”的。这个时候,将民意和审判依据对立起来,显然缺乏事实支撑。

同样,这时更谈不上这个案子会不会“成为一个标杆”,因为我们既不能因为民众的愤怒就将一个罪不至死的人送上死刑场,更不能因为想让一个案子成为所谓的“标杆”,就让一个其罪当死的人逃脱应有的刑罚。一切的标准,只应该是事实和法律,“标杆”也好,“典型”也罢,都需要独立客观的调查作为支撑。

如若这番言论仅仅是这位高院副院长个人的见解,那么他“一个人反对所有人”的勇气值得肯定。但若这番言论能够在某种程度上代表云南高院,公众或许也有理由担心,由云南高院进行的审查的客观性会不会也将受到影响?

对于李昌奎案来讲,当务之急并非指责民众的“狂欢”或“狂怒”,而是尽快详细地公开相关审查的结果。这位高院副院长认为民众支持对李昌奎适用死刑是一种“狂欢”,其实不管是此案还是药家鑫案、杭州70码案等其他引起公众注意的案件,民众投入巨大的热情参与其中,并非是热衷“狂欢”,而是缘于对司法操作的不认同所带来的焦虑。

正因为长久以来,在司法领域存在一定的操作不当现象,同时也因为有些地方对于“死缓”、“无期”等刑罚的操作表现得不够严格,导致了一些其罪当死的人因为司法操作不当而没有得到应有的处罚。所以,民众对于法律的公正性有着一定程度的焦虑,这种焦虑通过民意的方式体现出来,确实会给审判造成不小的压力。但是,司法机关不仅不应该将这种压力与独立审判的原则对立起来,更应该用事实说话,用详细的事实和缜密的审查结果来安抚民众的焦虑。

(原载于《华商晨报》2011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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