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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经济政策时期合作社理论

时间:2022-12-1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1921年苏共第十次代表大会决定废除“余粮收集制”,改行“粮食税”,这是“新经济政策”的开端,也是列宁合作制思想的转折点。列宁新经济政策时期提出的国家资本主义合作制思想,是对马克思合作经济思想的重大贡献,是罗虚代尔原则发展阶段性的伟大创造。1921年3月,苏维埃俄国开始由战时共产主义过渡到新经济政策时期。

第三节 新经济政策时期合作社理论

1921年苏共第十次代表大会决定废除“余粮收集制”,改行“粮食税”,这是“新经济政策”的开端,也是列宁合作制思想的转折点。经过“战时共产主义”的挫折,加上“新经济政策”的实践经验,列宁的合作制思想更明确、更完善了。根据十月革命后四年的实践经验,以及“消费公社”和“共耕制”的失败教训,列宁科学地指出,要“通过国家资本主义走向共产主义,否则,你们就不能把千百万人引向共产主义”,列宁强调说,这些经验总结“是现实生活这样告诉我们,革命发展的客观进程这样告诉我们”的。列宁新经济政策时期提出的国家资本主义合作制思想,是对马克思合作经济思想的重大贡献,是罗虚代尔原则发展阶段性的伟大创造。集中反映在1923年他病中口授的《论合作制》。《论合作制》一文通过对无产阶级专政条件下合作社地位的分析,就经济文化相对落后国家建设社会主义的途径和方法问题进行了全新的探索;总结了新经济政策代替战时共产主义政策的新的历史经验;提出把小农逐步引向社会主义的合作社计划;指出在新经济政策下已经发现了把小商品生产者的私人利益同社会利益结合起来,使私人利益服从社会主义建设的公共利益的合适程度,从而克服了过去许多社会主义者没有克服的障碍。文章肯定了合作社在这方面的重大意义,指明从流通领域入手把农民组织起来的合作社道路,揭示并论证了在无产阶级政权和生产资料公有制的条件下,“合作社的发展就等于社会主义发展”。同时指出:“我们不得不承认我们对社会主义的整个看法根本改变了。”论文在阐明实现合作化的重要原则时,特别强调要提高农民的文化水平,指出没有整个的文化革命,要实现合作化是不可能的,社会主义不仅仅要求具有新的经济制度和政治制度,而且要求具有高度发达的文化和科学。论文反映了列宁晚年对落后国家社会主义建设道路的新的思考。

一、时代背景

列宁毫不掩饰地承认十月革命以来的政策(包括对合作社的那些不切实际的做法)是犯了错误。他说:“我们原来打算(或许更确切些说,我们是没有充分根据的假定)直接用无产阶级国家的法令,在一个小农国家里按共产主义原则来调整国家的生产和产品分配。现实生活说明我们犯了错误。”而后,列宁在新经济政策初期也曾经设想过发展国家资本主义过渡到社会主义,把合作制与租赁制并列,把合作制说成是国家资本主义的形式,他说的租赁制试用于大工业,合作制试用于成千上万的小业主。把合作社看作是国家资本主义组织,指望用它把农民联合起来,以战胜小生产的散漫和自发性。列宁指出:“小商品生产者合作社必然会产生出小资产阶级的、资本主义的关系……在俄国目前情况下,合作社有自由、有权利,就等于资本主义有自由,有权利,而无视这一明显的真理,便是干蠢事或犯罪。”但关于国家资本主义的设想并没有成为事实。情况变化,列宁的思想也在变化。

列宁总结了战时共产主义的经验教训,果断地以粮食税代替余粮征集制,开始实行新经济政策。1921年3月,苏维埃俄国开始由战时共产主义过渡到新经济政策时期。在实行粮食税、恢复商品流转的同时,苏维埃政权改变了对合作社的政策,恢复其商业的特性。列宁在《论粮食税》一书中把合作社称作是国家资本主义的一种形式,认为“合作社这一商业形式比私人商业更有益”,它“便于把千百万居民,而后把全体居民,联合起来,组织起来”,“合作制政策施行成功,就会使我们把小经济发展起来,并使小经济易于在相当期间内,在自愿结合的基础上过渡到大生产”。由于贯彻新经济政策所引起的资本主义自发势力的活跃,俄共(布)党内某些人怀疑俄国是否能建成社会主义。同时,党内许多人由于受传统观念的束缚,对合作社的性质认识不清。

