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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抛物致人损害时受害者能否请求

时间:2022-05-2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46.高空抛物致人损害时受害者能否请求 业主与物业公司一起承担赔偿责任?建筑物的抛掷物造成受害人损害,受害人就是侵权行为法保护的弱者,救济其损害是侵权行为法的根本宗旨。因此,本案中,在当时法律对高空抛物致人损害责任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对73名业主的诉讼请求,此判决也无可厚非。

46.高空抛物致人损害时受害者能否请求 业主与物业公司一起承担赔偿责任?

——钟某父母诉某物业公司及73名业主高空抛物损害赔偿案

→案情简介

原告:钟某父母

被告:某物业公司

被告:73名业主

2006年5月31日下午,小学四年级学生钟某放学回家,在走至某大厦北侧的人行道时,被从楼上抛落的玻璃击伤头部,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警方进行了现场勘验,但是警方未给出玻璃是从具体哪一业主家掉落的书面调查结果。钟某的父母把某大厦有可能高空抛物的73个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都告上了法庭,要求各被告赔偿原告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约76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物业公司辩称:物业公司不该是被告,物业公司依法履行了物业管理职责,不应承担民事责任。高空抛物是行为人的故意行为,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包括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应当由行为人承担。所以,要求物业公司直接或间接承担赔偿责任没有法律依据。此外,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2条的规定,物业公司在性质上是受托或者依照规定对小区物业实施管理,其职责来自于法律的规定和业主的授权,具体职责是对小区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房屋及配套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另外,物业公司管理的地域范围是小区物业管理区域内,以建筑规划红线为界,而本案受害人受害地点也不在物业公司的管理服务范围之内。物业公司的管理职能有限,对高空抛物无法预见、难以制止。同时,物业管理公司也无权进入业主室内巡视,其职能也就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行使管理服务职责。对于出现高空抛物物业公司没有任何过错。

73名业主辩称:从目前情形来看,高空抛物有可能仅是一人造成的,让大多数人来承担法律后果这种做法是不公平的。

→审理结果

法院驳回原告对73名业主的赔偿要求,同时认为物业服务公司未能尽力履行职责,判决其承担30%的责任,赔偿受害者家属23万元。

→法理评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73名住户是否要对高空抛物事件的受害者承担赔偿责任,以及物业公司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现依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规定予以分析。

1.《侵权责任法》颁布之前实务界对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两种处理方法

高空抛物致人损害行为,是指物品被人从高空中抛下,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害的行为。因此高空抛物是行为人的积极作为,而不是物件自己坠落。如果能够查明高空抛物者的确切身份,则按照一般侵权行为来规范。本案的难点在于无法查明究竟何人实施了高空抛物的行为,因此无法确定真正的侵权人。

在无法确定真正侵权人的情况下,《侵权责任法》颁布之前实务界对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行为的处理,有两种不同的结果:(1)判决可能抛物的所有住户分担赔偿责任。这主要是基于同情弱者的立场。凡是受到非法侵害的受害人,法律就应当予以救济,并且不遗余力。建筑物的抛掷物造成受害人损害,受害人就是侵权行为法保护的弱者,救济其损害是侵权行为法的根本宗旨。因此,即使没有确定具体的加害人,但只要加害人的范围是确定的,抛掷物确实是从这座建筑物中抛掷的,那么该建筑物的占有人就应当承担责任;(2)裁定驳回原告起诉。理由是,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行为属于侵权行为的一种,原告应当证明是谁实施了加害行为,否则就要承担证明不能的法律后果。

2.《侵权责任法》关于高空抛物损害责任的立场

2009年12月26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87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该条规定的就是高空抛掷物或坠落物致人损害责任。该条规定结束了之前理论界与实务界对于该问题的纷争,为高空抛物损害责任的处理提供了统一的法律依据。在理解和适用该条规定时,须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责任主体的确定

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应当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担责任。如能确定具体侵权人,则应当由确定的具体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2)责任性质为补偿责任

此处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担的责任是补偿责任而非赔偿责任,因而不是侵权责任。作为补偿责任,意味着此种责任的承担不是按照损失的数额全部赔偿,而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受害人适当补偿。但此补偿责任在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之间如何承担,法律对此则没有明确规定。我们认为,可以根据《侵权责任法》第12条规定的精神,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补偿责任。

(3)免责事由

事实上,高空抛物致害责任的基础在于将众多的建筑物使用人视为可能的加害人,但如果其中一人或数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实施抛掷物的行为即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则排除了这种加害的可能,其自然不应当承担补偿责任。

3.物业公司不应当是高空抛物事件的被告

物业服务企业对小区安全的责任,其准确定义应为维护公共秩序。本案中,导致钟某被砸的玻璃物品为业主屋内的抛掷物或坠落物,而不是建筑物共有部分的脱落物,因此说这是典型的业主或住户的个人行为引发的案件,超出了物业服务的责任范围。物业服务企业没有监护业主个人行为的责任与义务。物业管理服务针对的是物业,并且仅对大厦的公共设施、设备、场所及部位负有限的安全防范协助职责,对高空抛物无法预见、难以制止。按照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业主物业的套内属私有区域,神圣不可侵犯。物业服务企业无权、无法也无义务将维护公共秩序的安全责任延伸至业主物业套内的法定私有区域。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47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时,物业服务企业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可见,物业服务企业仅在公共区域内履行有限责任义务。

因此,本案中,在当时法律对高空抛物致人损害责任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对73名业主的诉讼请求,此判决也无可厚非。但法院判决物业公司对原告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则值得商榷。

→法条点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2009年12月26日)

第八十七条 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8月26日)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时,物业服务企业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

物业服务企业雇请保安人员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保安人员在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时,应当履行职责,不得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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