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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未经鉴定的情况下,能否推定劣质食品与损害有因果关系

时间:2022-05-2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钱某夫妇终于有了一个可爱的宝宝,两人欣喜万分。在审理过程中,经多方联系,尚无专门机构对孩子所受损伤与服用劣质奶粉的因果关系进行鉴定。在适用无过错责任的情况下,被告的主观状态已经不再是证明对象,决定案件事实的关键在于被告的产品与原告的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证明。钱某夫妇主张的事实成立,某食品厂应当对孩子所受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基本案情】

钱某夫妇终于有了一个可爱的宝宝,两人欣喜万分。由于没有母乳,孩子出生的第二天,钱某就到附近的商店为其购买了某食品厂生产的奶粉。此后,钱某夫妇接连给孩子喂了10多袋同一品牌的奶粉。3个月后,孩子出现不肯进食的反常现象。钱某夫妇十分着急,将孩子送到医院检查,经诊断为因营养不良导致“败血症、低蛋白血症、多脏器功能失控”,在治疗过程中共花去医疗费用7000多元。钱某夫妇将剩余的奶粉送有关机构检测,检测结果显示该品牌奶粉营养含量普遍不符合标准值,特别是蛋白质含量低于标准值13个百分点(正常值含量要求大于18%,该品牌奶粉实际含量仅为5%左右)。钱某夫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孩子出现的营养不良症状以及由此导致的“败血症、低蛋白血症、多脏器功能失控”,是由于服用了某品牌的劣质奶粉所致,某食品厂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钱某夫妇向法庭提交了奶粉营养含量的检测报告和孩子的出生证(出生证记载婴儿出生时健康状况为良好)。某食品厂认为,钱某夫妇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孩子所受损害是由于服用其生产的奶粉导致,损害发生的原因存在多种可能,因此,不同意钱某夫妇的诉讼请求。在审理过程中,经多方联系,尚无专门机构对孩子所受损伤与服用劣质奶粉的因果关系进行鉴定。

【法理分析】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在没有专门机构的鉴定意见的情况下,能否推定孩子所受人身损害与服用某食品厂生产的劣质奶粉存在因果关系,从而要求某食品厂承担赔偿责任。

有人认为,两者的因果关系不能认定。任何损害的发生从起因来说均具有不确定性,它可能由一种原因造成,也可能由数种原因相结合造成的。具体到本案,孩子受到损害是事实,经治疗亦是事实,某食品厂的奶粉质量不达标也已经鉴定机构确定,但两者的因果关系并不必然成立。人身损害与食用劣质奶粉间有无因果关系,必须通过权威的专业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来加以确认。这种看法有欠妥当,不利于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产品缺陷致人损害适用的是无过错责任。在适用无过错责任的情况下,被告的主观状态已经不再是证明对象,决定案件事实的关键在于被告的产品与原告的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证明。在缺陷产品致消费者索赔案中,原、被告地位实质上是不平等的,如果不能找到相应的机构来鉴定确认因果关系的存在,要求原告对于因果关系进行直接证明的可能性几乎为零。如果以此为理由,原告的诉讼主张得不到法院的支持,对原告来说是不公平的。在这种情况下,可以通过事实推定来确定因果关系,以有效地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一方的合法权益。《证据规定》第9条规定:“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三)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也就是说,依众所周知的现实经验,某项事实的发生在大多数情况下均以另一项事实为原因,如果这两项事实同时存在,即推定两事实间存在因果关系。

在本案中,孩子出生时经医院确认为身体状况良好,孩子出生后受到父母的悉心照顾,因此,对其在出生后3个月出现的上述症状系自身因素导致的可能基本可以排除。某食品厂生产的奶粉为劣质奶粉已经确认是事实,孩子所患败血症、低蛋白血症、多脏器功能失调等病症,经医生诊断为营养不良所致。根据上述事实和人们的日常经验,可推定因果关系成立,无须通过专门机构鉴定。钱某夫妇主张的事实成立,某食品厂应当对孩子所受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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