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倾销与出口补贴

时间:2022-07-07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倾销与出口补贴_新编西方经济学教程倾销是现代国际经济活动中常见的一种经济现象,它是一种价格歧视的表现,是指将一国产品以低于正常价格的办法挤入另一国市场竞销的行为,即出口厂商在国际市场上,以低于正常价格集中地或持续大量地向国外抛售商品,以打击竞争者达到占领市场的目的,对别国同类商品和生产企业构成侵害,进而对进口国的某些工业造成重大损害或重大威胁的贸易行为,是一种不正当的贸易行为。

倾销是现代国际经济活动中常见的一种经济现象,它是一种价格歧视的表现,是指将一国产品以低于正常价格的办法挤入另一国市场竞销的行为,即出口厂商在国际市场上,以低于正常价格集中地或持续大量地向国外抛售商品,以打击竞争者达到占领市场的目的,对别国同类商品和生产企业构成侵害,进而对进口国的某些工业造成重大损害或重大威胁的贸易行为,是一种不正当的贸易行为。由于倾销本身是一种商品销售的行为,那么它和普通的销售有什么区别?我们到底如何界定倾销呢?

1.倾销的构成要件

在WTO的前身——关贸总协定第6条的协议中就明确规定,在正常的贸易过程中,一项产品从一国出口到另一国,如果该产品的出口价格低于在其本国内消费的相同产品的可比价格,也即以低于其正常价值的价格进入另一国的商业渠道,则该产品将被认为是倾销。从这个协定中可以看出,某种产品是否构成倾销应当满足以下要件:

①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或公平价值的价格销售;

②这种低价销售的行为给进口国产业造成损害,包括实质性损害、实质性威胁和实质性阻碍;

③损害是由低价销售造成的,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在实际国际贸易活动中,我们判定倾销行为是否发生,一般依据以下几个特点。首先,倾销是一种人为的低价销售措施。它是由出口商根据不同的市场,以低于有关商品在出口国的市场价格对同一商品进行差价销售。其次,倾销的动机和目的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为了销售过剩产品,有的是为了争夺国外市场,扩大出口,但只要对进口国某一工业的建立和发展造成实质性损害或实质性威胁或实质性阻碍,就会招致反倾销措施的惩罚。再次,倾销是一种不公平竞争行为。在政府奖励出口的政策下,生产者为获得政府出口补贴,往往以低廉价格销售其产品;同时,生产者将产品以倾销的价格在国外市场销售,从而获得在另一国市场的竞争优势并进而消灭竞争对手后,再提高价格以获取垄断高额利润。最后,倾销的结果往往给进口方的经济或生产者的利益造成损害,特别是掠夺性倾销扰乱了进口方的市场经济秩序,给进口方经济带来毁灭性打击。

2.倾销的种类

根据其目的和时间的长短来分,倾销可以分为偶然性倾销、持续性倾销、掠夺性倾销等几类。

(1)偶然性倾销(sporadic dumping),也称临时性倾销。当某种商品的销售旺季将过或已过,或经营公司改营其他业务,该商品尚有库存积压时,出口商降价向国外抛售,目的是清理库存、减少费用、实现资金周转。对进口国的消费者来说有短期利益,但不利于进口国同类商品的市场价格稳定性。虽然这种倾销也会对进口国的同类产品造成不利影响,但由于时间短暂,进口国对此较少采用反倾销措施。

(2)间歇性倾销(intermittent dumping),又称掠夺性倾销,指某一商品的生产商为了在某一海外市场上取得垄断地位而以低于边际成本的价格向该市场抛售商品,待竞争对手被驱逐出该市场后再实行垄断高价。由于商品降价是临时的,因此消费者只能获得短期的低价利益,一旦竞争者退出市场,倾销者会重新提高价格,以获得垄断性的高额利润。此后又会有新的竞争者加入市场,产生新一轮的竞争。掠夺性倾销的目的是占领、垄断和掠夺国外市场,严重损害了进口国的利益,进口国往往都会采用反倾销税的措施来加以抵制。

(3)持续性倾销(insistent dumping),又称长期倾销,是指某一商品的生产商一方面为了实现规模经济效益而大规模地进行生产,另一方面为了维持国内价格结构而将其中一部分商品长期以低价向海外市场销售。其目的往往是占领市场,为国内过剩商品或过剩生产能力解决出路,保护国内产业和生产者利益,转嫁经济危机,同时利用这一手段从经济上控制进口国。从进口国的消费者的角度看是有利的,这种持续性的倾销,意味着消费者可以长期享受低价商品。但是,持续性倾销会影响进口国的同类产业发展、劳动就业,影响进口国政府的税收、进口国的经济安全等。

