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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德两种因果性概念的含义

时间:2022-12-1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康德看来,无论是思辨理性现象领域里的自然因果性,还是思辨理性超验领域里的自由因果性,实际上都无法触及真正的自由。在《实践理性批判》中,康德进一步阐述了两种因果性之间的差别。而康德的自由因果性概念涉及的正是先验的自由,所以他明确地指出:“自由即是理性在任何时候都不为感觉世界

第二节 康德两种因果性概念的含义

如前所述,在康德先验哲学的语境中,因果性作为先天的知性范畴只能用于现象或经验的范围之内,但理性的自然倾向是对知性范畴做超验的运用,试图认识理念或自在之物,结果陷入种种谬误或冲突之中。尤其是在认识“世界”这个自在之物时,理性试图引入因果性范畴去规定世界,结果导致第三个二律背反的产生。在《实践理性批判》中,康德进一步阐述了自己的观点:“作为自然必然性的因果性概念,与作为自由的因果性概念不同,仅仅涉及物的实存,只要这个实存是可以在时间中被规定的,从而作为现象与它的作为自在之物的因果性相对照。如果人们把时间之中物的实存的规定认作自在之物的规定(这是人们最为习惯的表象方式),那么因果关系中的必然性根本就无法与自由结合起来;而且它们是彼此矛盾地对立的。因为从第一种因果性得出的结论是,在某一特定时间发生的每一个事件,从而每一个行为,都必然是以在前一时间之中发生的事件为条件的。既然过去的时间不再受我的支配,每一个我所实施的行为由于那些不受我支配的起决定作用的根据就是必然的,亦即我在我发生行为的那一个时间点上决不是自由的。”[10]在这段话中,康德告诉我们,在思辨理性的语境中,自然因果性概念只能用于现象的范围内,“在现象里面,任何东西都不能由自由概念来解释,而在这里自然的机械作用必须始终构成向导”[11]。与此不同的是,在思辨理性的语境中,自由因果性只可能在超验的自在之物的领域中被提起,而与之构成二律背反的则是被理性不合法地引入到超验领域里的自然因果性。在康德看来,无论是思辨理性现象领域里的自然因果性,还是思辨理性超验领域里的自由因果性,实际上都无法触及真正的自由。

那么,这是否意味着自由问题已经被取消了呢?康德的回答是否定的。在《实践理性批判》中,他强调,人既是现象领域的存在者,又是自在之物领域的存在者。“倘若人们还想拯救自由的话,那么只余下一种方法:将只有在时间中才能决定的事物,从而依照必然性法则的因果性单单赋予现象,却把自由赋予作为自在之物的同一个存在者。如果人们希望同时保存这两个互不相容的概念,那么这样做便是绝对不可避免的。不过在运用时,如果人们把它们诠释为结合在同一个行为里面,并这样来诠释这个结合本身,巨大的困难就会冒出来,这个困难看起来使得这种结合不可行。”[12]按照康德的看法,在思辨理性的现象领域里,人应该运用自然因果性,而在思辨理性的自在之物领域里,人应该考虑到自由因果性存在的可能性。贝克在评论康德把人的现象维度与人的自在之物(或本体论)维度割裂开来并对立起来的倾向时,不无幽默地写道:“我们担负着本体的人的自由,但我们却绞死了现象的人。”[13]也许有人会反驳道:既然康德已经指明,在思辨理性的现象领域和自在之物领域里,自由都是无法存身的,为什么在这里又要“把自由赋予作为自在之物的同一个存在者”呢?显然,这个反驳之所以被提出来,是因为反驳者并没有注意到康德的自在之物概念在不同语境中的不同含义。在思辨理性的语境中,自在之物既是感性刺激的来源,又是知性认识的界限。但在实践理性的语境中,自在之物却成了人们道德行为的范导性原则。康德关于“拯救自由”这段话正是在实践理性的语境中表述出来的。显然,在康德看来,自由既不能在思辨理性的现象领域里存身,也不能在其超验领域里存身,要探讨真正的自由问题,就一定要超越思辨理性的语境,进入实践理性的语境中。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康德指出:“自由概念对于一切经验主义者都是一块绊脚石,但对于批判的道德学家却是打开最崇高的实践原理的钥匙。”[14]

在《道德形而上学原理》中,康德阐述了两种因果性概念之间的差别。他写道:“意志是有生命东西的一种因果性,如若这些东西是有理性的,那么,自由就是这种因果性所固有的性质,它不受外来原因的限制,而独立地起作用;正如自然必然性是一切无理性东西的因果性所固有的性质,它们的活动在外来的影响下被规定。”[15]在康德看来,自然因果性与自由因果性之间存在着如下的差别:其一,自然因果性也就是自然必然性,它关系到的是“一切无理性东西”,而自由因果性则只关系到人这一理性存在物;其二,自然因果性是受外来的原因影响的,因而是他律的,而自由因果性则是由理性独立地起作用的,因而是自律的。

在《实践理性批判》中,康德进一步阐述了两种因果性之间的差别。其一,自然因果性关涉到经验,因而可以在经验直观中得到证实,而自由因果性源于纯粹理性,它的客观实在性只能在纯粹理性的先天法则中得到证明[16];其二,自然因果性注重现象或经验世界中的“原因”所导致的“结果”,而自由因果性注重的则是作为“原因”的自由意志。正如康德所指出的:“实践法则单单关涉意志,而并不顾及通过意志的因果性成就了什么,并且人们可以不顾后者(因为属于感性世界)而保持法则的纯粹。”[17]这里反映出康德伦理观念所具有的强烈的义务论的倾向。

