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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学的第二课题

时间:2022-01-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如果说新闻学的第一课题在于阐明人类社会沟通信息是一种社会现象,有沟通信息的需要,就有新闻的话;那么,新闻学的第二课题就要进一步研究作为传播工具究竟如何来沟通信息,即如何从每日每时发生的大量的事实中选取一部分事实来加以传播。目前,新闻界关于新闻价值的解释众说纷纭,莫衷一是。根据传统的说法,新闻是新近发生的事实的报道。

新闻学的第二课题

如果说新闻学的第一课题在于阐明人类社会沟通信息是一种社会现象,有沟通信息的需要,就有新闻的话;那么,新闻学的第二课题就要进一步研究作为传播工具究竟如何来沟通信息,即如何从每日每时发生的大量的事实中选取一部分事实来加以传播。

目前,新闻界关于新闻价值的解释众说纷纭,莫衷一是。我以为,把新闻价值这个概念孤立起来加以研究,很难得出一致结论。必须把新闻定义、性质说和价值论综合地加以分析研究,才能去塞求通。

两个“新闻”概念

辞海》修订本文化体育分册1981年版第32页上的“新闻”辞目是我修订的。过去版本,都认为报纸上的新闻才是“新闻”。根据传统的说法,新闻是新近发生的事实的报道。现在,我们把“发生的事实”,改为“变动的事实”,把“报道”两字改为“传布”。所以这样改,我是从人类社会何以会产生信息沟通的社会现象着眼的。因为事实一般是会不断地重复地发生的,太阳每天升起一次,这并不会引起人们的注意,但一旦有日食,即所谓“变动”,就会成为新闻。我每天吃三顿饭,这个不断重复的事实真称得上是“家常便饭”,对我的家属来讲并无意义,如果有一天我整日不能下咽,这事就必会引起他们的注意了。人类生活是社会性的,相互关联的,不了解外界的变动就无法生存、生产、生活。所以,把“发生的事实”改为“变动的事实”,似乎更切合历史唯物主义。至于把“报道”改为“传布”,是因为我认为我们必须要改变一种唯心主义的传统观念,即以为只有报纸刊载的事实才叫做新闻;其实,客观存在的事实总是会被感知,或被传播的。认为报纸不登就等于不存在,或不能成为新闻,是唯心主义的。“报道”两字,习俗上是指大众传播工具讲的,所以,我就避开这个专用语,用了“传布”两字,表示凡是在人们之间流传的有关新近的某种变动的事实都是新闻,或用“报告”或用“传布”,或者换成别的什么词都无不可。

这里,我还想顺便说一说,在我们传统观念中,往往把“新闻是新近发生的事实的报道”说成是我们无产阶级的、也是唯一的唯物主义的定义。其实,在戈公振《中国报学史》第17页上可以找到这句话(见附录):“(二)主张为(新闻是)发生事件之报告”,而在此之前,他已肯定了“时宜性”这个概念:就是新近发生的事实的报道。由此可见,这个新闻的定义,很久之前早已存在。

但是,以上我所讲的新闻指的是人类社会生活中普遍存在的沟通信息的现象,这种现象在大众传播工具(如报纸)出现之前就存在了。既然它并非专指大众传播工具所传布的新闻现象而言,因此,这个定义也就不能作为后面这种新闻的定义了。事实上,在实际生活中,确乎有两个“新闻”概念。一个是作为社会现象的新闻活动,不计传播的方式;而另一个专指通过大众传播工具所传播的“新闻”。前者我暂以“新闻(一)”表示之,后者则以“新闻(二)”表示之。这两者之间的差异是显而易见的。这两个概念的内涵也是不可互相取代的。“新近发生的事实的报道”也好,“新近变动的事实的传布”也好,实际上都是“新闻(一)”的定义。作为一种模式来讲,是一样的。它们都只解决什么样的事实是新闻事实,并没有解决报纸上要选择什么样的事实这个问题。但是,这并不是说给“新闻(一)”下定义就是没有意义的;恰恰相反,这个定义是新闻学科学研究的基础。否则,就不能理解人类社会产生沟通信息的社会现象和大众传播工具的产生,也无从着手研究报纸上的新闻即“新闻(二)”。

