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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种实践”的由来和含义

时间:2022-12-1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至于“技术”的情形则比较复杂,就其基本含义而言,涉及制作和生产上的实用性的技艺。[8]显而易见,康德在这里所说的“技术地实践的”原理适用于上面所说的“遵循自然概念的实践”,而“道德地实践的”原理则适用于“遵循自由概念的实践”。

第一节 “两种实践”的由来和含义

众所周知,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在《尼各马可伦理学》中已经初步区分出三个不同的概念:一是“知识”(episteme),即推论性的、普遍适用的理论知识;二是“技术”(techne),即制作和生产上的实用性的技艺;三是“实践智慧”(phronesis),即涉及处理人与人之间关系的道德知识。[4]按照伽达默尔的看法,亚里士多德的主要想法是把“知识”和“实践智慧”区分开来。至于“技术”的情形则比较复杂,就其基本含义而言,涉及制作和生产上的实用性的技艺。按照这一含义,“技术”从属于“知识”,但它与“知识”的差异在于:前者是实用性的、个别性的经验,后者是抽象化的、普遍化的理论。此外,人们还必须注意到,“技术”概念还有其引申含义,即人们也可以把它理解为人造就自己的道德知识和品质的一种技艺。事实上,苏格拉底和柏拉图就在这一引申含义上使用过“技术”概念。这两种含义的存在,使“技术”既渗透到理论“知识”中,也渗透到“实践智慧”中。[5]显然,如果人们撇开“技术”概念的引申含义,主要着眼于其基本含义来考察它的话,大致可以把它理解为“知识”在实际生活中的应用。事实上,康德关于实践问题的见解正是在这样的大背景下提出来的。

要准确地理解康德的实践概念,就必须先行地把握这一概念置身于其中的整个理论语境。众所周知,在康德批判哲学理论语境的形成过程中,把对象区分为现象和物自体这一新见解的提出具有决定性的意义。在1783年8月7日康德致克里斯蒂安·伽尔韦的信中,康德在回忆自己的批判哲学的形成过程时,在一个脚注中做了如下的说明:“解决问题的关键终于被找到了,尽管在最初的使用中是生疏的,因而也是困难的。这一关键在于,所有给予我们的对象(all objects)能够按照两种方式得到说明:一方面是现象(appearances);另一方面是自在之物(things in themselves)。如果人们把现象看作自在之物,并要求在现象中,从条件的序列去推知绝对无条件的东西,人们就会陷入矛盾之中。然而,只有当人们明白,在现象之中,不可能存在任何完全无条件的东西,无条件的东西仅仅是自在之物时,这些矛盾才会被消除。此外,如果人们把自在之物(能够包括世界上某些东西的条件)看作一种现象,也会造成没有任何东西是必要的这样的矛盾,举例来说,自由问题就是如此;一旦人们注意到对象可能具有不同的意义,这种矛盾也就自行消除了。”[6]在康德看来,现象关涉到自然的必然性,属于思辨理性、理论哲学或自然哲学的范围,在这个范围内起立法作用的是知性;而自在之物关涉到人的意志和自由,属于实践理性、实践哲学或道德哲学的范围,在这个范围内起立法作用的是理性。要言之,现象领域关系到自然概念,由知性立法,是认识论问题;而物自体领域则关系到自由概念,由理性立法,是本体论问题。也就是说,在康德的理论语境中,理论哲学相当于亚里士多德所说的“知识”;而实践哲学则相当于亚里士多德所说的“实践智慧”。

在《判断力批判》的导论中,康德这样写道:“于是,哲学有理由被划分为原则上完全不同的两个部分,即作为自然哲学的理论部分和作为道德哲学的实践部分(因为理性按照自由概念所进行的实践立法就是这样被命名的)。然而,迄今为止,在不同原理和哲学的分类上应用这些术语时,流行着一种引人注目的误用,即人们把遵循自然概念的实践(das Praktische nach Naturbegriffen)和遵循自由概念的实践(dem Praktische nach dem Freiheitsbegriffe)认作同一个东西,于是,在同一个理论哲学和实践哲学的名义下做了分类,通过这样的分类,事实上什么事情也没有发生(因为这两部分有着同样的原理)。”[7]在这里,康德提出了一个极为重要的问题,即人们对实践概念的普遍的误解和误用,这种误解和误用的特征是:人们把现象领域内的活动和物自体领域内的活动通通理解为实践活动。就康德本人的见解而言,他只把后一种活动理解为真正的实践活动。然而,考虑到人们对实践概念的误用由来已久且已经根深蒂固,他不得不退一步接受这样的现实,即按照流俗的见解,把现象领域内的活动也称作实践,但他同时也进了一步,为了维护真正意义上的实践概念,他提出了“两种实践”的学说,主张把“遵循自然概念的实践”与“遵循自由概念的实践”严格地区分开来,因为这两种实践形式存在着根本性的差异,前者属于现象领域和认识论,是人们认识和改造自然的实践活动,后者属于自在之物领域和本体论,是人们运用道德法则处理相互之间关系的实践活动。

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康德进一步指出:“假如规定因果性的概念是一个自然概念,那么这些原理就是技术地实践的(technischpraktisch);但是如果它是一个自由的概念,那么这些原理就是道德地实践的(moralisch-praktisch)。”[8]显而易见,康德在这里所说的“技术地实践的”原理适用于上面所说的“遵循自然概念的实践”,而“道德地实践的”原理则适用于“遵循自由概念的实践”。也就是说,如果回到亚里士多德关于“知识”、“技术”和“实践智慧”的三分法的话,就会发现,康德大致上使“技术”从属于“知识”。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他写道:“一切技术地实践的规则(也就是艺术和一般技巧的规则,或者也有明智的规则,这种规则是一种对人们和他们的意志施加影响的熟练的技巧),就它们的原理奠基于概念而言,它们只能算作对理论哲学的引申。”[9]

与此相对应的是,“道德地实践的各种规范(Vorschriften)完全建立在自由的概念上,完全排除来自自然方面的意志的规定,则构成了各种规范中的一种完全特殊的样式:它们也像自然所服从的规则(Regeln)一样,可以直接称之为规律(Gesetze),但不是像后者那样基于感性的条件,而是基于超感性的原理,在哲学的理论部分的近旁,为自己单独地要求着另一个部分,这个部分可以命名为实践哲学”。[10]值得注意的是,康德坚持的是先验的道德论,是与经验生活中的幸福论相对立的。所以在他那里,道德行为具有严格的限定,即这种行为必须服从理性立法,服从以善良意志为基础的道德法则。也就是说,康德语境中的“自由”并不是受意志的自然倾向所左右的,而是以先验的道德法则为基础的。事实上,对于他来说,只有奠基于先验的道德法则的行为才真正是“道德地实践的”。如果人们出于自然本能或世俗的愿望去追求幸福,那么在康德看来,这种行为仍然属于“技术地实践的”范围。由此可见,在康德的理论语境中,真正的实践概念乃是“道德地实践的”,是“遵循自由概念的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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