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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票据贴现利息应该如何处理

时间:2022-11-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带息应收票据应于期末按票据的票面价值和确定的利率计提利息,并同时计入当期损益。为了反映应收票据的取得和收回情况,企业应设置“应收票据”科目,借方登记取得的应收票据的面值,贷方登记到期收回票款或到期前向银行贴现的应收票据的票面余额,期末余额在借方,反映企业持有的商业汇票的票面余额。带息应收票据到期,应当计算票据利息。

按现行制度规定,企业收到开出承兑的商业汇票,无论是否带息,均按应收票据的票面价值入账。带息应收票据应于期末按票据的票面价值和确定的利率计提利息,并同时计入当期损益。

(一)应收票据取得和到期收回的核算

为了反映应收票据的取得和收回情况,企业应设置“应收票据”科目,借方登记取得的应收票据的面值,贷方登记到期收回票款或到期前向银行贴现的应收票据的票面余额,期末余额在借方,反映企业持有的商业汇票的票面余额。“应收票据”科目可按照开出、承兑商业汇票的单位进行明细核算,并设置“应收票据备查簿”,逐笔登记商业汇票的种类、号数和出票日、票面金额、交易合同号和付款人、承兑人、背书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到期日、背书转让日、贴现日、贴现率和贴现净额以及收款日和收回金额、退票情况等资料。商业汇票到期结清票款或退票后,在备查簿中应予以注销。

1.不带息应收票据的核算

企业收到商业汇票时,按票面金额借记“应收票据”账户,按实现的营业收入,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等账户,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账户。企业收到应收票据以抵偿应收账款时,借记“应收票据”账户,贷记“应收账款”账户。应收票据到期收回时,按票面金额,借记“银行存款”账户,贷记“应收票据”账户。

【例6-1】 远洋公司向甲公司销售产品一批,价款70 000元,增值税11 900元,收到由甲公司开出并承兑的面值为81 900元、期限为3个月的商业承兑汇票一张。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3个月后,应收票据到期,票面金额81 900元已收存银行。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如果企业持有的商业承兑汇票到期,因付款人无力支付票款,企业收到银行退回的商业汇票、委托收款凭证、未付票款通知书或拒绝付款证明等,应将到期票据的票面金额转入“应收账款”账户。

如果3个月后甲公司无力偿还票款,应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2.带息应收票据的核算

带息应收票据到期收回时,收取的票款等于应收票据的票面价值加上票据利息。

票据到期值=应收票据票面价值+应收票据利息

应收票据利息是按照票据上的载明的利率和期限计算的。

应收票据利息=应收票据票面价值×利率×期限

公式中的期限是指从票据签发日到到期日的时间间隔。在实务中,票据的期限一般有按月表示和按日表示两种。

票据期限按月表示时,不考虑各月份实际天数多少,统一按次月对日为整月计算,即以到期月份中与出票日相同的那一天为到期日。如1月10日签发期限为3个月的票据,到期日应为4月10日。月末签发的票据,不论月份大小,统一以到期月份的最后一日为到期日。如1月31日签发的期限分别为1个月、2个月的票据,其到期日分别为2月28日(闰年为2月29日)、3月31日。

票据期限按日表示时,统一按票据的实际天数计算,但通常在出票日和到期日这两天中,只计算其中的一天。如1月31日签发期限为60天的票据,到期日应为4月1日(当年2月份为28天)。

公式中的利率一般按年利率表示。但当票据期限按月表示时,要将年利率换算成月利率(年利率÷12),应收票据利息按票面价值、票据期限(月数)和月利率计算。当票据期限按天数表示时,要将年利率换算成日利率(年利率÷360),应收票据利息按票面价值、票据期限(天数)和日利率计算。

带息应收票据到期,应当计算票据利息。对于尚未到期的带息应收票据,企业应在期末按应收票据的票面价值和确定的利率计提利息,计提的利息增加应收票据的账面余额,同时冲减当期财务费用

【例6-2】 远洋公司20×5年3月1日向乙公司销售产品一批,价款30 000元,增值税税额5 100元,收到乙公司当日签发的面值为35 100元、期限为60天(到期日为4月30日)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票面利率为8%。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4月30日,票据到期,票据面值及利息共计 35 568元,已存入银行。则:

应收票据利息=35 100×8%÷360×60=468(元)

票据到期价值=35 100+468=35 568(元)

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例6-3】 远洋公司20×5年10月1日向丙公司销售产品一批,价款100 000元,增值税税额为17 000元,收到丙公司当日签发的面值为117 000元、期限为6个月(到期日为20×6年4月1日)的商业承兑汇票一张,票面利率为8%。

收到票据时,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年度终了(20×5年12月31日)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计提票据利息。

票据利息=117 000×8%÷12×3=2 340(元)

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票据到期收回款项(20×6年4月1日)。

收款金额=117 000×(1+8%÷12×6)=121 680(元)