戈公振也认为“新闻(一)”的定义不能解决“新闻(二)”的问题,所以也曾经写道:“由新闻之具体的事项以求新闻与否之甄别,此于实际上虽若便宜,但于报学之处置上,有散漫而不明显之憾。”通俗地讲,如果写出来的是事实就是“新闻(二)”的话,省力固然是省力了,但这对办报没有多大用处,因为新近发生的事实是无限的。而报纸版面却是有限的。我想,谁都能体会到,这是一个根本性的问题,大众传播工具所传播的,不可能包括全部新近发生的事实也不能是任何事实,而只能是某种事实。所以,“新闻(一)”与“新闻(二)”的关系如何,我们虽很难用一个图形来表述,但是,可以肯定的是,“新闻(二)”比“新闻(一)”小得多,而“新闻(二)”必然是“新闻(一)”中的一部分。

那么,与“新闻(一)”相区别、构成为“新闻(二)”的所谓某种事实,究竟是些什么样的事实,如何解决无限的事实与有限版面的矛盾,就成为新闻学要努力探讨的一个中心课题,这也是本文所说的“第二课题”。

三种区分法

为了阐明“新闻(一)”与“新闻(二)”之区别,或者表明其相互关系,人们至今所采用的方法不外乎3种:一是给大众传播工具所传播的新闻另下定义;二是提出所谓的“性质说”;三就是“新闻价值说”。

且先看看第一种办法。从西方新闻界给新闻(以下所提到的新闻,皆为“新闻(二)”)下的千百个定义来看,其共同特征就是在“新闻(一)”的定义中再加上不同的限定语,如这个说“为公众所关注的”,那个说“能引起人们兴趣的”等等。他们用这种限定语来表明新闻就是具有这种特性的事实,而非任何事实的报道。他们的说法各不相同,这里就不必去深究了。但有一点必须指出,这样的“定义”其实并不能奠定真正的定义。定义是具有排他性的,要是真的称得上“定义”,就必须摆得出道理推翻已有的定义而建立起新的定义。而西方新闻界人士提出这些定义时,并不反驳别人的“定义”,只不过提出自己选择事实的准则,所以,就形成了现在多种“定义”并存的局面,实际上也必须并存的。如旧金山《考察报》主编阿瑟·麦克尤恩说:“读者看后说‘啊呀’的是新闻。”如果他真的全部按这个定义选取事实,也行不通,岂不是所有读者都患了歇斯底里,谁还敢看这种报纸!如果我们也要用下定义的办法来确定大众传播工具选择事实的准则,那么,因为传播工具种类繁多,性质各异,众说纷纭,都只讲了一个片面。把各种限定语加起来也许会有几丈长,简直成为捆绑自己的绳索了。遗憾的是我们有些新闻学家,也步资产阶级的后尘,试图按此法提出一个无产阶级党报的定义来,这就有点像牛顿为大小两猫各开一洞一样地“大智若愚”了。因为大众传播工具选择事实的准则是一个颇为复杂的问题,光用下定义的办法是定不下来的。在我看来,用这种办法来表述“新闻(二)”与“新闻(一)”的差异是行不通的。许多外国新闻学者都感到这是个难题,我们不要自寻苦恼为好。

第二种表述方法是“性质说”。据我们目前可以调查到的资料看,最早译述可见诸我国戈公振的《中国报学史》的“绪论”一章。据戈公振说,“性质说”是哈润登与弗润开宝两个外国人的见解,这两位的著作无法查考,但至少戈公振是研究过有关材料的,并且在“绪论”中作了评述、发挥。以下所说的“性质说”,乃是戈公振的表述,至于两位外国人的原著则可以暂置不论。