倾销的实施使出口商利润降低甚至出现亏损,所以持续倾销的实现,必须依赖相关补贴来实现。倾销的补偿来源主要有四种:国内市场、垄断因素、政府补贴、规模经营,后两种是主要来源。无论哪一种形式的倾销,都违背了公平竞争的原则,也无一例外都会对他国政府、他国生产者、他国消费者造成损害,会遭到一致的反对、谴责、抵制、报复。一经调查核实,他国将在反倾销调查的基础上实施报复,依据《反倾销协议》予以征收“反倾销税”。

3.反倾销的运用

反倾销(anti-dumping)是指进口国主管当局根据受到损害的国内工业的申诉,按照一定的法律程序对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在进口国进行销售的、并对进口国生产相似产品的产业造成法定损害的外国产品,进行立案、调查及处理的过程和措施。通过这些措施达到对被倾销国的相关产业进行保护的目的。

从具体的反倾销方式来看,一般是对倾销的外国商品除征收一般进口税外,再增收附加税,使其不能廉价出售,此种附加税称为“反倾销税”。如美国政府规定:当外国商品到岸价低于出厂价时被认为是商品倾销,将立即采取反倾销措施。

为了制止倾销而采取反倾销措施应该说是合理的,但如果反倾销措施的实施超过了其合理范围或合理程度,反倾销措施也会成为一种贸易保护主义措施,从而对国际贸易的扩展造成阻碍性影响。例如,武断地认定原本不存在倾销的商品为倾销商品,或无根据地夸大倾销幅度,从而无理地实施反倾销措施或不适当地提高反倾销税,这些都会阻碍正常进口贸易的进行。

为了更好地规范反倾销行为,世贸组织的《反倾销协议》规定,一成员要实施反倾销措施,必须具备三个条件:第一,确定存在倾销的事实;第二,确定对国内产业造成了实质损害或实质损害的威胁,或对建立国内相关产业造成实质性阻碍;第三,确定倾销和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但实际上各国各行其是,仍把反倾销作为贸易战的主要手段之一。如美国与加拿大关于进口马铃薯征收特别倾销税的纠纷。1962年,由于气候原因,美国农产品收获季节早于加拿大,在美国马铃薯大量上市时,加拿大的马铃薯还未收获,这时美国出口到加拿大的马铃薯非常便宜,加拿大决定根据正常价格与出口价格的差异征收特别倾销税。美国政府认为,加拿大的征税行为是一种非关税壁垒,并向关贸总协定申诉,要求解决加拿大对进口马铃薯征收反倾销税的问题。1963年1月2日,加拿大取消了该项税收。

1.出口补贴的特点

出口补贴也称出口津贴,是指一国政府为了降低本国出口商品的价格,增强其出口商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以扩大商品的出口,或者补偿出口商的出口销售利润率低于国内销售利润率所造成的损失,在出口某些商品时给予出口商财政上的优惠待遇或现金补贴。补贴是一种政府行为,不仅包括中央和地方政府的补贴行为,而且还包括政府干预的私人机构的补贴行为。补贴资金一般来源于政府的公共财政开支。通过政府的补贴,被补贴的企业取得了实际的经济利益,增强了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从而促进了所在国的出口贸易。

经过补贴以后的商品,出口的价格往往低于该商品在本国国内的销售价格,所以我们常常看到有些游客出国旅游时往往会带回本国的产品。如许多日本游客在我国香港旅游时,会在香港大量购买日本本土生产的家电产品并带回日本,这往往就是由于出口补贴造成的。

2.出口补贴的方式

世界贸易组织的《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将出口补贴分为禁止性补贴、可申诉补贴和不可申诉补贴三种。禁止性补贴是不允许成员政府实施的补贴,如果实施,有关利益方可以采取反补贴措施;可申诉补贴指一成员所使用的各种补贴如果对其他成员国内的工业造成损害,或者使其他成员利益受损时,该补贴行为可被诉诸争端解决;不可申诉补贴对国际贸易的影响不大,不可被诉诸争端解决,但需要及时通知成员。实施不可申诉补贴的主要目的是对某些地区的发展给予支持,或对研究与发展、环境保护及就业调整提供援助等。

