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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扩张主义和非人类中心主义立场的内在缺陷

时间:2022-12-1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环境伦理学研究中的道德扩张主义不仅是难以成立的,而且完全是多余的赘物。环境伦理学研究中的主流观点所坚持的非人类中心主义立场,就是建立在上述对人类中心主义的错误理解和全盘否定基础上的,它丝毫无补于说明环境伦理何以可能的问题。

(三)道德扩张主义和非人类中心主义立场的内在缺陷

应当承认,环境伦理学是对传统伦理学的时代性发展,而环境伦理的确立及其对人与自然关系的规范作用,意味着人类伦理道德的重大进步。但是,环境伦理学研究中的主流观点对环境伦理何以可能问题所作的上述解答却是难以让人信服的。

首先,环境伦理学研究中的主流观点所奉行的道德扩张主义是站不住脚的。

与传统伦理学的研究对象相比较,环境伦理确有其特殊性,它在一定意义上也的确可以被看作是人与自然之间的伦理关系。但是,如果像道德扩张主义那样,认为环境伦理学对环境伦理的探究和建构意味着伦理道德所适用的范围从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扩展到了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即认为环境伦理所调整的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完全超越于人与人之间关系的范围之外,那就夸大了环境伦理的特殊性,并由此从根本上误解了环境伦理的性质。环境伦理学的产生和发展不过是伦理学对于日益严重的生态环境问题的一种理论回应,其对环境伦理的探究和建构,也就是为了救治日益恶化的生态环境、克服和解决已对人类生存和发展构成严重威胁的生态环境问题。而生态环境之成为问题,从表面上看是人与自然的关系出了问题,但从实质上看则是人与人的社会关系出了问题;生态环境问题就是人与人的社会关系上的问题、特别是人们之间的利益矛盾和冲突在人与自然关系上的表现。与此相应,环境伦理所调整的对象,从表面上看是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而从实质上看则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以人与自然的关系的形式表现出来的人与人的关系,或者说是被自然所中介了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因此,环境伦理学并没有完全超出传统伦理学的界域,其对环境伦理即人与自然之间的伦理关系的探究和建构也谈不上是对传统伦理学研究对象即人与人之间的伦理关系的扩展。

既然环境伦理所调整的对象仍然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那么,道德扩张主义认为环境伦理的建构意味着确认人对自然事物的道德义务和责任也是没有道理的。如上所述,生态环境问题是人与人的社会关系上的问题、特别是人们之间的利益矛盾和冲突在人与自然关系上的表现。这里所谓的人们之间的利益矛盾和冲突,具体地表现为特定主体的利益与他人的利益、前代人的利益与后代人的利益之间的矛盾和冲突,即特定主体为了自己的利益而破坏了生态环境,从而损害了他人的利益和后代人的利益。而作为对日益严重的生态环境问题的一种理论回应,环境伦理学对环境伦理的探究和建构,实质上就是为了协调和消释被自然所中介了的或者说是由生态环境问题所表现出来的特定主体的利益与他人的利益、前代人的利益与后代人的利益之间的矛盾和冲突。因此,环境伦理的建构决不意味着确认人对自然事物的道德义务和责任,而是意味着确认人们在处理与自然的关系时对他人和后代人的道德义务和责任。

环境伦理学研究中的道德扩张主义不仅是难以成立的,而且完全是多余的赘物。其实,人们完全不必夸大环境伦理的特殊性,环境伦理何以可能的问题完全可以依据环境伦理本身的性质来加以解答。在我看来,环境伦理仍然属于人与人之间的伦理关系,只不过是一种以人与自然关系的形式表现出来的或以自然为中介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环境伦理所确认的仍然是人们之间的道德义务和责任,只不过是人们在处理与自然的关系时对他人和后代人的道德义务和责任。环境伦理这种与传统伦理学研究对象本质上同一而表现形式相异的性质,本身就足以构成环境伦理得以可能的重要根据。

