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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德对实践概念和自由概念的理解

时间:2022-12-1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事实上,在康德看来,也只有这样的道德行动才是“遵循自由概念的实践”。如果人们出于自然本能或世俗的愿望去追求幸福,那么在康德看来,这种行动仍然属于“遵循自然概念的实践”的范围。最后我们来考察康德关于实践概念与自由概念关系的论述。于是康德不得不区分出“遵循自然概念的实践”和“遵循自由概念的实践”,前者适用于现象界,涉及认识论和科学技术意义上的活动;后者则适用于本体界,涉及本体论和道德规范方面的行为。

第三节 康德对实践概念和自由概念的理解

康德哲学西方哲学发展史上的一个重要的转折点。康德的伟大在于他对哲学中的一系列基本问题都进行过反思,并按照自己的方式做出了解答。他对实践概念和自由概念的论述是他文本中最富于原创性的哲学见解之一,在他之后的任何人都无法撇开他来研究这两个概念。

我们先来考察康德的实践概念。在这一考察之前,我们有必要回顾一下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关于实践问题的论述。在《尼各马可伦理学》一书中,亚氏区分了人的两种不同的活动方式:一种是“制造”(making),亦即人们生产、制作所需物品的活动,这种活动是受理智指导的,人们通过自己的理智来确定哪些东西是真的,哪些东西是假的;另一种是“行动”(acting or action),是受“实践的智慧”(practical wisdom)指导的,正如亚氏所说:“实践智慧关系到行动。”[11]“实践的智慧”告诉我们哪些是善的,哪些是恶的。由此可见,亚氏已经初步区分了作为生产劳动的实践活动和作为道德行动的实践活动。但在他那里,这种区分还没有以严格的用语表达出来。

在亚氏之后,康德明确地区分了哲学的两种不同的类型:一种是“理论哲学”(die thoeretische Philosophie),它关涉到自然概念,是在现象界的范围内展开的,其中起立法作用的是知性;另一种是“实践哲学”(die praktische Philosophie),它关涉到自由概念,是在本体界的范围内展开的,其中起立法作用的是理性。“但是,迄今为止,在不同原理和哲学的分类上应用这些术语时,流行着一种引人注目的误用:人们把遵循自然概念的实践(das Praktische nach Naturbegriffen)和遵循着自由概念的实践(dem Praktische nach dem Freiheitsbegriffe)认作同一个东西……”[12]在康德看来,决不能把“遵循自然概念的实践”与“遵循自由概念的实践”混淆起来,因为这两种实践形式存在着根本性的差异,前者属于现象界,是人的认识指导下的实践活动,后者属于本体界,是道德法则指导下的实践活动。正是在这种意义上,康德进一步指出:“假如规定因果性的概念是一个自然概念,那么这些原理就是技术地实践的(technisch-praktisch);但是如果它是一个自由的概念,那么这些原理就是道德地实践的(moralisch-praktisch)。”[13]也就是说,严格意义上的实践概念应当属于实践哲学或实践理性的范围,但流俗的见解把现象界范围内的活动也称为实践,这样一来,就不得不区分出两种不同意义的实践活动:一种是“遵循自然概念的实践”,亦即科学技术或认识论意义上的实践;另一种是“遵循自由概念的实践”,亦即道德或本体论意义上的实践。

值得注意的是,康德坚持的是先验的道德论,是与经验生活中的幸福论相对立的。所以在他那里,道德行动具有严格的限定,即这种行动必须服从理性立法,服从以善良意志为基础的道德法则。事实上,在康德看来,也只有这样的道德行动才是“遵循自由概念的实践”。如果人们出于自然本能或世俗的愿望去追求幸福,那么在康德看来,这种行动仍然属于“遵循自然概念的实践”的范围。由此可见,在康德那里,“遵循自由概念的实践”具有非常狭隘的内容。

我们再来考察康德的自由概念。康德对自由概念的论述是从因果性入手的,他区分了两种不同的因果性:一种是“自然的因果性”(Naturkaausalitaet),另一种是“自由的因果性”(die Kausalitaet der Freiheit)。[14]康德这样写道:“与作为自由的因果性概念不同,作为自然必然性的因果概念只涉及在时间中可规定的物的实存,因而作为现象与它的作为物自体的因果性相对立。假如人们把时间中的物的实存的规定看作物自体自身的规定(这是最常见的观念),那么因果关系中的必然性不但以任何方式都无法与自由统一起来,而且它们是以矛盾的方式相互对立着的。”[15]这段重要的论述告诉我们:第一,自然的因果性或自然必然性的因果性是属于时间起作用的现象界的,这种因果性中的“因”和“果”都是经验生活中的事或事态;而自由的因果性则属于超经验、超时间的本体界或物自体领域,这种因果性中的“因”是先天的道德法则,“果”则是在这一法则指导下的自由的道德行动。第二,这两种因果性内涵完全不同,因而是相互对立的。第三,通常的见解由于把现象和物自体混淆起来,因而试图把仅适合于现象界的自然因果性和仅适合于本体界的自由统一起来,然而,在自然因果性中是永远得不出自由来的。

在肯定自由概念属于本体论领域的前提下,康德进一步区分了“消极意义上的自由”(Freiheit im negativen Verstande)和“积极意义上的自由”(Freiheit im positiven Verstande)这两个不同的概念。[16]前者强调在行为中不违反道德法则,后者则强调自觉地以道德法则来指导自己的行为。总之,在康德那里,自由是建基于先天的道德法则的,它既与自然的因果性无关,也与人的意志在自然本能驱使下追求幸福的行动无关。如果人们一定要在自然因果性或自然本能的基础上谈论自由,那么这种自由“也就是一个旋转的烤肉叉式的自由,一旦人们给它上紧了发条,它就会自动地完成自己的运动”[17]

最后我们来考察康德关于实践概念与自由概念关系的论述。按照康德的看法,在严格的意义上,这两个概念都属于本体论的范围,也只能在本体论的范围内加以讨论。但流俗的见解总是把现象界与本体界混淆起来,从而造成了这两个概念的误用。于是康德不得不区分出“遵循自然概念的实践”和“遵循自由概念的实践”,前者适用于现象界,涉及认识论和科学技术意义上的活动;后者则适用于本体界,涉及本体论和道德规范方面的行为。虽然康德没有提出“认识论意义上的自由”和“本体论意义上的自由”这样的概念,但如果要在流俗见解的语境中来谈自由,我们又不得不做出这样的区分。在我们看来,“认识论意义上的自由”是与“遵循自然概念的实践”相一致的,而“本体论意义上的自由”则是与“遵循自由概念的实践”相一致的。

康德的巨大功绩是把自由的因果性与自然的因果性区分开来,从而在理论哲学的旁边为实践哲学留下了地盘,然而,一方面,由于康德哲学的二元论的特点,它没有把本体界与现象界真正地统一起来;另一方面,它把先天的道德法则或理性立法置于意志的自由之前,从而也就使自由成了一个空洞的字眼。正如叔华所批评的:“这显然是一伸手就可以抓住的矛盾,既称意志是自由的,又要为意志立法,说意志应该按照法则而欲求——‘应该欲求’——真是木头的铁!”[18]在叔本华看来,生存意志不仅是自由的,而且是万能的,它就是自在之物,就是世界的本质。这样一来,叔本华就为我们重新理解实践和自由概念提供了重要的启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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