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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量和約量

时间:2022-12-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定量用“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百、千、萬、億”等數詞來表現,其中有個“二”和“兩”的異同問題應該注意。表示約量,可以有兩種情形。一種是使用一個或兩個數字,表示所要説出的數量接近於這樣的數字,或以之爲範圍。“二十尚不足,十五頗有餘”則又是用兩個接近的數字,用“餘、許”和指出數量範圍等方式的綜合。“若干(如干)”表示不定的數量,和“數”是有區别的。

定量用“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百、千、萬、億”等數詞來表現,其中有個“二”和“兩”的異同問題應該注意。在古漢語裏,“兩”表示成雙或對當的兩件事物,例如:

[1]輪兮縶四馬。(《楚辭·九歌·國殤》)

貴之不能相事[2]賤之不能相使[3],是天數[4]也。(《荀子·王制》)

丁公爲項羽逐窘高祖彭城西,短兵接,高祖急顧丁公曰:“賢豈相厄[5]哉?”於是丁公引兵而還。(《史記·季布欒布列傳》)

“兩輪”是本來成雙的,“兩貴、兩賤”是雙方地位相當的,“兩賢”是雙方才能相當的,餘如“兩翼、兩髀、兩軍、兩造”等,都是同樣的用法,古漢語裏的“兩”是很少作一般的數詞用的[6]

大一位的數字和小一位的數字之間,古代常加進一個“有”字,如《書·堯典》:“朞[7],三百六旬六日。”韓愈《畫記》:“凡馬之事二十七;爲馬,大小八十三;而莫有同者焉。”這裏的“有”是“又”的假借,表明下面的數目是小一位數。

古代的倍數有兩個名稱,一倍稱“倍”,五倍稱“蓰”,但“蓰”經常與“倍”連在一起,表示不定的多數,從來没有獨用的。如:

夫物之不齊,物之情[8]也。或相倍蓰[9],或相什伯,或相千萬,子比而同之,是亂天下也。(《孟子·滕文公上》)

學者之於書,多且易致如此,其文詞、學術當倍蓰於昔人。(蘇軾《李氏山房藏書記》)

三倍、四倍……各自説出倍數的數字,或在數字後加“倍”字,或者不加,例如:

君才十倍曹丕,必能安國,終定大事。(《三國志·蜀志·諸葛亮傳》)

能之,己之;人能之,己之;果能此道矣,雖愚必明,雖柔必强。(《禮記·中庸》)

杜摯曰:“利不,不變法;功不,不易器。”(《史記·商君列傳》)

前一例有“倍”字,後兩例没有。《中庸》是説,人家用一分努力做到的,自己就付出百倍的努力來;人家用十倍的努力,自己就拿出千倍來。《商君列傳》記述了一個保守者的説法,他以爲,不能有百倍的利益,就不要變法,不能有十倍的功用,就不要换新的器具。《孟子》的“什伯、千萬”也是十倍百倍、千倍萬倍的意思,“什伯”就是“十百”的異體。

分數的説法,古代也稱幾分之幾,或省去“分”字,説成“幾之幾”;但如有量詞,量詞放在分母底下。二分之一稱半,三分之二稱“太(大)半”,三分之一稱“少(小)半”。分母是十,可以把“十”改寫爲“什”,下面直接分子的數字;或者單舉分子的數字而在這個數字後加上“分”字。例如:

一年春事都來[10]幾?已過了,三之二。(歐陽修《青玉案》詞)

天如彈丸,圍圜[11]三百六十五度四分度之一。(《禮記·月令》疏)

指碧衣取金釵鈿盒,各折其,授使者。(陳鴻《長恨歌傳》)

今東萊稱或以大半兩爲鈞。(鄭玄《考工記·冶氏》注,賈公彦疏:“凡數,言大者皆三分之二爲‘大’,三分之一爲‘少’。”《漢書·景十三王傳》:“削其國,去太半。”張晏注:“三分之二爲太半,一爲少半。”)

地方百里者,山陵處什一,藪澤處什一,溪谷流水處什一,都邑蹊道處什一,惡田處什二,良田處什四。(《商君書·徠民》)

候時轉物[12],逐什一之利。(《史記·越王勾踐世家》)

魏成子以食禄千鍾,什九在外,什一在内[13]。(《史記·魏世家》)