其次,环境伦理学研究中的主流观点所坚持的非人类中心主义立场也是很成问题的。

环境伦理学研究中的主流观点是以反人类中心主义的面目出现的,但它对人类中心主义的理解却存在着严重的失误。“人类中心主义”概念中的“人类”一词,既可相对于“非人类”即自然事物而言,也可相对于“个体”和“群体”而言。与此相应,在价值论层面上,人类中心主义概念也常常是在两种极其不同的意义上被使用的:一是仅指以人类整体的、长远的利益作为处理人与自然关系的根本价值尺度的价值取向;二是概指人在处理与自然的关系时总是把自身的需要和利益置于首要地位这样一种价值取向。显然,前者是一种狭义的人类中心主义,它与以个体利益和群体利益作为处理人与自然关系的根本价值尺度的各种形式的个体中心主义和群体中心主义相对立;后者则是一种广义的人类中心主义,它既包括狭义的人类中心主义,也包括各种形式的个体中心主义和群体中心主义。但是,自从人类进入文明时代以来,在利益分化特别是私有制占主导地位的社会条件下,狭义的人类中心主义即把人类的整体的、长远的利益奉为根本价值尺度的人类中心主义从来未曾成为人们现实实践活动的价值取向,在人们的现实实践活动中起作用的向来是各种形式的个体中心主义和群体中心主义。从历史上看,正是在这种个体中心主义和群体中心主义的支配下,各种不同的利益主体为了最大限度地追逐自己特殊的、眼前直接的利益,向大自然展开了残酷的掠夺和暴虐的征战,而丝毫不去考虑这种行为对自然生态环境的长远影响,其结果便是造成了各种日益严重的生态环境问题。环境伦理学中的主流观点把历史上个体中心主义和群体主义所酿成的恶果记到整个人类中心主义的头上,笼而统之地断言人类中心主义是导致生态环境问题的罪恶之源,显然是一叶障目,把个体中心主义和群体中心主义混同于整个人类中心主义,并由否定个体中心主义和群体中心主义而走向了否定各种形式的人类中心主义。

环境伦理学研究中的主流观点所坚持的非人类中心主义立场,就是建立在上述对人类中心主义的错误理解和全盘否定基础上的,它丝毫无补于说明环境伦理何以可能的问题。正如前述,非人类中心主义环境伦理学的核心教条是:要真正确立人与自然环境之间的伦理关系,就必须破除对自然事物作工具价值评价的人类中心主义的价值观念,转而承认自然事物的“内在价值”。然而,用“内在价值”说来阐释环境伦理得以可能的根据或把环境伦理得以可能的根据安放在自然事物的“内在价值”上是根本靠不住的。且不说非人类中心主义环境伦理学强调自然事物具有与人的利益和需要无关的所谓的“内在价值”是对价值概念的误用或乱用,仅就其对于承认自然事物的“内在价值”的特殊紧要性的具体论证看,我们也很难认同非人类中心主义环境伦理学的结论。关于这一点,我们只要对一些非人类中心主义环境伦理学家的有关论述稍作分析,就可以看得十分清楚。

莱奥波尔德曾说:“如果我们没有对大地的热爱、尊敬和赞扬,以及没有对大地价值的高度重视,伦理学和大地之间的关系就不能够存在。”[3]泰勒认为,承认环境伦理,“就是承认一切非人类生命体都具有内在价值”;而承认“一切非人类生命体的内在价值”,也就是承认了环境伦理[4]。伯奇则主张,无论我们多么开明,对自然事物作工具价值评价都不会使我们了解到“有效的自然伦理”。他写道:“若不能将环境保护建立在人以外的所有生命造物都具有内在价值的基础之上,它的基础就是非常不确定的。除非这些造物都具有内在价值,否则环境保护的堂皇名义就无非是符合人的种种目的之类,而人的目的是随时随地变化着的。”[5]上述这些论述都力图给人这种一种印象,似乎承认自然事物的“内在价值”是环境伦理得以可能的充分必要条件。其实不然。一方面,不承认自然事物的“内在价值”并非就不能建立起有效的环境伦理。上述伯奇用“人的目的是随时随地变化着的”来说明对自然事物作工具价值评价不能导向有效的环境伦理是不能成立的,因为他所批评的对自然事物作工具价值评价的人类中心主义仍然只是各种形式的个体中心主义和群体中心主义,也只有不同个体、群体等特殊利益主体的目的是“随时随地变化着的”。相反,以人类整体的、长远的利益作为处理人与自然关系的根本价值尺度的人类中心主义虽然也对自然事物作工具价值评价,但它捍卫人类整体的、长远的利益的目的却并不“随时随地”发生变化,其价值取向与环境保护的内在要求完全一致。因此,以人类整体的、长远的利益作为处理人与自然关系的根本价值尺度的人类中心主义并不需要援引什么自然事物的“内在价值”来说明环境保护的必要性,但却完全可以导向有效的环境伦理。另一方面,承认自然事物的“内在价值”也并一定就能建立起有效的环境伦理。上述非人类中心主义环境伦理学家们宣称,既然自然事物具有“内在价值”,我们就不应该对它们作工具价值评价,因为自然事物本身就是目的。这使得我们不能不进一步追问:说“自然事物本身就是目的”是什么意思?自然事物到底是谁的“目的”?无论如何,我们不能说自然事物是人类活动的目的,人们也永远不会把自然事物作为自己的目的。就连伯奇也不得不承认说:要获得“有效的自然伦理”就必须承认“每一造物的内在价值”,但是,“无论人多么开明,他只关心自己的利益,这无法为保持生态可延续提供充分的动机”。对此,墨迪评论道:“即使这个表述取得了一定的指导作用,即就算人承认了事物的内在价值,他仍然不会有足够的动机维持生态的平衡”[6]。可见,在对环境伦理何以可能问题的说明上,“内在价值”说并不能为非人类中心主义环境伦理学帮上什么忙。值得注意的是,当代的一些持人类中心主义立场的环境伦理学家如墨迪、帕斯莫尔等人也都承认自然事物具有“内在价值”,但他们认为这与他们的人类中心主义立场并不矛盾。这从反面进一步暴露了建立在“内在价值”说基础上的非人类中心主义伦理学的理论缺陷。

