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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值的概念怎么理解,价值的概念和特征

时间:2022-05-2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价值的概念关于价值,西方价值哲学或者认为,它属于“应然”的范畴,是人们的认识难以达到的领域,它与人的意志和情感紧密联系;或者认为它是一定社会的理想的观念。价值这个概念具有下列具体内涵。一方面,价值关系体现了人对外界物的依赖关系。

价值的概念

关于价值,西方价值哲学或者认为,它属于“应然”的范畴,是人们的认识难以达到的领域,它与人的意志和情感紧密联系;或者认为它是一定社会理想的观念。马克思主义哲学价值论认为,价值是表征一定社会历史条件下主客体关系的范畴,是一定社会物质生产关系的产物。社会物质生产关系对价值具有决定作用,考察价值问题不能离开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的社会关系以及人们的活动。马克思指出:“‘价值’这个普遍的概念是从人们对待满足他们需要的资料的外界物的关系中产生的。”“人在把成为满足他们需要的资料的外界物……进行估价,赋予它们以价值或使它们具有‘价值’属性。”[1]在这里,尽管马克思没有给我们下一个明确的价值定义,但无疑为我们认识和把握价值现象指出了方向。因此,价值是一定社会文化活动的产物和结果,是一定社会关系的特殊表现,是“人的本质力量”的体现,是人们在认识和改造世界的过程中形成的,反映客体满足主体需要的一种特殊的效用关系,是社会主体对象化活动的产物,是主体客体化和客体主体化的统一;它标明客观对象能够满足社会主体的需要并为主体的利益服务的性能和属性。价值这个概念具有下列具体内涵。

第一,价值是一个关系性的范畴,它反映的是人(主体)与外界物的关系,揭示的是人的实践活动的动机和目的与客体之间的特殊关系。这就是说人的活动是有明确的目的的,人之所以要去认识客观世界及其事物,是为了改造客观世界;而改造客观世界又是为了满足人自身的需要。因此,人与外界物之间的关系在本质上是需要和满足的关系。通过社会实践活动的中介,人与外界物发生这种关系一方面是主体客体化的过程,主体通过对客体的认识和改造过程满足自己的物质和精神的需要;另一方面是客体主体化的过程,客体经过被人使用、改造的过程而获得了对人的意义,满足了人的某些方面的需要,成为对人“有用的”东西,使它的客观属性取得了一种“属人性”。

第二,价值是一个反映了主体与客体、主观与客观统一性的范畴。一方面,价值关系体现了人对外界物的依赖关系。人类只有在社会实践活动中使外界物能够为我所用,运用外界物的自然属性或工具属性满足人的物质精神生活各个方面的需要,人类才可能生存和发展。人的需要是十分复杂的,在不同的历史条件下,人们的需要是不同的;在同一个时代,不同的个体的需要也是千差万别的,具有多样性、个别性的特点。另一方面,外界物的自然属性是客观的,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这种客观属性在没有被人类认识或运用之前以“潜在的”方式存在着,只有通过人的实践活动,为人们所利用,它才充分展现出来,成为现实的满足人的需要的属性。因此,主体与客体的矛盾是价值关系的基本矛盾,而价值恰恰表征的是这种矛盾的解决,表征了主客体相统一的性质。

第三,价值是反映主客体统一关系中主体选择偏重的范畴。在我国价值理论中,对价值概念的理解存在着两种不同的思路,一种着重从客体的角度思考价值,认为客体是价值的载体,客体的属性和功能是产生价值的主要依据;另一种则主要从主体的地位和作用方面理解法律价值的本质和特征,认为价值主要因主体而产生。在我们看来,价值这个范畴作为表征主客体统一性的范畴确实存在一个主体偏重或客体偏重的问题。是否承认价值乃主体与客体的统一性,是价值论中的两点论的问题,而是否承认价值中的主体偏重或客体偏重的问题,则是价值论中的重点论问题。而就价值这一范畴的实质意义来说,它表征的是客体能够为主体所利用,能够满足主体的需要的属性和功能。尽管离开了事物的客观属性和功能就不可能满足人的需要,也就不存在价值问题,但在价值关系中,人的需要是客体的潜在价值属性现实化的主体性条件;人是客体是否具有价值、能否满足人的需要、在什么程度上满足人的需要的判断标准;在价值关系中,人是主动的、活跃的因素,而物是被动的、消极的因素,是物适应人而不是人适应物;只有人的需要通过物得到满足,客体完成了其主体化的过程,变为“属人”的物,物的价值才得到充分的体现和实现。因此,主体价值理论深入把握了价值范畴的内在主体偏重性的特质,科学解决了价值关系中主体与客体的关系问题,充分肯定了价值关系中的人的主体性地位,展现了人的价值选择、价值评价和价值取向对价值形成和发展的主导性意义,因而是可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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