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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要素结合方式

时间:2022-11-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首先,马克思明确指出过,“生产要素的分配”,是生产要素结合方式的基础和前提。最后,马克思在分析资本主义生产关系时,是从劳动力的买卖这一资本主义生产要素结合方式开始,展开对资本的直接分析的。由于巫继学、朱玲二位仅仅把生产要素结合方式看做是与劳动力所有权和生产资料所有制并列的一个方面,因而未能对生产要素结合方式在社会生产关系总体中的重要地位,作出应有的评价。

马克思在《资本论》第2卷中指出:“不论生产的社会形式如何,劳动者和生产资料始终是生产的因素。但是,二者在彼此分离的情况下只在可能性上是生产因素。凡要进行生产,就必须使它们结合起来。实行这种结合的特殊方式和方法,使社会结构区分为各个不同的经济时期。”[3]对于这个马克思提出的“生产要素结合的特殊方式和方法”,有两种观点是值得讨论的。

一种是洪远朋同志的观点,把马克思的“生产要素结合方式”理解为“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4]这种理解是不妥的。马克思所说的生产要素结合方式,是建立在生产要素的分配基础上的。他在分析资本主义结合方式时指出:“问题的实质,在这里作为G—行为的基础的是分配。所谓分配,不是通常意义上的消费资料的分配,而是生产要素本身的分配,其中物的因素集中在一方,劳动力则与物的因素相分离,处在另一方。”[5]

所谓“生产要素的分配”,也就是人们对生产要素的占有关系。其中,不仅包含着对生产资料的占有关系,而且包含着对劳动力的占有关系。马克思不是把劳动力和生产资料截然分开,只讲对生产资料的占有,而是把对生产资料的占有和对劳动力的占有,统称为“生产要素的分配”。在马克思看来,劳动力作为生产要素之一,也像生产要素的另一部分——生产资料那样,以一定的方式在社会成员中进行分配,为一定的人们所占有。对劳动力的占有也和对生产资料的占有一样,是决定生产关系性质的重要因素,从而也是区分社会生产关系时所必须考虑的一个因素。

“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这一范畴,只涉及“生产要素的分配”中对生产资料的占有关系,没有包括对劳动力的占有关系。用它区分社会生产关系,往往不能解决问题。

马克思指出:“在一切社会制度中,占统治地位的阶级(或一些阶级)总是占有劳动的物的条件的阶级,……而仆役阶级总是这样一个阶级,它或者作为劳动能力本身是所有者的财产(奴隶),或者只是支配自己的劳动能力。”[6]

在存在阶级剥削的社会中,在“劳动的物的条件”——生产资料的占有方面,都是由社会的少数人——统治阶级所占有。在劳动力的占有方面,或者是劳动者的劳动力被他人占有(奴隶),或者为劳动者自己所有。这种不同的劳动力占有关系,使劳动者具有不同的社会地位,处于不同的社会生产关系之中。奴隶制、封建制和资本主义制度的区别,与其说是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不同,倒不如说是对劳动力的占有关系的不同。

又如,马克思曾经批判说:“政治经济学在原则上把两种极不相同的私有制混同起来了。其中一种是以生产者自己的劳动为基础,另一种是以剥削别人的劳动为基础。”[7]这两种生产关系,仅从生产资料的占有来看,生产资料都属于私人所有,看不出有什么本质的不同。只有从生产要素结合方式来分析,才能使这两种“极不相同的私有制”区别开来。把自己所有的生产资料与自己的劳动力相结合,就形成了“以生产者自己的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把自己所有的生产资料与购买他人的劳动力相结合,就形成了“以剥削别人的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

只有从对生产资料的占有和对劳动力的占有这两方面,从生产要素的结合方式上,才能把各种社会生产关系准确地区别开来。占有劳动者(他人)人身的所有者,把他所有的他人劳动力与他所有的生产资料相结合,就是奴隶制的生产;生产资料所有者按照等价交换原则购买劳动力所有者——工人——的劳动力,与他所有的生产资料相结合,必然是资本主义生产。

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与马克思提出的生产要素的分配和结合方式相去甚远。把两者等同起来是不恰当的。把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看做是区分社会生产关系的主要标志,严格说来并不是马克思的思想,而是后人对马克思的一种误解。

第二种是巫继学、朱玲同志的观点,他们认为:“第一级生产关系的第一个方面,是对于劳动力的所有权关系……第二个方面,是生产资料所有制关系……第三个方面,是由上述对生产两因素占有形式决定的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相结合的方式以及由此产生的产品占有形式。”[8]

把“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相结合的方式”作为与“对于劳动力的所有权关系”和“生产资料所有制关系”并列的一个方面。对此,笔者不敢苟同。

把劳动力所有权与生产资料所有制相并列,是正确的。因为劳动力与生产资料都是生产的要素,对它们的占有是处于同一层次的关系。马克思曾把二者统称为“生产要素的分配”。但是,生产要素结合方式与前两者的关系,却不是这样。

首先,马克思明确指出过,“生产要素的分配”,是生产要素结合方式的基础和前提。[9]生产要素结合方式,是生产要素分配的必然结果和产物。劳动力所有权关系和生产资料所有制关系同生产要素结合方式,是前者决定后者、产生后者的因果关系,而不是同一层次上的相互独立的并列关系。

其次,劳动力所有权与生产资料所有制,在它们没有结合起来以前,是彼此分离的。“二者在彼此分离的情况下只在可能性上是生产因素。”只有当它们以一定方式结合起来时,才构成现实的生产和现实的社会生产关系。生产要素结合方式,是任何现实的社会生产关系的真正起点。在对社会生产关系的系统考察中,更不能把可能性上的生产关系和现实的生产关系相互混淆,并列起来。

最后,马克思在分析资本主义生产关系时,是从劳动力的买卖这一资本主义生产要素结合方式开始,展开对资本的直接分析的。而对于形成这一结合方式的前提和基础的工人劳动力所有权和资本家生产资料所有权的产生,马克思是在对直接生产过程的分析完成之后,在“原始积累”部分才进行分析的。《资本论》的这种结构安排,也表明了生产要素结合方式同劳动力所有权和生产资料所有制在社会生产关系体系中的区别。

由于巫继学、朱玲二位仅仅把生产要素结合方式看做是与劳动力所有权和生产资料所有制并列的一个方面,因而未能对生产要素结合方式在社会生产关系总体中的重要地位,作出应有的评价。如他们说:“马克思甚至将其作为区分不同经济社会的一个标志。”[10]实际上,马克思并不仅仅是“甚至”将其作为区分不同经济社会的“一个标志”,而是明确地肯定了它在社会生产关系体系中的核心地位和重要作用,指明了它是区分不同社会生产关系的基本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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