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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宗有法”之除与不除

时间:2022-12-1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所谓“除宗有法”,是指在因明的论证中,作为论题宗支的主项“有法”,必须排除在论据喻支的喻依之外。陈那的《正理门论》中,说因三相时是涉及过“除宗有法”的问题。这也就是说,在列举同喻依时要“除宗有法”。这种除与不除的矛盾也体现在汉传因明中。在藏传因明中对“除宗有法”问题并不重视。[5]宝僧《论同品异品中除宗有法之说》认为,“除宗有法”只是陈那因明的“旁支问题”。

论“宗有法”之除与不除

在陈那因明三支推理中,是否要除宗有法?何时要除?何时不除?这是多年来汉传因明学界一直有争议的问题。所谓“除宗有法”,是指在因明的论证中,作为论题宗支的主项“有法”,必须排除在论据喻支的喻依之外。如立:

声无常,(宗支)

所作性故,(因支)

凡所作皆无常,如瓶。(喻支)

“瓶”在这里是一个例证,具有“所作”并“无常”性的事物很多,例证也可举其他事物,但唯独不可举“声”,因为“声”是否为无常,本身是一个待证的问题。举“声”就会犯“循环论证”的逻辑错误。本文就此谈一点自己的看法。

一、陈那原著中的提法

陈那的《正理门论》中,说因三相时是涉及过“除宗有法”的问题。如云:“又比量中唯见此理:若所比处此相审定,于余同类念此定有,于彼无处念此遍无,是故,由此生决定解。”此中,“若所比处此相审定”说的就是第一相,“于余同类念此定有”是第二相,“于彼无处念此遍无”是第三相。在说第二相时有“于余同类”四字,即指于宗有法之外的宗同品,“余”即宗有法之外的意思。这也就是说,在列举同喻依时要“除宗有法”。

另外,从九句的第五句因也是要求同喻依不举宗有法,如立声为常宗,所闻性因,以虚空为同品,以瓶为异品。除声之外一切具有常或无常性的事物都不具有所闻性因,虚空为常,但不具有所闻性,故为同品无,瓶为无常,也不具所闻性,故为异品无。

但《正理门论》给同、异品的界定是:“此中若品与所立法邻近均等,说名同品,以一切义皆名品故。若所立无,说名异品。”这是说同、异品间是一种“有”与“无”的矛盾关系,而不是“相违”(反对关系)和“别异”(交叉关系等)。例如“声无常”三支式中,立敌双方或是要证明声无常,或是要证明声非无常(即常),实际上声要么无常,要么常,常与无常合起来可囊括一切事物,故从逻辑外延上看,实在没有第三条路可走。所以这里不可能“除宗有法”,如果在同品的外延中除宗有法,则其必然进入异品外延,反之亦然。同、异品同时除宗有法在逻辑外延上是悖论,在同一语言层次内是无法解决的。

有一种观点认为:“同、异品都除宗,它们之间还是矛盾关系。与其说同、异品除宗,不如说同、异品组成的集合除宗。同、异品组成的集合正是立敌共许极成的所有具有和不具有所立法的个体组成的集合,而这个集合对应的概念就是同品和异品在其中相矛盾的那个属概念。这一属概念正是三支作法作为一种类比推理所类比的范围。同、异品都除宗以后才构成矛盾关系,既不违背共许极成要求的除宗有法,也不违背同、异品的矛盾关系,这才是《正理门论》所说的同、异品相矛盾的确切含义。”[1]这种说法把同品、异品看作一个集合,而把宗有法排除在外,实际上宗有法要么属于同品集,要么属于异品集,不会有离于矛盾双方之外的第三个集。况且作为矛盾关系的同品和异品,性质相反,不可能构成同一个集合,例如常与无常合起来,其外延已囊括一切事物,所以宗有法不可能被排除在外。