有的文章把“新近发生的事实的报道”作为无产阶级新闻的唯物论定义,而把“性质说”斥为唯心论。这可能是由于作者戎马倥偬,资料不足或偶尔疏忽弄错了。前面讲过,传统的所谓“新闻是新近发生的事实的报道”的定义早就存在了,戈公振在同一的“绪论”中就介绍过“(二)主张为发生事件之报告”的见解。他不过是以为,光有这个定义对报界还不能解决问题,所以才认为“性质说”好。有人根据戈公振所说(新闻是)“时宜性及一般性之自身”一语,把“自身”两字当作“本源”来解释,所以作出“性质说”是唯心的判断;其实,戈公振这里的“自身”,并非本源,如“(一)主张为发生事件之自身”,就很明显地可以看出“自身”就是指事件本身而言。那么,他是怎样译述“时宜性及一般性之自身”的呢?他说:“性质与具体的事实乃同一体”,又说:“只须包含上述性质的事实,均可作为新闻。”可见“性质说”并不否认事实,而是说包含上述性质的事实(不是任何事实)才能成为报纸上的新闻。看来,论者不以戈公振这句话为根据,而只用“为一般性、时宜性之自身”一语把“性质说”宣判为唯心论未必是恰当的。其实,“性质说”也是一种选择事实的理论,这是在新闻学上不能回避的问题,事实是无限的,版面是有限的,不选择能行吗?不行。要选择,那就要选择那些具有某种特殊性质的事实来加以传播。

第三就是所谓“价值学说”了。西方新闻界之所以要提出所谓新闻价值观念,也就是要求记者对所要传播的事实加以选择,在选择时要衡量一下这种事实是否具备构成新闻的条件(或说要素、特性也可以)。他们提出的重要性、显著性、接近性等等也就是把“新闻(二)”区别于“新闻(一)”的标准。一般来说,用这个办法,比下定义来得细致一些,但是,事实上,至今也还未形成统一的看法,没有绝对的标准,虽大同小异,仍是各说各的,相互并存。

把定义法、性质说、价值说做一番综合研究后,我们就不难得出结论:新闻学的第二课题无非就是解决无限的事实和有限的版面的矛盾,研究大众传播工具在传播新闻时如何选取事实的问题。如今大家都很感兴趣的新闻价值观念正是鉴别某些事实是否具有构成“新闻(二)”条件的一种依据。

“饺子”与“筛子”

如果我们对前面这些原理有了一致看法之后,讨论起“性质说”和新闻价值来,就比较省力了。

(1)记者把握新闻价值观念,为的是在无数个事实中准确选取出真正合乎“新闻(二)”者,新闻记者之研究新闻价值,也就是为在广泛的事实中或在已经引起人们传布的“新闻(一)”中,再进一步把“新闻(二)”挑选出来。实践中,有经验的记者都有这种专长,能敏捷地对事实进行分析、比较、鉴别,从而把足以构成新闻的、值得广为传播的事实抓出来。而他们发出的报道也往往确能引起多数人的关注。这种特长或素质,就叫做新闻敏感。讨论新闻价值的实际意义,主要就是为了提高记者的这种敏感、自觉性,而不是其他。有人把提高写作技巧却当成是“提高”新闻价值(新闻价值是寓于事实之中的,只能发现、认识,根本谈不上提高其价值)的手段,显然是外行话。

(2)从历史上看,人们衡量新闻价值的具体标准各异,但其着眼点却很一致,那就是要估计一下这条即将发布的新闻是否有人要看,看的人多不多。

最早吃新闻饭并不是什么神圣高雅的行当,与邮局门口代客写信那种人差不多。他们干的就是代客打听消息,从中牟取一点生活费。随着资本主义商品的发展,这个行业才逐渐兴旺起来。以后出现了印刷新闻。当新闻来源愈来愈扩大之后,新的课题出现了,应当发表哪些事实呢?这就不像代客打听消息那么方便了,没法逐一去问读者要知道哪些事实,而要靠自己动脑筋。报馆老板雇有记者的话,就得要吩咐他们注意搜集什么样的事实,而不是所有事实,“有闻必录”是假,“适于本报”是真。如果老板出的主意不妙,记者按所搜罗到的事实报道出去没人看,报纸销路下跌,报社就得赔钱甚至倒闭。这是不由自主的,这恰恰就是历史唯物主义。