到老方知非力取,三分人事七分[14]。(趙翼《論詩絶句》)

以上各例中,“四分度之一”就是四分之一度,這樣的説法,實際的意思是,把一度分爲四等分而取其一分,“四分”在這裏是以“四”修飾動詞“分”的偏正結構。其餘都是容易懂的。此外,《史記·貨殖列傳》有一個特殊的講法:

子貸金錢千貫,節駔會,貪賈三之,廉賈五之

意思是説,拿金錢千貫,借貸給人而取利息,通過中間人調節利息的多少,貪的商賈三分之中取一分,即十分中取三分多一些,克己的商賈則五分中取一分,即十分中取二分的利息。“三之”就是三分之一,“五之”就是五分之一,這和本篇前文“棗栗千石者三之”作爲三倍於千石的恰好相反。《史記》以外,似乎還没有見到這種説法。

表示約量,可以有兩種情形。一種是使用一個或兩個數字,表示所要説出的數量接近於這樣的數字,或以之爲範圍。例如:

〔彌明〕年九十矣。(韓愈《石鼎聯句詩序》)

潭中魚可百頭,皆若空游無所依。(柳宗元《小石潭記》)

江邊諸將,無復在者,才留三千兵守武昌耳。(《三國志·吴志·周魴傳》)

二十尚不足,十五頗有餘。(古樂府《陌上桑》)

武德令:三萬户爲上州。(《唐會要·量户口定州縣等第例》)

策勛十二轉,賞賜百千。(古樂府《木蘭辭》)

秋水才深四五尺,野航恰受兩三人。(杜甫《南鄰》詩)

説“九十餘、百許頭、三千所”,都是數量接近於前面的數字的説法。説“餘”則比這個數字略多一些;説“許”或多一些,或少一些,“許”是“光景”的意思;“所”就是“許”的假借字。説“已上”,則以前面的數字作爲範圍,“以上”可以多得很多,和“餘、許”略有不同。“四五、兩三”都用兩個接近的數字,表示這個數量非四即五,非二即三,“百千强”的“百千”和這種説法相同,而“强”表示比上述數字多一些,又和“餘、許”一樣,是這兩種用法的綜合。“二十尚不足,十五頗有餘”則又是用兩個接近的數字,用“餘、許”和指出數量範圍等方式的綜合。此外,有“以上”,就有“以下”;有“强”,就有“弱”;這是無需舉例的。

另一種是不用具體的數字,用“數、少許、若干”。“少許”表示數量之少,陶潛《飲酒》詩:“傾身營一飽,少許便有餘。”“數”相當於現代語的“幾”,如韋應物《登樓寄王卿》詩:“家砧杵[15]秋山下,一郡荆榛寒雨中。”“數家”在現代語裏就是“幾家”,但是要注意:現代語的“幾”有兩種用法:一種是陳述數量,如“上街去買幾本書”,一種是詢問數量,如“要完成這個工作得幾天呢”。在古漢語裏,前一種用法常用“數”。“幾”雖然也有這樣用的,那大概是唐以後才如此的,一般只用於詢問數量,和“數”的分工相當明確。下面例句裏的“幾”都是詢問用的:

畏首畏尾,身其餘?(《左傳·文公十七年》)

平原君曰:“先生處勝之門下,年於此矣?”毛遂曰:“三年於此矣。”(《史記·平原君虞卿列傳》)

罷琴惆悵月照席,歲寄我空中書[16]?(杜甫《送孔巢父歸江東》詩)

不知楊侯去時,城門外送者人?車兩?馬匹?道邊亦有嘆息,知其爲賢以[17]否?(韓愈《送楊少尹序》)

杜甫的詩是送别之作,“幾歲寄書”是何年何月才寄信來的意思。如若把這個“幾歲”當作“數歲”來理解,那就完全不是原詩的意思了。

“若干”或作“如干”。例如:

問天子之年,對曰:“聞之,始服衣若干尺矣。”(《禮記·曲禮下》)

是用綴輯遺文,永貽世範[18],爲如干[19]如干卷。(任昉《王文憲集序》)

“若干(如干)”表示不定的數量,和“數”是有區别的。“數”表示概略,有數量不十分確定的意思,“若干”却是無定而有定。從上面的例子看,“若干(如干)”等於代數方程式裏的xy,在具體的語言行爲裏却是一個確定的數字,例如“爲三帙三十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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