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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因明的“除宗有法”

时间:2022-12-1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现就其中最关键的同、异品除宗有法问题再作一些说明。因明同、异品除宗有法问题,在陈那因明原著中并没有明确提出。总之,从陈大齐的论述来看,喻依需除宗有法,而喻体则不可除宗有法,这是陈先生之阐发,亦符合汉传因明的本意。总之,因明的除宗有法不等同于除外命题,而即使属于除外命题,也不一定是矛盾外延的“排除”关系,而只是论辩和语言中的特定含义。

论因明的“除宗有法”
——再与郑伟宏商榷

日前由郑伟宏所著的《佛家逻辑通论》(复旦大学出版社1996年8月版),其中心主旨就是认为“按照陈那的因明体系,同、异品是要除宗有法。根据形式逻辑的同一律,九句因、因三相中的同、异品亦应除宗有法,而根据九句因、因三相构造的三支作法中的同、异喻体,亦不可能是全称命题,只能是除外命题。因此,三支作法还没有最终跳出类比推理的窠臼”并自以为“这些见解在国内前无古人,独树一帜”。[1]关于因明中的除宗有法及陈那三支式的逻辑本质问题,早在20世纪30年代即有陈大齐先生的《因明大疏蠡测》作过极为详尽的专题论述,笔者亦有《论陈那三支式的逻辑本质——兼与郑伟宏同志商榷》一文(刊于《复旦学报》1990年第6期),郑君《佛家逻辑通论》中亦有所辩答(参见该书第22、96页等处)。现就其中最关键的同、异品除宗有法问题再作一些说明。

一、喻依除宗有法与喻体不除

因明同、异品除宗有法问题,在陈那因明原著中并没有明确提出。在法称因明和其他因明经典中亦未见有说法,而只是汉传因明的独特提法,如窥基《大疏》云:“所谓处所,即是一切除宗以外有无法处”(卷四,页二右)。玄应《理门疏》在讲同品时录有唐代四家的提法,亦都有除宗有法之说:“一、庄严轨公意除宗以外一切有法名义品……,二、汴周璧公意谓除宗之处一切差别义……,三、有解云除宗以外有法能别与宗所立均等义双为同品,四、基法师等意谓除宗以外法与有法不相离性为宗同品。”(《瑞源记》卷二,页二右)因明同、异品中之所以要除宗有法,是因为宗有法是否具有同品或异品所含的“义”,这在论辩、论证之前,立敌双方并未共许,故不能作为论证中的例证。而且作为归纳中的喻依如果包含宗有法在内,那必然会出现循环论证。这些,历来的学者都有论及,但却往往忽视了在汉传因明中又有“不除宗有法”的另一说法,正如《因明大疏蠡测》所述:“又曰,‘立喻本欲成宗,合既不合于宗,立喻何关宗事。故云诸所作者,即合声上所作皆是无常,即以无常合属所作’(卷八,页五左)此不除之说也。……而续疏云:‘故云诸所作者,即苞瓶等一切所作及声上所作,皆是无常者,即瓶等一切无常并声无常。’(卷一,页十一左)不特因同品不除宗,并宗用品亦未尝除。先后二说若果出自两人,则其互有歧异,本不足怪。复衡以理,除与不除,亦非必相抵触,观点有不同故。‘一切除宗以外有无法处……有此共许不共许法’,明谓同法喻依。宗同品之所以除宗,主要原因在于声无常之未为敌论所许。若准此义,所作性既是声上共许法,其因同品应可不必除宗。然同喻依必宗同品,未有非宗同品得为同喻依者,今宗同品既除宗中有法,其同喻依随亦不得不除。‘诸所作者即合声上所作’,明谓同法喻体。因同品本可不除宗,今设于同喻体,除声上所作性,仅苞瓶等所作,依然但有类所立义,不显因与所立不相离性,不有证宗功能(参阅《大疏》卷四,页六左)综上所述,凡因同品,得其自义,可不除宗,于同喻依,不得不除。于同喻体,必不可除。喻依喻体诚有分别,瓶盆是体,所作是瓶盆体上义,然同喻体之立,无非积聚瓶盆诸体上义,归纳以成……此即逻辑上所谓归纳飞跃,亦唯援用齐一原理以资弥补。”(页八六—八七)笔者这里之所以不厌其烦地长篇引用陈大齐的话,一是因为这段论述实在精辟,半个世纪以来少有超出的,其次是因为郑君自承受陈先生“最深刻的影响”,也有专目引用(见第六章中第五节2.“陈大齐教授论同、异品必须除宗”),而对于与其观点不同之处的这段重要文字却只字未提,不知是出于疏忽还是有意回避。总之,从陈大齐的论述来看,喻依需除宗有法,而喻体则不可除宗有法,这是陈先生之阐发,亦符合汉传因明的本意。由此推而论之,所谓“除宗有法”的问题当不影响喻体成为“一般”的全称命题,亦不能否定陈那的三支式已属于演绎推理。

