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规定,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抵税率,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以及销售旧货,以及销售部分自产货物,享受增值税简易办法征收的减免优惠。
这项固定资产销售是否适用简易征收优惠?
【案例2-3】宏发集团旗下的软件开发公司成立后不久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2012年3月,该公司要销售已使用的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的进口仪器、设备等一批固定资产。在处理时,吴薇薇才发现由于这些固定资产购进时符合免税政策,都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吴薇薇想知道销售这些固定资产是否可享受增值税简易征收优惠?
叶大维: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和第十五条的规定,企业购进的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的进口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属于免征增值税的项目,所以软件开发公司购进时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根据《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的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同时,销售处理这批固定资产,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公告2012年第1号)规定的情形,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所以,宏发集团旗下的软件开发公司的该项销售可确认按简易办法依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下列货物继续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
1.农产品;
2.音像制品;
3.电子出版物;
4.二甲醚。
1.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按下列政策执行: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的规定执行。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当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2)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下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所称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小型水力发电单位,是指各类投资主体建设的装机容量为5万千瓦以下(含5万千瓦)的小型水力发电单位。
2.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3.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黏土实心砖、瓦)。
4.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
5.自来水。
6.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暂按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
2.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
3.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机关批准的免税商店零售的免税品。
以上政策摘自《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文件。
◆ 要点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属于以下两种情形的,可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同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 要点二:选择简易征收36个月内不得变更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符合优惠规定的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但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要点三:销售旧物或旧货的税务规定
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旧物)或者销售旧货,可以归纳成以下几种情况:
表2-3 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或者销售旧货
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和旧货,适用简易征收办法的,按规定(表2-4)计算和申报不含税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开具发票和纳税申报。
表2-4 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和旧货的税务事项
吴薇薇:小玮,“使用过的物品”与“旧货”如何把握?
叶小玮:财税[2009]9号文件规定:“所称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根据上述规定,销售旧货的纳税人是指专门从事旧固定资产买卖的单位,即旧货经营单位;“使用过的物品”指“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一般是指企业自己使用过的低值易耗品。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其他物品,应当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其他物品,应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吴薇薇:如何确定税率或征收率?
叶小玮:销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计征增值税分两种情况:
1.纳税人销售的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在采购时按规定抵扣进项税的,按当初抵扣时的适用税率计算增值税;
2.纳税人销售的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在采购时按规定未抵扣进项税的,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吴薇薇:销售固定资产如何开具发票?
叶小玮:根据国税函[2009]9号文件的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对购买方而言,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就不能抵扣相应的进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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