另外,陈那《集量论》中对因三相的界定,并未要求除宗有法,如颂:“所比,彼类有,彼无处则无。”[2]吕澂的释义为:“所比者,法所差别之有法,此有法中依于共相,从现或比见有彼法。”这应是第一相。“又所比同类(同品)中亦由共相或全或分见有彼法。”这是第二相。“彼无处(异品)者,谓非所比之余,亦非何比相违。所立中有,彼类中有,彼无处无。”[3]法尊译为:“所比同品有,于无性为无。”并释为:“因于所比有……又于同品有,于彼无无。”[4]

综上所述,在陈那著作中,只有过同品除宗有法的提法,而从同、异品的矛盾关系看,在逻辑外延上,同、异品不可同时除宗有法。就第五句因和第二相的表述中涉及过除宗有法。而在同、异品定义和因三相的另外表述中也内含着不除宗有法的思想。这种除与不除的矛盾也体现在汉传因明中。

二、唐疏中的除与不除

在藏传因明中对“除宗有法”问题并不重视。阿旺旦增认为:“同品、异品都把宗有法排除在外的原因也是对敌者来说的,而不是从逻辑规则上说的。在因明中,有许多因的性质是针对不同对象的心理状态来决定的。”[5]宝僧《论同品异品中除宗有法之说》认为,“除宗有法”只是陈那因明的“旁支问题”。[6]达哇也说:“‘除宗有法’一语中的‘除’也只是意味着主词作为实例在论式中的直接呈现的排除,而并不意味着主词在大前提中的排除。”[7]

把“除宗有法”作为一个专题展开讨论的只是为陈那、天主作注疏的唐代因明诸疏,但其中又有不同看法。

1.同品“除宗有法”

玄应《理门疏》在讲同品时录有唐代四家的提法,亦都有除宗有法之说:“与所立法均等义品说名同品者,总有四家:一、庄严轨公意除宗以外一切有法俱名义品……,二、汴周璧公意谓,除宗之处一切差别名为义品……,三、有解云:除宗以外,有法、能别与宗所立均等义品,双为同品,四、基法师等意谓,除宗以外法与有法不相离性为宗同品。”[8]慧沼在《义纂要》也云:“但除宗外所有无常与所争同即名同品,又彼此同有此所立法,不要同许宗有法有,方可说同。”[9]

《大疏》释《因明入正理论》:“若于是处显因同品决定有性。”曰:“处谓处所,即是一切除宗以外有无法处,……除宗以外,有无聚中有此共许不共许法。”[10]

2.喻体“不除宗有法”

窥基《因明大疏》所述:“问:诸所作者皆是无常,合宗因不?有云:不合。以声无常,他不许故,但合宗外余有所作及无常。犹此相属,能显声上有所作故,无常必随。今谓不尔,立喻本欲成宗,合既不合于宗,立喻何关宗事。故云诸所作者,即合声上所作,皆是无常,即以无常合属所作。不欲以瓶所作合声所作,以瓶无常合声无常。若不无常合属所作,如何解同喻云说因宗所随。若云声无常他不许不合者,不尔,若彼许者,即立已成。以彼不许故,须合显云诸所作者皆是无常,犹如瓶等。”[11]此不除之说也。这一段实际上是由慧沼所续的。

金陵刻经处刻印的日僧藏俊的慧沼《续疏》写本在这一段又有小字加注云:“故云诸所作者,即(苞瓶等一切所作及)声上所作,皆是无常者(即瓶等一切无常并声无常)。”[12]

有学者认为慧沼的反驳“不能成立。立喻固然是要成宗,问题是,立喻想要成宗与立喻不能成宗,或者说怎样成宗,这是两个问题,不能混淆。不能说立喻是为了成宗,喻中就一定包含了所作声是无常”。[13]其实,立喻就是为了去证宗,然后再是能否成立宗或怎样成立宗。如果喻与宗有法完全无关,否定了第一个问题,也就不存在第二个问题。

