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关键的问题在于理解对象的被给予方式

关键的问题在于理解对象的被给予方式

时间:2022-11-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马克思关于“感性世界”的理论构成了他的哲学的本体论陈述,而其中隐含的问题却是认识论问题,这表明,本体论问题必须依靠认识论来澄明。二者之间的重要的区别在于如何理解认识对象的被给予方式。在认识活动开始之前,周围环境作为认识对象就已经以信念的方式存在于认识者的意识中。胡塞尔对认识对象的被给予方式的理解实际上是停留在意识的构造中,这使他最终没有超出“我思”或意识的“内在性范围”。

二、关键的问题在于理解对象的被给予方式

马克思关于“感性世界”的理论构成了他的哲学的本体论陈述,而其中隐含的问题却是认识论问题,这表明,本体论问题必须依靠认识论来澄明。但仅仅触及原初性问题还是不够的,更进一步的问题是,马克思的感性世界理论是否蕴含着解决这一问题的独特思路?然而,恰恰是在这一点上,马克思放弃了纯粹哲学的思考,他没有把他创立的“感性世界”理论在认识论上加以完成。这就使我们在马克思的文本中找不到解决这一问题的现成答案。因此我们必须立足于马克思“感性世界”理论,在马克思的“放弃之处”接着思考,并通过这个“思考”使马克思主义哲学研究进入现代纯粹哲学的论域。

在回答“认识如何能够超越自身,它如何能够切中在意识框架内无法找到的存在”这一问题时,现象学首先排除的是“自然的思维”或“自然的态度”。按照这种态度,所谓“现实客体”就是指在我们之外存在之物,“我们看着它,站在它的面前,我们使自己的目光牢牢地指向它,然后我们描述它,并做出关于它的陈述,正如我们发现它在空间中面对着我们而存在着那样”。[15]例如,“在自然的态度中,苹果树对我们来说是某种存在于超越的空间现实中的东西,而知觉及喜爱对我们来说是真实的人所有的心理状态”。[16]然而,这种自然的态度是缺乏反思的,它完全没有看到,关于客体的这一假定实际上已经包含着超验的设定,即已经预先假定在我们之外存在着一个物理世界,而客体存在于这个世界的某个空间位置中。这种超验的设定内在于我们的知觉,构成了我们知觉判断的前提。因此,为了澄清认识的可能性问题,就必须对我们有关客体的知觉判断实行现象学的还原,也就是将这些内在于知觉的超验设定排除出去或放到括号中不加判断。这种还原终止了所有对“现实的”的超验的自然设定,但它并未阻止对事实的现实性的判断,即知觉是对一现实的意识,只不过关于现实的描述是对呈现在知觉中的“现实本身”的描述,这个现实是以特殊方式出现的。[17]这表明,在我们认识活动中,作为对象的被给予之物,并不是外在于我们的对象自身,而是我们对对象的种种知觉和判断,“这些和那些视觉内容,这些和那些统摄,这些和那些判断,这才是被给予之物,真实意义上的唯一被给予之物”。[18]

对于胡塞尔现象学的上述观点,学界以往大都以一种缺乏反思的态度将其斥责为唯心主义而弃置一边。这种态度完全没有看到,胡塞尔所排除的“自然思维”恰恰就是马克思所批判的“直观唯物主义”观念。这种态度既无视了现象学在哲学认识论中的重要贡献,也遮蔽了在马克思的“感性世界”理论与现象学理论之间的某种契合之处,即胡塞尔所讲的作为人的经验视域的“整体世界”和马克思所讲的作为人的感性活动的产物的“感性世界”,都不是外在于人的、与人的活动无关的“自在世界”。更为重要的是,马克思同样没有把“自在世界”,而是把“感性世界”视为人的认识的前提或基础。在这个问题上,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同胡塞尔的“苹果树例证”一样,马克思举出了一个“樱桃树例证”,他说:“甚至连最简单的‘感性确定性’的对象也只是由于社会发展、由于工业和商业交往才提供给他的。大家知道,樱桃树和几乎所有的果树一样,只是在数世纪以前由于商业才移植到我们这个地区。由此可见,樱桃树只是由于一定的社会在一定时期的这种活动才为费尔巴哈的‘感性确定性’所感知。”[19]这就是说,认识的对象不是自在的,而是由人类的社会性、历史性实践活动提供的,或者说是在人类实践中被给予的。

由此可见,马克思和胡塞尔都强调认识对象不是直接的、现成的,而是被给予的。二者之间的重要的区别在于如何理解认识对象的被给予方式。胡塞尔注意到,在一切认识活动之前,都先已存在一个作为普遍基础的世界(周围环境)。在认识活动开始之前,周围环境作为认识对象就已经以信念的方式存在于认识者的意识中。它本身不是借助判断活动才获得的,而是一切判断的前提。此外,对于认识者而言,作为一切判断或一切知识的前提的这个整体世界并不是外在于人的,与人的认知活动毫无关系的世界,而是一个已经由知识以各种方式在其中起过作用的世界,任何对象自身被观看时都必然带有对于此物的共识和前识。这种共识和前识构成了认识活动的经验视域(Horizont)。整体的世界就是作为包含着各种前识和共识的经验视域而存在的。因此,在意识活动中或意向体验中现时地被意指的那个“对象”永远不会孤立地、完全不确定地和未知地被经验到,而是作为某个处在联系之中的东西,作为某个在经验视域中和出自经验视域的东西而被经验到。经验视域表明事物意识与世界意识之间存在着不可分离的联系,所有存在者都是作为这个世界的某物而存在,因而关于一个事物的经验过程是在作为这个世界的存在信仰基础上被预设的。

胡塞尔对认识对象的被给予方式的理解实际上是停留在意识的构造中,这使他最终没有超出“我思”或意识的“内在性范围”。正如海德格尔所指出的那样,尽管胡塞尔的意向性概念揭示了认识对象所具有的“本己的存有特性”(Bestandhaftigkeit),但这个概念依然是包含在内在性之中,即“把对象嵌入意识的内在性之中”,[20]因此胡塞尔最终没有真正地改变传统形而上学的基本建制。在胡塞尔看来,我们所能把握的只是事物在知觉中显现给我们的样子,事物自身的存在并没有向我们显现出来。我们可以通过知觉判断加以描述的事物并不是自在地存在的,而是由意识构成的。如果说任何一种知识都是关于存在者的知识,那么这个存在者作为认识对象实际上是在我们的意识中构造自身,而超越人的内在意识或者说在人的内在意识之外而存在的客体自身是不可能获得明证性。如他本人所说:“但我接受真实的事物,接受外在于我的事物,这是根据什么信用呢?根据外在知觉的信用?简单一瞥便可以把握我的事物环境直至最遥远的恒星。但这一切可能是梦,是感官的欺骗。这些和那些知觉内容,这些和那些统摄,这些和那些判断,这才是被给予之物,真实意义上的唯一被给予之物。对于这种超越的功效,是否在知觉中有一种明证性?但明证性除了是某种心理特征之外还能是什么呢?知觉和明证性特征,这便是被给予之物,而为什么必然有某物与知觉和明证性特征这个混合物相符合,则是个谜。”[21]基于这种理解,胡塞尔认为,重要的问题只在于弄清对象是如何在意识中构造自身的。为了达到判断的明证性,我们可以把有关事物自身存在的信念悬置起来,或者说把事物的存在乃至作为认识主体的人的存在问题放到括号中,对此进行彻底的“中止判断”。这样,通过现象学的还原,使“存在”回复到“意识”中,进而研究对象如何在意识中构造自己。这也就是胡塞尔所说的:“存在在意识中的消融。”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