20×6年计提的利息=117 000×8%÷12×3=2 340(元)

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企业对带息应收票据也可按月计提利息。如果带息应收票据到期不能收回,企业应当按票据的账面余额转入“应收账款”科目核算,期末不再计提利息,其所包含利息,在有关备查簿中进行登记,待实际收到时再冲减收到当期的财务费用。

(二)应收票据转让的核算

企业将持有的应收票据背书转让,以取得所需物资时,按应计入取得物资成本的价值,借记“材料采购”“在途物资”“原材料”“库存商品”等账户,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账户,按应收票据的账面余额,贷记“应收票据”账户,如有差额,借记或贷记“银行存款”账户。如果企业背书转让的为带息应收票据,除上述规定借记有关账户、贷记“应收票据”账户外,还应按尚未计提的利息,贷记“财务费用”账户,按应收或应付的金额,借记或贷记“银行存款”账户。

【例6-4】 远洋公司向丁公司采购材料,材料价款57 000元,增值税税额9 690元,款项共计66 690元,材料已验收入库。企业将一张票面金额为60 000元的不带息票据背书转让,以偿付丁公司货款,同时,差额6 690元当即以银行存款支付。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三)应收票据贴现的核算

票据贴现是指持票人为了解决临时的资金需要,将未到期的票据在背书后送交银行,银行受理后从票据到期值中扣除按银行贴现率计算确定的贴现利息,然后将余额付给持票人,作为银行对企业提供短期贷款的行为。可见,票据贴现是以票据向银行借入短期资金,其实质是企业融通资金的一种形式。

在票据贴现中,不带息票据的到期值就是其票面价值;带息票据的到期值就是其票面价值加上到期利息。票据贴现日至票据到期日的间隔期为贴现天数,但通常是在贴现日与到期日两天中,只计算其中的一天。贴现中所使用的利率称为贴现率。贴现银行按贴现率计算扣除的利息称为贴现息。贴现银行将票据到期值扣除贴现息后支付给企业的资金额称为贴现净额。有关计算公式如下:

贴现天数=贴现日至票据到期日实际天数-1

贴现息=票据到期值×贴现率÷360×贴现天数

贴现净额=票据到期值-贴现息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承兑人在异地的,贴现利息的计算应另加三天的划款日期。

企业将未到期的应收票据向银行贴现,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或减去贴现息后的净额),借记“银行存款”账户,按贴现息部分,借记“财务费用”账户,按应收票据的票面余额,贷记“应收票据”账户。如为带息应收票据,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账户,按应收票据的账面余额,贷记“应收票据”账户,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财务费用”账户。

【例6-5】 20×5年4月1日,远洋公司持所收到的出票日期为3月1日、期限为3个月(到期日为6月1日),面值为100 000元的不带息商业承兑汇票一张到银行贴现,假设该企业与票据承兑企业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内,银行年贴现率为10%。

有关计算如下:

贴现天数=(30+31+1)-1=61(天)

贴现息=100 000×10%÷360×61=1 694.44元

贴现净额=100 000-1 694.44=98 305.56元

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例6-6】 承【例6-5】,假设贴现的票据为带息应收票据,票面年利率为8%,且该企业与票据承兑企业不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内。

有关计算如下:

票据到期值=100 000×(1+8%÷12×3)=102 000元

贴现天数=61+3=64天

贴现息=102 000×10%÷360×64=1 813.33元

贴现净额=102 000-1 813.33=100 186.67元

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如果企业向银行贴现的票据是银行承兑汇票,这种汇票到期时不会发生银行收不回票款的情况。如果贴现的是商业承兑汇票,在汇票到期时有可能出现承兑人银行账户不足支付的情况,这时,贴现银行即将已贴现的应收票据退回申请贴现的企业,同时从贴现企业的账户中将票据本息划回,若贴现企业的银行存款账户余额不足,银行将作为逾期贷款处理。

如果企业贴现的商业承兑汇票到期,因承兑人的银行账户不足支付,贴现银行将已贴现的票据退回给企业,同时从企业的银行账户中划回本息102 000元。企业应在收到银行退回的应收票据、支款通知和拒绝付款理由书或付款人未付票款通知书时,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如果企业的银行存款账户余额不足支付的,作为逾期贷款处理。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由上文可见,企业以应收票据向银行贴现时,要承担因背书而在法律上负有的连带偿还责任,如果票据到期后,承兑人不予如期付款,贴现企业有责任向贴现银行兑付。这种有可能发生的特殊的现时义务,是企业的一项或有负债。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的规定,企业因贴现而形成的或有负债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披露。

由于应收票据是由付款人承兑的票据,具有较强的法律效力,相对于一般的债权而言,应收票据发生坏账的风险比较小,因此,对企业持有的应收票据不得计提坏账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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