又说“窥基在解释同、异喻体时明言除宗以外”[14],但我们并未看到举出明确的引文,相反,在释《大疏》有关“显因同品决定有性”的疏文时,又自承:“同喻除宗有法,是指同喻依除宗有法,这是对同品除宗有法的进一步发挥。”[15]作者的论述是自相矛盾的,而且,在因明中,(宗)同品、异品就是指同、异喻依,这种“进一步发挥”也发挥不到喻体除宗上。

至此,可以明确,作为喻支中的同喻依,一定要除宗有法,而作为第二、三相归纳而成的喻体则必不除宗有法,除与不除只是对应喻中的不同对象而已,二者并不矛盾。

三、当代学者的相关论述

主张喻体除宗的学者认为:“按照陈那的因明体系,同、异品是要除宗有法。根据形式逻辑的同一律,九句因、因三相中的同、异品亦应除宗有法,而根据九句因、因三相构造的三支作法中的同、异喻体,亦不可能是全称命题,只能是除外命题。因此,三支作法还没有最终跳出类比推理的窠臼。”[16]对此,笔者已在1998年的《论因明的“除宗有法”》[17]中予以反驳,这种推理是不成立的。这种提法其实早在陈大齐《因明大疏蠡测》中已有所涉及,陈说:“同品除宗,既未尽举,自同品定有性言之,三支作法,仅自特殊以推知特殊……应无演绎论证之功。”[18]但陈大齐的这一说法是有条件的,仅“自同品是有性言之”,同著中陈大齐又以为:“同品定有性既无力单独证明同法喻体,故必合异品遍无性,积极消极双为之证,而后始收能证之功。”[19]

陈大齐认为:“同品除宗,固因明之通例。疏于同法异品异法,亦尝释言,除宗以外余一切法。”[20]因同异品亦除宗。“又曰,‘立喻本欲成宗,合既不合于宗,立喻何关宗事。故云诸所作者,即合声上所作皆是无常,即以无常合属所作’(卷八,页五左),此不除之说也。或谓论文能立不成以下出自慧沼续疏删订(参阅因明入论续疏校者附记)而续疏云:‘故云诸所作者,即苞瓶等一切所作及声上所作,皆是无常者,即瓶等一切无常并声无常。’(卷一,页十一左),不特因同品不除宗,并宗同品亦未尝除。先后二说若果出自两人,则其互有歧异,本不足怪。复衡以理,除与不除,亦非必相抵触,观点有不同故。‘一切除宗以外有无法处……有此共许不共许注’,明谓同法喻依。宗同品之所以除宗,主要原因在于声无常之未为敌论所许。若准此义,所作性既是声上共许法,其因同品应可不必除宗。然同喻依必宗同品,未有非宗同品得为同喻依者,今宗用品既除宗中有法,其同喻依随亦不得不除。‘诸所作者即合声上所作’,明谓同法喻体。因同品本可不除宗,今设于同喻体,除声上所作性,仅苞瓶等所作,依然但有类所立义,不显因与所立不相离性,不有证宗功能(参阅《大疏》卷四,页六左)。综上所述,凡因同品,得其自义,可不除宗,于同喻依,不得不除。于同喻体,必不可除。喻依喻体诚有分别,瓶盆是体,所作是瓶盆体上义,然同喻体之立,无非积聚瓶盆诸体上义,归纳以成……此即逻辑上所谓归纳飞跃,亦唯援用齐一原理以资弥补。”[21]

即使如上所述“同、异品是要除宗有法。根据形式逻辑的同一律,九句因、因三相中的同、异品亦应除宗有法”,但也推不出“根据九句因、因三相构造的三支作法中的同、异喻体,亦不可能是全称命题,只能是除外命题”。陈大齐又说:“因明归纳作用,存于后二相中。后二相以宗同异品为推理之资料,同有异无为推理之准则。推理所得,即二喻体。故后二相,归纳之用,同异喻体,归纳之果。一用一果,其不同一。在三支作法中,同异二种喻体,既为归纳推理之结论,又为演绎推理之前提”。[22]

