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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的确定

时间:2022-11-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因果关系是指进口产品的倾销与进口方国内产业所受到损害之间的联系。如果非决定因果关系的因素是造成损害的主要或全部原因,则决定因果关系的因素不成立,反倾销调查将终止。在这种情况下,显然就可以排除被控倾销产品的因果关系。累积评估,是指一国反倾销主管机构在进行产业损害调查时,把来自不同出口国或同一出口国不同出口商的有关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造成的影响进行累积评估,以评估倾销的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是否造成了损害。

三、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的确定

(一)倾销与损害因果关系的类型

因果关系是指进口产品的倾销与进口方国内产业所受到损害之间的联系。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有三种基本类型:

1.一般因果关系,是指当进口方国内产业的损害是由进口产品倾销和其他因素共同造成的结果,倾销只是造成损害的一个因素,表明倾销与损害之间存在相关性。只要倾销是造成损害的原因之一,就可以认定倾销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2.主要因果关系,是指进口方国内产业的损害完全或主要是由倾销产品造成。

3.无因果关系,是指进口方国内产业的损害不是由倾销产品造成的,而是明显由其他原因造成的,则表明两者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二)决定因果关系的因素

决定因果关系的因素可分为三类:

1.进口数量,是指在进口方国内产业遭受损害时如果进口数量呈大量增长趋势,最容易证明因果关系的存在。

2.价格影响,是指被诉倾销产品在大量进口期间,如果进口方市场上同类产品的价格明显下降,或价格出现下降趋势,或按照需求因素价格应该上升而受到抑制,都表明倾销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3.对进口方国内产业的冲击,是指审查被诉倾销产品对进口方国内产业的冲击程度。

(三)排除“非因果关系”的因素

对决定因果关系的因素进行分析的同时,还应对非决定因果关系的因素予以排除。如果非决定因果关系的因素是造成损害的主要或全部原因,则决定因果关系的因素不成立,反倾销调查将终止。

排除非因果关系的因素至少有:

1.未以倾销价格出口的进口产品的数量和价格。在被控倾销产品存在多国出口商的情况下,有时很难依每个出口商的具体情况来确定正常价值,此时只有在某出口商或进口商能提供证据,证明在其销售中有相当数量的产品不存在低价倾销的情况下,才可以排除其因果关系的存在。一般而言,能够被证明的产品的销售数量应该达到该出口商全部出口量的50%以上。

2.国内需求的减少或者消费模式的变化。在进口国国内市场需求减弱或进口国消费结构发生变化时,会引起市场供求关系的显著变化,导致商品价格下降或生产减量。而只要价格或产量下降,进口国国内产业的经济状况指数都会相应地发生变化,不能把这种变化的原因全归于对出口国商品的进口。

3.外国与国内生产商之间的竞争以及限制性贸易行为。进口国产业面临的竞争是多方面的,这种竞争不仅来自被控倾销的产品,而且来自其他非倾销产品,包括进口国国内生产同类产品的厂商间的竞争。当倾销产品的进口数量没有明显增长时,进口国国内产业的损害就可能是其他进口产品竞争的结果,也可能是由于存在限制贸易行为竞争的结果。尤其在进口国市场出现竞争秩序混乱、发生价格大战的情况下,就应该排除被控倾销产品的因果关系。

4.技术的发展以及国内产业的出口实绩和生产率。一国的企业技术水平、出口能力和生产效率是衡量该国某产业发展水平的最重要因素。如果进口国国内生产技术落后、产品出口能力弱、劳动生产率低下,则必然直接导致其产品竞争力下降、价格降低、产量减少等经济指标恶化。在这种情况下,显然就可以排除被控倾销产品的因果关系。

(四)关于累计评估

累积评估,是指一国反倾销主管机构在进行产业损害调查时,把来自不同出口国或同一出口国不同出口商的有关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造成的影响进行累积评估,以评估倾销的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是否造成了损害。WTO《反倾销守则》第3条第3款规定,如来自一个以上国家的一产品的进口同时接受反倾销调查,则调查主管机关只有在确定以下内容后,方可累积评估此类进口产品的影响:

1.对来自每一国家的进口产品确定的倾销幅度大于第5条第8款定义的微量倾销幅度(2%),且自每一国家的进口量并非可忽略不计(不少于3%,除非各国累计总数超过7%);

2.据根进口产品之间的竞争条件和进口产品与国内同类产品之间的竞争条件,对进口产品的影响所作的累积评估是适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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