二、《论合作制》形成

1922年列宁开始重新考察合作社的作用,9月他曾向中央消费合作总社理事会主席欣丘克索取有关合作社的文稿和资料,他在1922年12月底拟定的打算写作的文章题目中,第一篇就是《关于中央消费合作总社以及从新经济政策观点来看它的意义》。1923年1月列宁索取并阅读了一批有关合作社的著作,如恰亚诺夫的《农民合作社的基本思想和组织形式》等,1月4日和1月6日,列宁在病中口授了《论合作制》这篇具有重要意义的文章。《论合作制》是一篇短文,共分为两个部分,其中1月4日所写的内容是第一部分,1月6日所写的内容是第二部分。1923年5月26日和27日发表在《真理报》第115号和第116号上,署名H.列宁。该文被编入中文版《列宁全集》第43卷,《列宁选集》第4卷。至此,列宁的合作制思想形成了比较成熟、完整的体系。全文系统地、完整地、明确地阐明了通过合作制过渡到社会主义的意义、性质、物质基础、发展规律和实施方法。后来,斯大林把这一战略思想命题为“列宁的合作社计划”。列宁制定的通过合作社吸引农民参加社会主义建设和把广大农民联合起来成为社会主义集体经济的战略设想。列宁的合作社思想发展了马克思、恩格斯的合作制理论,对实现农业社会主义改造有重要的指导意义。由于是口授的,只能提纲挈领地说明对一些最重要问题的看法,有些论点未能展开。

三、关于合作社的伟大意义

列宁认为,欧文的空想社会主义没有考虑阶级斗争和无产阶级夺取政权,是“和平改造现代社会”。既然我们掌握了政权“重心改变了”,合作社就具有非常重大的意义。十月革命以后的情况表明:“国家支配着一切大的生产资料,无产阶级掌握着国家政权,这种无产阶级和千百万小农以及极小农结成了联盟,这种无产阶级对农民的领导得到了保证,如此等等。难道这不是我们所需要的一切,难道这不是我们通过合作社,而且仅仅通过合作社,通过曾被我们鄙视为做买卖的合作社的。现时在新经济政策下我们从某一方面也有理由加以鄙视的那种合作社来建成完全的社会主义社会所必需的一切吗?这还不是建成社会主义社会,但这已是建成社会主义社会所必需而且足够的一切。”列宁明确而反复地宣布:“由于找到了合作社这种改造小农的新形式,就有了建成完全的社会主义必需而且足够的一切;有了完全合作化的条件,也就在社会主义的基地上站稳了。”

列宁对合作社持怀疑态度的错误思想进行了批评。他说:“使俄国居民参加合作社,现在对我们有多么巨大的、不可限量的意义,在实行新经济政策时期,我们向做买卖的农民让了步,即向私人买卖的原则让了步,正是从这一点(这与人们的想法恰恰相反)产生了合作制的巨大意义。实际上,在新经济政策时期,使俄国居民充分广泛而深入地合作化,这就是我们所需要的一切,因为现在我们已经找到了私人利益、私人买卖的利益与国家对这种利益的检查监督相结合的尺度,找到了使私人利益服从共同利益的尺度,而这是过去许许多多社会主义解决不了的难题……我们转入新经济政策时期做得过火的地方,并不在于我们过分重视自由工商业的原则,而在于我们完全忘记了合作制,在于我们现在对合作制仍然估计不足。”

四、关于合作社的性质

列宁论述了不同社会条件下合作社的性质,他认为,合作社在不同社会制度下有不同的性质和作用。由于国家政权性质发生了根本的变化,资本主义社会制度下的合作社的性质也便相应地发生了根本的变化。在资本主义国家条件下,合作社是集体的资本主义组织,是资本主义企业。在国家资本主义条件下,合作社与国家资本主义企业不同,合作社首先是私人企业,其次是集体企业,是可以利用的对农民和小生产者进行改造的生产组织形式。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合作社与私人资本主义企业不同,合作社是集体企业,但与社会主义企业没有区别,因为它占用的土地和使用的生产资料是属于国家即属于工人阶级的,由于无产阶级掌握了国家权力,国家支配着一切大生产资料,那么,在这样的条件下合作制往往是同社会主义完全一致的。这就是说,合作社的性质是由占主体地位的生产资料所有制所决定的。正是由于这一点,列宁改变了过去把合作社看作是国家资本主义性质的观点,认为它是社会主义性质的。他反复强调,在政权掌握在工人阶级手里和生产资料公有制的条件下,文明的合作社工作者的制度就是社会生义制度,单是合作社的发展就是对于社会主义的发展。列宁肯定合作社的社会主义性质,不仅丰富了社会主义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实现形式,更重要的是解放了工农群众的思想,促使苏俄大力发展合作社经济,将这种俄罗斯传统经济形式的两大天然优势——加强群众联合和发展商品经济极大地发挥出来。正是基于对合作社的重新认识和发现,列宁还指出:“我们改行新经济政策时做得过头的地方,并不在于我们过分重视自由工商业的原则;我们改行新经济政策时做得过头的地方,在于我们忘记了合作社,在于我们现在对合作社仍然估计不足,在于我们已经开始忘记合作社在上述两方面的巨大意义。”