沈剑英也说:“陈那所设的同、异喻体,不可能是所谓的‘除外命题’。同品须‘除宗有法’,并非将宗有法从它所在的集合中清除出去,而‘除外命题’却是要将它清除出赖以存身的集合,这是有悖于陈那原旨的!须知举譬时虽需在有法之外另找一个与其同类的事物,举譬以后得出的结论,亦即喻体,却是总揽全类(包括有法在内)的。在这里并不能运用‘同一律’来推断,因为同品是同品,喻体是喻体,二者不能混淆。在喻支中,同、异品担任的角色是同、异喻依,它们是归纳出同、异喻体来的前提,同、异喻体则是归纳的结论,用作演绎法的前提。”[23]

宇井伯寿早就说过:“要论证之际,宗有法要暂时从同品和异品中除去,让其暂时与同、异品没有关联,确定同、异品,然后提出能判定应该将宗有法归入同品还是异品的根据,最后明确指出其应该全部归入同品中的理由。”[24]

四、喻体不是除外命题

什么是“除外命题”呢?《逻辑学大辞典》说:除外命题(exceptive proposition)是一种具有形式为“除M外,S都是P”的可解析命题。如按史籍“惟松江鲈鱼有四鳃”的记载,就可形成“除松江鲈鱼外,所有鲈鱼都只有两鳃”的除外命题。它实际上可解析为后述三个命题的合取:“所有松江鲈鱼是鲈鱼”、“所有松江鲈鱼不是两鳃的”和“所有不是松江鲈鱼的鲈鱼是两鳃的”。[25]《逻辑学小辞典》上作如下之说:“是用联结词‘除……外,……都是’联结几个简单判断而组成的复杂判断。在一般情况下,除外判断是区别一类事物中的例外情况,而对一般情况作出断定的判断。”[26]这两种说法是一致的。

这里有两点是明确的,一是除去了这例外之后,作为除外命题,仍然是对“一般情况”的断定,故无疑仍是全称命题,仍可充当演绎推理的前提。其次,这个“除外”确确实实是“区别一类事物中的例外情况”,也就是说这种例外情况明确地不属于“一般情况”,而因明的“除宗有法”则非如此,并不是已断定宗有法不具有同品或异品的属性。而仅是由于不确定而约定在喻依中不举而已,这两个“除”的含义是不等同的,不能等量齐观。用宇井伯寿的话只是“暂除”而已。按照“除松江鲈鱼外,所有鲈鱼都只有两鳃”的句式,有学者把三支作法的喻改写为“除声以外,若是所作,见彼无常,犹如瓶等”[27]这种句式与“凡所作皆无常,如瓶”是不等值的,这种句式既非立者本意,实际上在因明中从无此种论式,这也正是有学者所抨击的“修改古人决非古籍研究之所宜”。有趣的是,确实也另有学者提到过“除外命题”,认为这是指语言修辞中的一些提法,如“整个大楼一片漆黑,唯有他的房间还亮着灯光”,“他见人很怕羞,只是不怕我”,“谁知他一概不取,伸手只把那些脂粉钗环抓来”等等,“作者认为这些表面上看来是矛盾的语句都未必存在逻辑矛盾,而这些问题的具体解决,有赖于语言逻辑对语言意义、语境等问题的深入探讨和研究”。[28]

总之,因明的除宗有法不等同于除外命题,逻辑中讲的除外命题,也不一定是矛盾外延的“排除”关系,而只是论辩和语言中的特定含义。

五、同、异喻体应是概括全类的普遍命题,亦即全称命题[29]