二、“除宗有法”不等于除外命题

郑君一再强调,在喻体中也由于是“除宗有法”,所以不是全称命题,而“除外命题”不能作为演绎推理中的“一般”,而只能是“最大限度的类比”。

什么是“除外命题”呢?《逻辑学小辞典》上作如下之说:“是用联结词‘除……外,……都是’联结几个简单判断而组成的复杂判断。在一般情况下,除外判断是区别一类事物中的例外情况,而对一般情况作出断定的判断”[2]

这里有两点是明确的,一是除去了这例外之后,作为除外命题,仍然是对“一般情况”的断定,故无疑仍可充当演绎推理的前提。其次,这个“除外”确确实实是“区别一类事物中的例外情况”,也就是说这种例外情况明确地不属于“一般情况”,而因明的除宗有法则非如此,并不是已断定宗有法不具有同品或异品的属性,而仅是由于不确定而约定在喻依中不举而已,这两个“除”的含义是不等同的,不能等量齐观。

而且,郑君按他对除宗有法的理解又直接把三支作法的喻改写为“除声以外,若是所作,见彼无常,犹如瓶等”[3],这也是不妥当的,因明中从无此种论式,这也正是郑君所抨击的“修改古人决非古籍研究之所宜”。有趣的是,确实也有学者提到过“除外命题”,这是指语言修辞中的一些提法,如“整个大楼一片漆黑,唯有他的房间还亮着灯光”,“他见人很怕羞,只是不怕我”,“谁知他一概不取,伸手只把那些脂粉钗环抓来”等等,作者认为这些表面上看来是矛盾的语句都未必存在逻辑矛盾,而这些问题的具体解决,有赖于语言逻辑对语言意义、语境等问题的深入探讨和研究[4]

总之,因明的除宗有法不等同于除外命题,而即使属于除外命题,也不一定是矛盾外延的“排除”关系,而只是论辩和语言中的特定含义。

三、同、异品真的可以同时“除”宗有法吗?——一个逻辑悖论

陈那因明中,同、异品间的外延是一种矛盾关系:“此中若品与所立法邻近均等,说名同品,以一切义皆名品故,若所立无,说名异品。”而“非与同品相违或异、若相违者,应唯简别;若别异者,应无有因”(陈那:《正理门论》),这是说同、异品间是一种“有”与“无”的矛盾关系,而不是“相违”(反对关系)和“别异”(交叉关系等),如图。

由此,因明中异喻可以“返显”到同喻上去,在这个问题上,古师因明以及陈那以后的法称因明乃至藏传因明都没有讲清楚。

而如果按郑君所言,要在同、异品的逻辑外延中同时排除宗有法,则不知宗有法何处存身。实际上,如果在同品的外延中除宗有法,则其必然进入异品外延,反之亦然。同、异品除宗有法在逻辑外延上是悖论,在同一语言层次内是无法解决的。曾经有一些学者想了种种出路,结果总是走不通(如巫寿康博士的“第三种定义”等)。既然同、异品外延中同时排除宗有法只是一种“理发师”悖论,那么,郑君由此根据“同一律”而作的在九名因、因三相等中的推论自然也不能成立。因明“除宗有法”的真实涵义只能是论辩和论证中的一种设定,即在立量之初,宗有法是否具有宗法之属性尚未决定,故作为前提中的例证(特别是同喻依)不可举宗有法,仅此而已。九句因的第五句因也只是说明按照这一约定,当宗有法和宗法外延相等时,有可能既举不出异喻依,亦举不出同喻依。而其他的刻意于标新立异、独树一帜的种种新解释,都只能是画蛇添足,误入歧途、自寻烦恼而已。也正因为如此,故当宝积静在论式中完全取消喻依后,再也没有人在“除宗有法”问题上唠叨不休了,皮之不存,毛将焉附?

需要说明的是,在《佛家逻辑通论》中,关于对因三相的理解,关于法称因明等说法中亦有颇多可商榷处,有机会将另文再述。

【注释】

[1]郑伟宏:《佛家逻辑通论·序》,复旦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2—3页。

[2]《逻辑学小辞典》,吉林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612页。

[3]郑伟宏:《佛家逻辑通论》,复旦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0页。

[4]《逻辑与语言研究论集》,语文出版社1986年版,第169—17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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