在对康德的两种因果性概念的联系和差别做了深入的考察之后,我们还要追问:在实践理性的语境中,康德为什么不使用自由概念,而要创制出自由因果性这一新概念?在《道德形而上学原理》中,康德解释道:“作为一个有理性的、属于理智世界的东西,人只能从自由的观念来思想他的自己意志的因果性。”[18]也就是说,自由应该成为人的一切行为的原因。自由因果性这一新概念旨在暗示我们,人的行为导致的任何结果都是由自由引起的,因而人必须对自己行为的后果负责。

这样一来,我们不得不把追问的方向转到下面这个问题上,即在康德的实践理性的语境中,自由的含义究竟是什么?我们注意到,康德区分出两种不同的自由概念:一种是“心理学的自由”(die psychologische Freiheit),即与感觉世界的原因相关的自由,持有这种自由观的人在其行为中夹杂着感觉经验方面的目的或动机;另一种是“先验的自由”(die transzendentale Freiheit),持有这种自由观的人则完全不考虑来自感觉世界的原因,而只按照纯粹理性颁发的道德法则去行动。而康德的自由因果性概念涉及的正是先验的自由,所以他明确地指出:“自由即是理性在任何时候都不为感觉世界的原因所决定。”[19]在同一部著作的另一处,他又指出:“源于自由的因果性必定总是在感觉世界之外的理智世界里面找到的。”[20]由此可见,这种先验的自由观认定,只有当一个人完全按照纯粹理性颁布的道德法则去行动时,他才真正是自由的。

正是基于这样的思考,康德进一步指出:“通过道德法则确立的作为自由的因果性和通过自然法则确立的作为自然机械作用的因果性,除非将与前者相关的人表象为纯粹意识中的存在者本身,而将后者表象为经验意识中的现象,就不可能统一于同一个主体,即人之内。否则,理性的自我矛盾是不可避免的。”[21]这段话明确地告诉我们,当人这个存在者与自然现象打交道时,他应该诉诸自然因果性;而当他与其他人打交道时,他应该诉诸自由因果性。一方面,这种自由因果性概念居于“纯粹意识”之中,因而只能是先验的;另一方面,它又是通过道德法则确立起来的,它把自由理解为无条件地服从道德法则。

也许有人又会提出这样的疑问:康德在这里把道德法则理解为自由的基础,而在别处又把自由理解为道德法则的条件,这是不是自相矛盾呢?康德认为并不矛盾。在《实践理性批判》“序言”的一个注中,他这样写道:“当我现在把自由称为道德法则的条件,而在随后的著作里又声称道德法则是我们能够最初意识到自由所凭借的条件时,为了不使人们误以为在这里遇到了前后不一贯,我只想提醒一点:自由诚然是道德法则的存在理由(ratio essendi),道德法则却是自由的认识理由(ratio cognoscendi)。因为如果道德法则不是预先在我们的理性中被明白地思想到,那么我们就决不会认为我们有正当理由去认定某种像自由一样的东西(尽管这并不矛盾)。但是,假使没有自由,那么道德法则就不会在我们内心找到。”[22]在这段话中,康德对自由和道德法则之间的关系做了十分明确的规定:一方面,自由是道德法则,甚至整个实践理性得以成立的前提;另一方面,道德法则又是自由的真正引导者。两者缺一不可。在有的场合下,康德干脆把道德法则与自由的因果性理解为同一个东西,他写道:“道德法则事实上就是出于自由的因果性法则,因而也就是一个超感性自然的可能性的法则,一如感觉世界之中种种事件的形而上学法则就是感性自然的因果性法则;于是,道德法则就决定了思辨哲学必须留而不决的东西,也就是说,决定了用于某种在思辨哲学那里只有其否定性概念的因果性的法则,并因而也第一次给这个概念谋得了客观实在性。”[23]在康德看来,在思辨理性的语境中,自由因果性是一个否定性的、无法加以贯彻的概念,而在实践理性的语境中,它的肯定性和客观实在性才第一次得到了证实。

从上面的论述可以看出,康德的两种因果性概念通过把自然因果性和自由因果性分置于思辨理性语境和实践理性语境的方式,既划定了自然因果性的使用范围——知性(包括因果性范畴)为自然(现象)立法,也划定了自由因果性的使用范围——理性为自由立法,自由就是对理性颁布的道德法则的遵从,甚至可以说,道德法则本质上就是自由因果性。乍看起来,通过这种分置的方式,康德似乎已经解决了休谟关于因果性与自由关系的难题,其实,这个难题中的根本之点仍然处于悬而未决的状态下。正如休谟在《人类理解研究》中早已指出过的那样:“一切人类一向都同意于自由学说,一如其同意于必然性学说一样,而且在这方面一向的争论都只是口头上的。”[24]尽管与休谟相比,康德通过自己的先验哲学,在解决因果性概念的根源问题上向前迈进了一步,但在思辨理性的超验的自在之物的语境中,自由因果性和被不正当地加以使用(即超验地加以使用)的自然因果性之间只能处于二律背反式的冲突中。只有在实践理性的语境中,自由因果性才获得了自己的客观实在性。然而,就是在这一语境中,康德通过对“先验的自由”(与自由因果性相适应)和“心理学的自由”(与思辨理性语境中的自然因果性相适应)这两种自由观的区分,不但肯定自然因果性与自由因果性之间的“结合不可行”,而且强调自由因果性是“很难理解,或不可理解的”。

所有这些论述都表明,康德对休谟因果性理论的回应和推进是不彻底的。这一研究结论同时也启示我们,只有超越康德先验哲学的语境,才能对“休谟提示”做出积极的、有成效的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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