否定喻体是普遍命题的又一种说法是:“要证明陈那三支中的同喻体除宗,只要找到一个实例证明它不是普遍命题就可以了。这就是九句因中的第五句因。第五句因被陈那判定为似因。第五句因的实例是:

声是无常,                    宗

所闻性故,                    因

诸有所闻性者,见彼无常,(除声外,缺同喻依)   同喻

诸是其常,无彼无所闻性,如空。          异喻

在上述的比量中,不缺同喻体。同喻体‘诸有所闻性者,见彼无常’,如果不除宗,则此同喻体等于‘声是无常’,用‘声是无常’证‘声是无常,犯循环论证错误。如果除宗,则此同喻体的主项是空类,这一同喻体反映的普遍原理便不适合任何对象,形同虚设。”[30]

这一段论述中,有疑如下:

其一,查陈那《正理门论》、《集量论》和《因轮决择论》,第五句因的实例不是前述的“声是无常……”,而应是:

声常,                       宗

所闻性故,                     因

诸有所闻性者,见彼无常,如空。           同喻

诸是其常,无彼无所闻性,如瓶。           异喻

如前所述,虚空为常,但不具有所闻性,故为同品无,瓶为无常,也不具所闻性,故为异品无。

因明中也从未见有此类同喻式:“诸有所闻性者,见彼无常,(除声外,缺同喻依)”。

其二,第五句因的实例论式,只是为因明所不取,而从现代逻辑的角度是可以的:

诸有所闻性者,见彼无常,

(声是)所闻性,

┈┈┈┈┈┈┈┈┈┈┈

故声是无常。

其三,引文中说“如果不除宗,则此同喻体等于‘声是无常’,用‘声是无常’证‘声是无常,犯循环论证错误。如果除宗,则此同喻体的主项是空类”,这只是一个二难推理式,说明不管同喻体除宗还是不除宗,论证都不能成立,那么到底喻体是否该除宗呢?并未说清。

其四,陈那第五句因所引的“声常”例,就因上为不共不定过,在喻上是俱不成过中的随一无体或随一有体之过。如果是声论师对无空论立,就声论而言是自随一无体俱不成。就无空论而言是他随一有体俱不成。[31]这是同喻依上的过失,而非喻体过失,并不能证明喻体“不是普遍命题”。

又如果陈那三支推理喻体是“是除外命题”、“最大限度的类比”,那么什么“宗因不相离”、“遍转”等统统都不成立了。故陈那在设立同、异二喻体的问题上曾与胜论古师有过一番辩论,陈那《理门论》批评胜论古师的五支作法云:“此说但应类所立义,无有功能,非能立义;由彼但说所作性故所类同法,不说能立、所成立义。”

陈那在这里说得很清楚,古因明五支式以事例(如瓶)为喻体,只是显示此事例具有“所立义”(如无常性)和能立法“所作性”,也说是这种喻体只显示是一个事物也具有因法和宗法的性质,而未说“诸所作者皆无常”这种能显示因法与宗法不相离关系的普遍命题,故无有功能。胜论派古师不服,反问道:“何故无能?”陈那便进一步分析说:“以同喻中不必宗法、宗义相类,此复余譬所成立故,应成无穷。又不必定有诸品类。”

这段话是说,设立喻体的理由即如古师所主张的不以普遍命题为同喻体,而以同类事例为同喻体的话,则有两大弊病:一是“譬喻展转无穷”,一是“一切皆相类”,这两种弊病的名称是根据陈那所论概括出来的。何谓“譬喻展转无穷”?如立者云:“同喻如瓶。”敌者反问:“瓶复如何无常?”立者只得补充说:“如灯,因为灯与瓶一样有无常性。”若再问,便再举例说明,如此辗转以致无穷。所以陈那要以普遍命题为喻体,意在作出全类概括,使之涵盖一切。什么是“一切皆相类”呢?如古师立“声无常”宗,因云“所作性故”,同喻云“如瓶”。敌者破云:“若直以瓶为同法喻,以瓶体是无常故类声亦是无常者,亦应瓶是四尘(即色、声、香、触四种因素)、可见、烧,声亦四尘、可烧、见。”这是用归谬法来破斥,使之推出“一切皆类”的荒谬结果。所以陈那要以普遍命题为喻体,以示同品只需在因、宗二法所示的属性上如所作与无常上相类即可,而不必在一切属性上都相同。上述两大弊病是以同类例为同喻体所产的一对孪生子,前者失之太狭,后者失之太宽,所以必须如陈那所主张的那样,以事例(陈那称之为喻依)所反映的因果性组成的普遍命题为喻体,才能避免上述弊病。