设立普利策奖金的这位所谓“报界怪杰”是怎么告诫他手下的记者的呢?他要求记者注意采集那些“与众不同的、戏剧性的、浪漫的、动人心魄的、独一无二的、奇妙的、幽默的、别出心裁的,适于成为谈助而又不致破坏高雅的审美观,或降低格调的,尤其不能损害人们对报纸的信任……”的事实。恐怕这些也还数不全,假定这也是“定义”的话,那么就长得可怕了。

这些加在事实面前的种种限制语最清楚不过地表明了他的新闻价值观。至于他的这种新闻价值观,显然并非来自什么教科书,而正是他那份《世界报》以及他所悉心研究过的美国多种报纸销售效果的经验总结。

如果可以不把西方这种新闻价值与我们党报宣传意图等同起来,将不难发现,以读者的共同兴趣为衡量新闻价值核心,这是符合传播新闻的规律的。传播某种事实可能会对我带来政治利益,但如果这种事实不能引起人民群众的关注,这种宣传难道不是虚功吗?这也是一种宣传规律。

(3)强调读者共同兴趣是否会背弃无产阶级政治?一桌筵席必需分成若干道菜,研究问题也是这样,要一个问题一个问题地谈。“性质说”和“新闻价值说”都是解决什么样的事实读者爱看,而什么样的事实对谁有利,则是另一个范畴的问题。我们不能把新闻价值当作应有尽有的饺子馅,把什么东西都剁成菜馅吧!有的同志念念不忘阶级政治、政策,他们似乎只会吃饺子,每一口都要吞点政治才舒服。其实,所谓共同兴趣并不排斥政治。一个国家内发生的重大政治变动,有关国计民生的政策都是具有重大新闻价值的事实。不论你喜欢不喜欢,人民都是关心的。对此关心就是对此有兴趣。我们的土改政策,地主分子都曾仔细推敲研究,我们的俘虏政策,敌军也很关心。当然,关心不等于拥护,只是说这些事实关系到许多人的切身利益,因而报纸登出来,就会有人看。

至于在党的新闻工作中还有一种政治观念,讲到新闻要维护本阶级、本政党的利益等等,那就不能放在新闻学的这第二课题中研究。任何政党都要维护本党的利益。在国外,甲党所干的坏事,在甲党看来不仅等于零,而且是负数,而乙党则认为这件事新闻价值极大,反之亦然。这类问题是无法在讨论新闻价值时讲清楚的。我认为,这是另一个研究课题,只有在弄明白前两课题的基础上,才能展开讨论。研究问题要一个层次一个层次地研究,不管讨论什么问题都把几个词塞进去并不是好办法,否则只能把一桌筵席的菜剁成烂糊糊的饺子馅了。

(4)记者之筛选事实,并非只靠“新闻价值”。你干过农活吗?收割后打场(脱粒),农民总是用各种疏密不同的筛子先后把碎草、瓦屑、沙子、尘土和谷粒区分开来。记者之选取事实,也要用好几种筛。没有新闻价值的事实被抛弃之后,对于确具新闻价值的事实还得反复筛选。为国家安全需要保密的事,即使新闻价值大,也不必去报道;违反公众道德、精神文明的事,即使估计会有人看,也不应去写。对自己不利的事情,理所当然地不会去写。这是极其普通的常识。事实上,筛子是有多个,资产阶级报纸宣扬它们享有新闻自由,但是凡涉及报纸广告大客户的利益,它们就未必敢于触犯。又有谁见过报纸会登本报董事长的丑闻呢?所以,新闻价值只是许多筛中的一个,它不能代替其他的筛子。将凡涉及报道时机、宣传策略等等的把握标准都纳入新闻价值的范畴是讲不清楚的,只有放到另一个问题里去讲。

