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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不是自己生产的农产品按优惠税率征收

时间:2022-11-2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对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部分免税项目的范围,限定如下:根据上述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生产销售不是自己生产的农产品,也就是工商业者身份,按优惠税率征收。在这里,不论是工业加工生产,还是商业购销,只要是文件中点名点到的货物,都按优惠税率13%征收。

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我国一直高度重视农民收入增收问题,采取多种措施来扶持农业,提高农民收入,改善农民生活。税收政策作为一项重要的宏观调控手段,常常被用于扶持“三农”,这就包括了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2009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正式实施。对农业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在原有的基础上进行了重新明确:对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对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部分免税项目的范围,限定如下:

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

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

农产品,是指初级农产品,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根据上述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这里的农业包括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农产品是指初级农产品。另外,还需注意的是,农产品应当是农业生产者“自产”的,而不是农业生产者通过“收购”等其他非自产途径所获取的,否则就不属于免税项目。

所以,必须是“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的农产品”,才免征增值税。

财税〔1995〕第52号文件中对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有具体的规定,现附录于下。

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

农业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农业产品的征税范围包括:

一、植物类

植物类包括人工种植和天然生长的各种植物的初级产品。具体征税范围为:

(一)粮食

粮食是指各种主食食科植物果实的总称。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小麦、稻谷、玉米、高粱、谷子和其他杂粮(如:大麦燕麦等),以及经碾磨、脱壳等工艺加工后的粮食(如:面粉、米、玉米面、玉米渣等)。

切面、饺子皮、馄饨皮、面皮、米粉等粮食复制品,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以粮食为原料加工的速冻食品、方便面、副食品和各种熟食品,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二)蔬菜

蔬菜是指可作副食的草本、木本植物的总称。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各种蔬菜、菌类植物和少数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

经晾晒、冷藏、冷冻、包装、脱水等工序加工的蔬菜、腌菜、咸菜、酱菜和盐渍蔬菜等,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各种蔬菜罐头(罐头是指以金属罐、玻璃瓶和其他材料包装,经排气密封的各种食品。下同)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三)烟叶

烟叶是指各种烟草的叶片和经过简单加工的叶片。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晒烟叶、晾烟叶和初烤烟叶。

1.晒烟叶。是指利用太阳能露天晒制的烟叶。

2.晾烟叶。是指在晾房内自然干燥的烟叶。

3.初烤烟叶。是指烟草种植者直接烤制的烟叶。不包括专业复烤厂烤制的复烤烟叶。

(四)茶叶

茶叶是指从茶树上采摘下来的鲜叶和嫩芽(即茶青),以及经吹干、揉拌、发酵、烘干等工序初制的茶。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各种毛茶(如红毛茶、绿毛茶、乌龙毛茶、白毛茶、黑毛茶等)。

精制茶、边销茶及掺和各种药物的茶和茶饮料,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五)园艺植物

园艺植物是指可供食用的果实,如水果、果干(如荔枝干、桂圆干、葡萄干等)、干果、果仁、果用瓜(如甜瓜、西瓜、哈密瓜等),以及胡椒花椒、大料、咖啡豆等。

经冷冻、冷藏、包装等工序加工的园艺植物,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各种水果罐头,果脯,蜜饯,炒制的果仁、坚果,碾磨后的园艺植物(如胡椒粉、花椒粉等),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六)药用植物

药用植物是指用作中药原药的各种植物的根、茎、皮、叶、花、果实等。

利用上述药用植物加工制成的片、丝、块、段等中药饮片,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中成药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七)油料植物

油料植物是指主要用作榨取油脂的各种植物的根、茎、叶、果实、花或者胚芽组织等初级产品,如菜子(包括芥菜子)、花生、大豆、葵花子、蓖麻子、芝麻子、胡麻子、茶子、桐子、橄榄仁、棕榈仁、棉籽等。

提取芳香油的芳香油料植物,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八)纤维植物

纤维植物是指利用其纤维作纺织、造纸原料或者绳索的植物,如棉(包括籽棉、皮棉、絮棉)、大麻、黄麻、槿麻、苎麻、苘麻、亚麻、罗布麻、蕉麻、剑麻等。

棉短绒和麻纤维经脱胶后的精干(洗)麻,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九)糖料植物

糖料植物是指主要用作制糖的各种植物,如甘蔗、甜菜等。

(十)林业产品

林业产品是指乔木、灌木和竹类植物,以及天然树脂、天然橡胶。林业产品的征税范围包括:

1.原木。是指将砍伐倒的乔木去其枝芽、梢头或者皮的乔木、灌木,以及锯成一定长度的木段。

锯材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2.原竹。是指将砍倒的竹去其枝、梢或者叶的竹类植物,以及锯成一定长度的竹段。

3.天然树脂。是指木科植物的分泌物,包括生漆、树脂和树胶,如松脂、桃胶、樱胶、阿拉伯胶、古巴胶和天然橡胶(包括乳胶和干胶)等。

4.其他林业产品。是指除上述列举林业产品以外的其他各种林业产品,如竹笋、笋干、棕竹、棕榈衣、树枝、树叶、树皮、藤条等。

盐水竹笋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竹笋罐头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十一)其他植物

其他植物是指除上述列举植物以外的其他各种人工种植和野生的植物,如树苗、花卉、植物种子、植物叶子、草、麦秸、豆类、薯类、藻类植物等。

干花、干草、薯干、干制的藻类植物,农业产品的下脚料等,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二、动物类

动物类包括人工养殖和天然生长的各种动物的初级产品。具体征税范围为:

(一)水产品

水产品是指人工放养和人工捕捞的鱼、虾、蟹、鳖、贝类、棘皮类、软体类、腔肠类、海兽类动物。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鱼、虾、蟹、鳖、贝类、棘皮类、软体类、腔肠类、海兽类、鱼苗(卵)、虾苗、蟹苗、贝苗(秧),以及经冷冻、冷藏、盐渍等防腐处理和包装的水产品。

干制的鱼、虾、蟹、贝类、棘皮类、软体类、腔肠类,如干鱼、干虾、干虾仁、干贝等,以及未加工成工艺品的贝壳、珍珠,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熟制的水产品和各类水产品的罐头,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二)畜牧产品

畜牧产品是指人工饲养、繁殖取得和捕获的各种畜禽。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

1.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如牛、马、猪、羊、鸡、鸭等。

2.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的肉产品,包括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盐渍肉,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的内脏、头、尾、蹄等组织。

各种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的肉类生制品,如腊肉、腌肉、熏肉等,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各种肉类罐头、肉类熟制品,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3.蛋类产品。是指各种禽类动物和爬行类动物的卵,包括鲜蛋、冷藏蛋。

经加工的咸蛋、松花蛋、腌制的蛋等,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各种蛋类的罐头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4.鲜奶。是指各种哺乳类动物的乳汁和经净化、杀菌等加工工序生产的乳汁。

用鲜奶加工的各种奶制品,如酸奶奶酪、奶油等,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三)动物皮张

动物皮张是指从各种动物(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身上直接剥取的,未经鞣制的生皮、生皮张。

将生皮、生皮张用清水、盐水或者防腐药水浸泡、刮里、脱毛、晒干或者熏干,未经鞣制的,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四)动物毛绒

动物毛绒是指未经洗净的各种动物的毛发、绒发和羽毛。

洗净毛、洗净绒等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五)其他动物组织

其他动物组织是指上述列举以外的兽类、禽类、爬行类动物的其他组织,以及昆虫类动物。

1.蚕茧。包括鲜茧和干茧,以及蚕蛹。

2.天然蜂蜜。是指采集的未经加工的天然蜂蜜、鲜蜂王浆等。

3.动物树脂,如虫胶等。

4.其他动物组织,如动物骨、壳、兽角、动物血液、动物分泌物、蚕种等。

1.贩销农产品要征税

(1)身份是农民,销售的是农产品,但不是自产的,而是收购进来后直接销售要缴税。

(2)如果购进主体为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的单位或个人,并且从事了种植或饲养的过程,则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

(3)如果购进主体不是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的单位或个人,则不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4)农业生产者外购农产品经过简单加工后再销售的增值税问题。

不是自己生产的,肯定要缴税,不管是否加工,仍然属于农业产品征税范围(财税〔1995〕52号)。

农业生产者外购的农产品加工后销售农产品,不属于免征增值税范围的农产品的原因有二:一是销售主体已不属于农业生产者,而是属于工商业者;二是销售的产品是加工后的商品,而不是原产农产品。虽然有的经过加工后仍然属于免增值税的农产品,但已经有了加工增值的过程了,加工后的农产品也由初级农产品变成了商品。

例一:假如你的身份是农民,自己生产的稻谷1000斤,加工成大米再销售,因为“米”是《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中规定的农产品,所以你自产的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例二:假如你的身份是农民,花了1000元从别人那里买进1000斤稻谷,每斤1元,加工成米后进行销售,尽管“米”是《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中规定的农产品,但因为不是你自产的就要征收增值税。

2.小于“起征点”不用缴税

2011年财政部令第65号: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小型和微型企业发展的要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

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一)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二)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三)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

浙江省根据财政部令第65号,将增值税起征点调整如下:

(一)销售货物、应税劳务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20000元;

(二)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

本通知自2011年11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执行。

也就是说按月征税的,每月累计超过20000元才缴税;按次征税的,每次销售额超过500元才需缴税。

生产销售不是自己生产的农产品,也就是工商业者身份,按优惠税率征收。在这里,不论是工业加工生产,还是商业购销,只要是文件中点名点到的货物,都按优惠税率13%征收。

1.《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二款,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增值税税率为13%:

(1)粮食、食用植物油;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2.农产品继续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

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9〕9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的规定和国务院的有关精神,为做好相关增值税政策规定的衔接,加强征收管理,现将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和实行增值税简易征收办法的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下列货物继续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

(一)农产品。

农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具体征税范围暂继续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1995〕第52号)及现行相关规定执行。

……

3.农产品范围仍按财税〔1995〕第52号规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

财税〔1995〕52号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和若干项目征免增值税的通知》(财税〔1994〕4号)的规定,从1994年5月1日起,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已由17%调整为13%。现将《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以下简称注释)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所列免税项目的第一项所称的“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对上述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农业生产者用自产的茶青再经筛分、风选、拣剔、碎块、干燥、匀堆等工序精制而成的精制茶,不得按照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免税的规定执行,应当按照规定的税率征税。

本通知从1995年7月1日起执行,原各地国家税务局规定的农业产品范围同时废止。

《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见前段。

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1〕137号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2年1月1日起,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

蔬菜是指可作副食的草本、木本植物,包括各种蔬菜、菌类植物和少数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蔬菜的主要品种参照《蔬菜主要品种目录》(见附件)执行。

经挑选、清洗、切分、晾晒、包装、脱水、冷藏、冷冻等工序加工的蔬菜,属于本通知所述蔬菜的范围。

各种蔬菜罐头不属于本通知所述蔬菜的范围。蔬菜罐头是指蔬菜经处理、装罐、密封、杀菌或无菌包装而制成的食品。

二、纳税人既销售蔬菜又销售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应分别核算蔬菜和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蔬菜增值税免税政策。

【附件】

蔬菜主要品种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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