以上说的是同喻体。接着陈那又指出异喻也要以普遍命题为异喻体。如《理门论》批评胜论师云:“世间(即胜论)但显宗、因异品同处有性为异法喻,非宗无处因不有性,故定无能。”此意谓,胜论派论师的异喻只显示宗与因的异品具有与宗法和因法相矛盾的属性(如非无常与非所作),而并未揭示结果无有原因亦随之非有的普遍规律,所以这样的异喻也是无能的。由上述论述可知,陈那所设的同、异喻体,不可能是所谓的“除外命题”。同品需“除宗有法”,并非将宗有法从它所在的集合中清除出去,强加于陈那的“除外命题”贬低了印度中古逻辑之父陈那的历史功绩,还将好端端地同、异二喻分解得支离破碎,陷入悖论。例如同喻成了“除张三外,凡人皆有死,如李四”,好像张三不是人且不死!如果照此办理,异喻当为“除张三外,凡不死者皆非人,如石头”,这样,张三似乎又并非不死且非人了,张三岂不成了一个悖论怪胎?由于这样的同异喻体都不包括张三,因而就不再是全称命题了,也不再是归纳加演绎,而竟成了“类比推理”!

参考文献

一、相关主要著作

1.陈大齐:《因明大疏蠡测》,重庆1945年版。

2.霍韬晦:《佛家逻辑研究》,作于20世纪60年代,1978年由台湾佛光出版社出版,1984年香港法住学会再版。

3.沈剑英:《因明学研究》,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5年版。

4.巫寿康:《因明正理门论研究》,三联书店1994年版。

5.郑伟宏:《佛家逻辑通论》,复旦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

6.郑伟宏:《因明大疏校释、今译、研究》,复旦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

7.姚南强:《因明学说史纲要》,上海三联书店2000年版。

8.达哇:《藏传因明思维逻辑形式研究》,青海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

二、论文

9.郑伟宏:《因明概论》,《复旦学报》1990年第3期。

10.姚南强:《论陈那三支式的逻辑本质——兼与郑伟宏同志商榷》,《复旦学报》1991年第6期。

11.郑伟宏:《略谈陈那因明的推理性质——答姚南强同志》,《复旦学报》1991年第5期。

12.郑伟宏:《陈那新因明是演绎论证吗?》,收于《因明研究》,吉林教育出版社1994年版。

13.姚南强:《论因明的“除宗有法”——再与郑伟宏商榷》,《上海教育学院学报》1998年第2期。

14.阿旺旦增:《关于九句因和因三相的逻辑问题探讨》,《中国藏学》1998年第3期。

15.黄志强:《“因明研究”指误》,《广西师范学院学报》2000年第3期。

16.姚南强:《百年来的中国因明论净述要》,收于《觉群·学术论文集》,商务印书馆2001年版。

17.沈剑英:《因三相答疑》,收于《觉群·学术论文集》,商务印书馆2001年版。

18.郑伟宏:《“因三相”正本清源》,《哲学研究》2003年增刊。

19.刚晓:《因明同、异品定义中为何没有“除宗有法”》,收于《觉群·学术论文集》第4辑,宗教文化出版社2005年版。

20.姚南强:《再论“因三相”》,《华东师范大学学报》2005年第3期。

21.郑伟宏:《再论“因三相”正本清源》,《华东师范大学学报》2005年第5期。

22.汤铭均:《三支作法推理性质的探讨》,收于《因明新论》,中国藏学出版社2006年版。

23.宝僧:《论同品异品中除宗有法之说》,收于《吴越佛教》第4辑,九州出版社2009年版。

24.郑伟宏:《三大逻辑比较研究刍议》,收于《因明》第3辑,甘肃民族出版社2009年版。

25.程朝侠:《同、异品与宗有法、宗法关系之探讨》,收于《因明》第4辑,甘肃民族出版社2010年版。

26.丁铭:《谈谈同异品除宗有法的历史背景》,收于《因明》第4辑,甘肃民族出版社2010年版。

27.立仁:《对喻支与因三相的再识》,收于《因明》第4辑,甘肃民族出版社2010年版。