最后,还有不少人把新闻价值和社会效果混为一谈,这是欠妥的,它是报纸长期销售的一些经验的概括,而社会效果则是新闻发布后的事情,而且效果并不能仅仅由新闻报道而产生,还要配合着各种方式的宣传才能形成效果。所以,社会效果是一个非常复杂的、属于另一范畴内的问题。这只能在另外的题目下再作研究了。

附 录[1]

新闻(news)果为何物?此一报有兴趣之味问题也。美国各大学自设立报学科来,对于新闻之科学研究,方开其端。其中较得要领者,以布乃雅(Briyer)哈润登(Harrjngton)与弗润开宝(Frankemberg)为最。据布乃雅所介绍者,计有10种之多[2]。各种研究之中,其简而赅者,如(一)新闻者,读者所欲知之事物也,(二)新闻者,使人人引起兴味之发生事件也。稍加详细之解释,如(三)新闻者,对于读者引起兴味与影响之事件发见意见等正确而得时之报告也。(四)新闻者,有人类之兴味,与人类生活上及幸福上能发生影响之一切事件及观念等相关之原质的事实也。上述四者之中,(一)与(二)说明过于简单,颇难得明确之概念。但于人类所欲知及引起兴味之事物云云,已有一种暗示。至于(三)(四)将上述暗示充分表明,即(三)所谓正确而得时之报告,表明何种事项以何种性质状态使读者引起兴味。(四)说明对于人类生活之影响,以表示其性质,但遗其状态之所谓得时的条件;此虽为其所短,但与(三)之报告云云相反,主张原质的事实而研究新闻之题目如何,此点极可注意。总之,此四者均暗示新闻应以何种性质而规定。于是可知新闻之性质,不可不令一般人引起兴味,不可不得时,此二条件极为易知。是即布乃雅所谓新闻者,使多数之人有兴味而得时之一切事物也。使多数之人有兴味云云,是即所谓一般性之意;所谓得时云云,是即所谓时宜性之意。所谓时宜性,即新的,现在的,得时的一切条件,若均能包括,方可谓完全。但如布乃雅之定义,对于报纸之形体如何,似未注意。由上述四者之见解,或云发生之事件,或云发生之事件及发见、意见等诸事项之报告,或更云此等事件之原质的事实,已有追求明确观念之倾向。关于新闻之形体之见解则有三(这是戈公振总结的关于新闻的3种模式)。(一)主张为发生事件之自身,(二)主张为发生事件之报告,(三)不云发生事件,不云其报告,直接主张为时宜性及一般性之自身。(一)与(二)根本为同一旨趣,但若求适合于报纸内容所限定之标准,则(二)较(一)之见解为适当。但若以(一)与(二)为同一旨趣,根据布乃雅之见解而推阐之,则易陷于谬误,以为发生事件之自身(即固定事物)即为新闻。所以取此见解者,由新闻之具体的事项以求新闻与否之甄别,此于事实上虽若便宜,但于报学之处置上,有散漫而不明显之憾。由科学的眼光以决定新闻之形体者,即为(三)之见解,即哈润登与弗润开宝之性质说(Quanlity Theory)。由此见解而言,性质与具体的事实乃同一体,其结果可以避免谬误,不致以新闻事实之自身为新闻与否之区别,只须包含上述性质之事实,均可作为新闻,而广告一物内新闻与否之问题,亦即易于解决。盖新闻既作为一般抽象的性质而加以承认,同时又将新闻作为一种具体的特别性质带有所谓报纸之背景。详言之,即报纸内容之一般发生事件,当然含有时宜性及一般性。此两者非对立而存在,乃以联合而互相维统之状态,作为新闻之要件。新闻既为一种性质,故由感觉力而采取之后,其时乃发生主观的外形。例如有“红”之性质,对于生理构造不同之两人,不能成为同一之“红”的感觉。所以新闻之价值,若求范围广泛,则不能不对多数之人即有主观的多数之人使之发生兴味。

(原载《新闻大学》总第4期,1982年9月)

【注释】

[1]摘自戈公振《中国报学史》第1章第2节,1955年版,第16—18页。

[2]这些新闻定义都是指报纸上的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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