不仅如此。在环境伦理学研究中坚持非人类中心主义的立场,必定一开始就陷入理论上自相矛盾的境地。环境伦理学研究中的非人类中心主义有各种不同的具体表现形式,如生命中心主义、生物中心主义、生态中心主义等等,但它们无例外地都是以人以外的自然或自然事物为中心的。问题在于,作为环境伦理学关注的对象,这里所谓的自然或自然事物虽在人之外,却并非与人不相干,而是作为人类生存和发展条件的自然环境。因此,环境伦理学研究中的非人类中心主义实质上就是主张以自然环境为中心,这本身就是理论上的自相矛盾。事实上,自然环境总是相对于人而言的,是以人为中心的,环境伦理这一概念本身就预设了人类的中心地位。无论是从环境伦理的性质看,还是就人类实践活动的本性而言,人类中心主义的立场都是不可能完全超越的,可能超越的只是某种具体形态的人类中心主义。而要真正解决当代的生态环境问题,就必须超越或走出各种形式的个体中心主义和群体中心主义,走入以人类整体的、长远的利益作为处理人与自然关系的根本价值尺度的人类中心主义。如果像环境伦理学研究中的非人类中心主义那样主张从根本上走出人类中心主义,包括这种将人类整体的、长远的利益奉为根本价值尺度的人类中心主义,那就必然会得出与环境伦理的性质完全相悖谬的各种反人道主义、甚至反人类的结论。例如,有的环境伦理学家竟然宣称:“当地球上的最后一个男人、女人或儿童消失时,那绝不会对其他生物的存在带来任何有害的影响,反而会使它们受益,因为人类文明的发展对它们的生存所造成的破坏就会立刻停止。如果站在它们的立场上看,人类的出现确实是多余的。”[7]其实,非人类中心主义环境伦理学就是站在其他生物的立场上说话的,它力主把伦理关怀或道德关爱奉献给人以外的自然事物,却唯恐由此惠及人类,甚至把人类的出现视为地球上本不应该出现的灾难。因此,尽管一些非人类中心主义环境伦理学家声称要建立一种所谓的“新人道主义”,但他们所奉行的非人类中心主义实际上是一种十足的兽道主义!

环境伦理学研究中的非人类中心主义不仅在理论上是荒谬的,而且在实践上是有害的。在我们这个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分化、利益对立仍然极其严重的世界上,要求人们确认他人的价值、关心他人的利益尚且极其困难,环境伦理学研究中的非人类中心主义却要求人们在实践中确认自然事物的内在价值、关心非人类事物的利益,这无异于痴人说梦。以这种非人类中心主义的论调来论说环境保护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只能把环保运动引入死胡同。

总之,环境伦理学研究中的主流观点站在道德扩张主义和非人类中心主义的立场上没有说明、也不可能说明环境伦理何以可能的问题。在我看来,环境伦理是一种以人与自然关系的形式表现出来的人与人之间的伦理关系,环境伦理所确认的是人们在处理与自然的关系时对他人、特别是对后代人的道德义务和责任,它只能以人类整体的、长远的利益作为处理人与自然关系的根本价值尺度。这就是环境伦理得以可能的根据。

【注释】

[1]Paul W.Taylor,Respect for Nature:A Theory of Environmental Ethics,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p.3,1986.

[2]John O'Neil,The Varieties of Intrinsic Value,The Momist,Vol.75,p.119,1992.

[3]A.莱奥波尔德:《沙郡年鉴》,转引自叶平:《生态伦理学》,东北林业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78页。

[4]Paul W.Taylor,Respect for Nature:A Theory of Environmental Ethics,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p.71,1986.

[5]转引自W.H.墨迪:《一种现代的人类中心主义》,《哲学译丛》,1999年第2期,第13页。

[6]W.H.墨迪:《一种现代的人类中心主义》,《哲学译丛》,1999年第2期,第14页。

[7]Andrew Brennan,The Ethics of the Environment,Dartmouth Publishing Company Limited,p.208,1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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