28.剧宗林:《“同品”、“异品”解析》,收于《因明》第4辑,甘肃民族出版社2010年版。

29.姚南强:《“除宗有法”研究》,收于《觉群·学术论文集》第9辑,商务印书馆2010年版。

【注释】

[1]汤铭均:《三支作法推理性质的探讨》,载《因明新论》,中国藏学出版社2006年版。

[2]吕澂:《集量论释略抄》,刊于《内学》第四辑,1928年,第14页。

[3]吕澂:《集量论释略抄》,刊于《内学》第四辑,1928年,第15页。

[4]法尊译:《集量论略解》,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2年版,第33—34页。

[5]阿旺旦增:《关于九句因和因三相的逻辑问题探讨》,刊于《中国藏学》1998年第3期。

[6]《吴越佛教》,九州出版社2009年版,第287页。

[7]达哇:《藏传因明思维逻辑形式研究》,青海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167页。

[8]凤潭:《瑞源记》卷三,第2页右。

[9]慧沼:《义纂要》、《续藏经》,第86册,第848页。

[10]窥基:《因明大疏》卷四,第2页左、右。

[11]窥基:《因明大疏》卷八,第5页左。

[12]慧沼:《续疏》卷一,第11页左。

[13]郑伟宏:《因明大疏校释、今译、研究》,复旦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66页。

[14]郑伟宏:《因明大疏校释、今译、研究》,复旦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65页。

[15]郑伟宏:《因明大疏校释、今译、研究》,复旦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17页。

[16]郑伟宏:《佛家逻辑通论》,“自序”,复旦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2页。

[17]拙文:《论因明的“除宗有法”》,《上海教育学院学报》1998年第2期。

[18]陈大齐:《因明大疏蠡测》,智者出版社1997年版,第72页。

[19]陈大齐:《因明大疏蠡测》,智者出版社1997年版,第82页。

[20]陈大齐:《因明大疏蠡测》,智者出版社1997年版,第71页。

[21]陈大齐:《因明大疏蠡测》,台南智者出版社1997年版,第86—87页。

[22]陈大齐:《因明大疏蠡测》,台南智者出版社1997年版,第77页。

[23]沈剑英:《因三相答疑》,收于《觉群·学术论文集》,商务印书馆2001年版。

[24]宇井伯寿:《东洋之论理》,青山书院1950年版,第168页。

[25]彭漪涟、马钦荣主编:《逻辑学大辞典》,上海辞书出版社2004年版,第333页。

[26]《逻辑学小辞典》,吉林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612页。

[27]郑伟宏:《佛家逻辑通论》,复旦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0页。

[28]《逻辑与语言研究论集》,语文出版社1986年版,第169—170页。

[29]本节部分依据沈剑英《因三相答疑》所说,收于《觉群·学术论文集》,商务印书馆2001年版。

[30]郑伟宏:《因明大疏校释、今译、研究》,复旦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19页。

[31]沈剑英:《因明学研究》,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5年版,第24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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