苏联合作社的发展历程也佐证了列宁关于合作社性质的论述。合作社是早在十月革命前就在俄国城乡出现的联合小商品生产者的集体经济组织,其形式包括消费合作社、信贷合作社、产品采购和加工与销售合作社及生产合作社等。所谓生产合作社,也不是简单的共耕和集中劳动,它不否定小商品生产者的独立性。十月革命后,苏维埃政权改造和利用这种合作社,使其协助进行农产品和工业原料的采购、加工,帮助国家实行粮食贸易垄断,并通过它对部分生活资料进行分配。战时共产主义时期,它成了一种分配产品和收集余粮的国家机关。新经济政策后,在恢复和扩大商品货币关系的情况下,又恢复了合作社商业组织的性质,恢复了它的群众性和经营形式的多样性,并把消费合作社和生产合作社分开。生产合作社又分为各类专业合作社,如亚麻生产合作社、棉花合作社、烟草合作社,等等。例如亚麻生产合作社,它供给社员种子和农具,农民各自根据合同要求去生产,然后合作社去收购农民的产品,集中到市场上出售或卖给国家,保证农民也获得利润,从而通过合作社把农民经济和国家的大工业联系了起来。农民根据自己的需要可以同时加入几个合作社,但仍然是以一家一户的家庭生产为基础的,不是简单的共耕,不是集中劳动,不是完全统一经营和统一分配,而是在生产的不同环节、以不同的形式和联系组织起来,它仍然保持着参加者大的独立性和自主性,是建立在农民自主经营的基础上的。

列宁把社会主义制度下的合作社经济看成社会主义社会的经济成分,这具有积极的意义,但是,把合作企业完全等同于集体企业,与社会主义企业没有区别,却导致了认识和实践的混乱。

五、提出了合作社建设原则

第一,对合作社给予政策支持。列宁认为:“任何社会制度,只有在一定阶级的财政支持下才会产生,更不用说自由资本主义的诞生曾花了许多万卢布。目前我们应该特别加以支持的社会制度就是合作制度。”为了促进合作社的健康发展,国家对合作社的发展要给予资助。列宁还指出:“在政策上要这样对待合作社,就是使他不仅能一般地、经常地享受一定优待,而且使这种优待成为纯粹资财上的优待(如银行利息的高低等等),贷给合作社的国家资金,应该比贷给私人企业的多些(即使稍微多一点也好),甚至和拨给重工业等等的一样。”

第二,坚持自愿的原则。列宁说:“谁要想用枪炮办法使农民参加合作社,过渡到大生产,那就是发疯,那就是再愚蠢不过了。”要奖励参加合作社流转的农民,这种方式无疑是正确的。但同时应当检查农民参加的情形,检查他们参加的自觉性和诚意——这是问题的关键所在。列宁认为,让居民参加合作社和合作社的买卖,不是消极而是积极地参加,要让他们了解参加合作社的好处,并把参加合作社的工作做好。通过说服教育和典型示范,逐步吸引广大农民走向合作化。首先,在政策及具体措施上应使农民感到简便易行和容易接受,从而使农民过渡到新制度;其次,在合作制的形式上,合作制具有多样化的形式,而不是只有一种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形式。首先在农产品销售方面,组织供销合作社和消费合作社,然后在农产品的生产方面,组织多种形式的集体经济组织;再次,通过典型示范的方法,依据实例逐步推进合作化进程;最后,要考虑到农民参加合作社的自觉性及合作社的质量,要找出对合作化的奖励方式和奖励条件,要努力使真正的居民群众参加合作社的流转,并要经常检查农民参加的情况。

第三,重视农民文化教育工作。列宁特别强调文化革命在建立和巩固农村中的合作社制度方面的巨大意义。要过渡到社会主义,完全实现合作化,需要有全体人民群众在文化上提高一个新阶段,要让农民经历整整一个提高文化水平的时代。在最好的情况下,这个时代也要一二十年。列宁将这一工作上升到“两个划时代的主要任务”之一的高度,因为文化工作不仅关系到合作化能否完成,更事关在俄国这样一个经济文化落后的国家里能否建成社会主义,事关“在一个文化不够发达的国家里推行社会主义是否是冒失行为”。列宁指出,文明经商需要一整个时代,在生产资料公有制的条件下,文明的合作社工作者的制度就是社会主义制度。在农民中进行文化工作,就其目标就是合作化。有了完全合作化的条件,我们也就在社会主义基地上站稳了。包含人数众多的农民在内的文化水平问题就是必要的条件。没有整个的文化革命,要完全合作化是不可能的。就参加合作社的全体居民而言,最基本的要做到人人识字,能读书看报。“要善于把我们已经充分表现出来而且取得完全成功的革命气势、革命热情同做一个有见识的和能写会算的商人的本领(有了这种本领就足以成为一个优秀的合作社工作者)结合起来。”列宁认为,文化革命对整个社会主义建设来说都是极其重要的。在无产阶级革命胜利以后,“只要实现了这个文化革命,我们的国家就能成为完全社会主义的国家了”。因此,社会主义不仅要求具有好的经济制度和政治制度,而且要求具有高度发达的文化和科学。

第四,强调合作社的速度与质量。实现合作化不能急于求成,需要用整整一个时代。列宁说,“为了通过新经济政策使全体居民个个参加合作社,还须经过整整一个历史时代,在最好的情况下,我们度过这个时代也要一二十年”。因为农民群众认识合作化的好处、完善合作社的组织职能,学习文化和文明商人的本领,实行全盘改革,都不是一蹴而就的事,要经过一系列逐步过渡的“阶梯”,“经历整个发展阶段”。

六、优先发展流通领域中的合作社

列宁在《论粮食税》中指出,合作社也是国家资本主义的一种形式。在苏维埃政权下,它与资本主义不同,它比私人商业对我们更有利、更有好处,即通过它可以把资本主义的自由出卖、自由贸易这种发展引上合作制资本主义的轨道。1922年3月,苏共第十一次代表大会决议:号召共产党员要积极参加合作社,学习文明经商。1922年8月苏共第十二次代表大会的决议,进一步肯定合作社是商品交换的最好的、值得全力支持的形式。随着新经济政策的推行,消费合作社有了一定的发展。

七、重视商业形式的合作社

实行新经济政策后,列宁在《论粮食税》中说:“粮食税法令立刻引起了对合作社条例的修改。”除了重视商业形式的合作社要适当扩大它的“自由”与权利外,并开始从生产上重视合作制“是由小生产向大生产过渡”的中间环节。他说:“合作制政策施行成功,就会使我们把小经济发展起来,并使小经济易于在相当期间内,在自愿结合的基础上过渡到大生产。”“能把旧的关系,社会主义以前的,甚至资本主义以前的,即最顽强地反抗一切‘革新’的那些关系的更为深固的根拔掉。”列宁进一步历数那些“一望无际的空旷地带”和“俄国所有其余那些穷乡僻壤”的落后、野蛮、宗法制度后,指出由这种在俄国占优势的情况向社会主义过渡,“在最近几年,必须善于考虑那些便于由宗法制度、由小生产过渡到社会主义的中间环节”。1921年8月苏维埃政府颁发布告,提倡组织农业合作社。1922年8月苏共第十二次代表大会作了《关于党在合作社中的任务》的决议,提出:要通过充分广泛地开展合作信用事业的办法,使商业职能为主的合作社过渡到生产职能为主的合作社。但生产职能为主的农业合作社与当时农村并存的苏维埃农庄、共耕社、农业劳动组合以及农业公社等农业集体经济形式的关系如何呢?决议只是说:“为保证农村无产阶级分子对农业合作社的影响,必须于最近期间内使集体农庄式联合与一般农业合作社达到完全的组织上的结合。”但这种结合后来一直未能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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