各国对出口商品可以提供补贴的方法很多,但不外乎两种基本形式,即直接补贴和间接补贴。

(1)直接补贴。

直接补贴是指在商品出口时,一国政府直接支付给出口商的现金补贴。

直接补贴方式以欧盟、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对农产品的出口补贴最为典型。实际上,由于农业效率低下、农业人口众多,即便没有农产品的国际贸易,许多国家也对农业采取补贴政策而并非用于出口补贴。特别是我国,作为农业大国,虽然农产品出口的绝对和相对数量都很少,国家也采取各种补贴政策保护农民的利益,但是发达国家往往在自己对农产品实行高额补贴的同时,却不断地对中国的农业补贴进行诟病或指责,这种做法是极其霸道的。

(2)间接补贴。

间接补贴是指政府在出口某些商品时,给予出口企业各种财政上的优惠政策。如退还或减免出口商品所缴纳的销售税(sale tax)、增值税(value added tax)、所得税(income tax)等;免征部分商品的出口税;对出口商品实行延期付税;对出口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提供出国参展费用;对出口的加工贸易给予暂时免税或退还已缴纳的进口税等。其目的在于降低商品成本,提高商品的国际竞争力。

根据世界贸易组织《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的规定,缔约方在商品出口中使用的各种形式的出口补贴是不合法的,但各国仍以各种隐蔽的形式提供出口补贴;所以实际上出口补贴在很大程度上已经成为了一种贸易保护的工具,成为国际贸易中的非关税壁垒。

3.反补贴的运用

反补贴是一国政府或国际社会为了保护本国经济健康发展,维护公平竞争的秩序,或者为了国际贸易的自由发展,针对补贴行为而采取的必要的限制性措施。反补贴从具体方式上来看包括临时措施、承诺、征收反补贴税。

(1)临时措施。

临时措施是为顺利进行继续调查而采取的预防性措施,也是进口国调查机关决定是否最终征收反补贴税的前序性非正式措施。调查机关采取临时性措施,表明其对补贴的存在和补贴进口产品给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已经有了初步肯定性的结论,但采取临时措施并不表明一定要采取最终的反补贴措施。

(2)承诺。

承诺主体包括产品的原产国政府或出口国政府,自愿承诺的情形一旦出现,则可以中止或终止调查,而不采取临时措施或征收反补贴税。反补贴调查中承诺的形式不仅限于价格上的承诺,还包括补贴的取消或限制等情况。

(3)征收反补贴税。

征收反补贴税是指调查机关在仲裁时最终确定征收反补贴税。如果反补贴调查最终裁定存在补贴和产业损害,调查机关便可决定对补贴进口产品征收反补贴税,反补贴税不得超过经确认而存在的补贴额。反补贴税的执行期限只能以抵消补贴所造成的损害所必需的时间为准,执行期限不得长于5年。如调查机关通过调查确认有充分理由,可适当延长期限。

反补贴是国际贸易组织规定的三大贸易救济措施之一。它是国家维护对外贸易秩序的重要法律手段,可以克服行政手段的任意性;同时由于产品经过补贴后价格大幅降低,对进口国市场造成冲击,违反了贸易的公平性,国家采取反补贴的措施,可以制止不公平交易,规范贸易竞争行为,对维护国家宏观经济利益,促进对外贸易的健康发展有着重要意义;反补贴的运用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进口,可以合理调节进出口贸易,避免对外贸易损失,保护本国工业,有利于维护国际经济贸易新秩序。

国民待遇原则与“世贸组织第一案”

1995年1月,世界贸易组织成立伊始就受理了一起非常棘手的贸易争端——委内瑞拉申诉美国。

案情简介

1993年美国环保署根据国会1990年《清洁空气法》修正案制定的“汽油规则”,要求自1995年1月1日起在美国销售的汽油必须符合新的清洁度标准。在美国污染严重的地区只允许销售法定清洁汽油(精炼汽油),在其余地区销售的常规汽油不得低于1990年实施汽油的清洁度标准。关于1990年清洁度标准的确定,分为两种情况:在1990年营业6个月以上的国内供应商可自行确定本企业的标准,而国外供应商和在1990年营业不足6个月的国内供应商必须执行法定标准。美国的这一政策公布后,遭到了作为美国重要的国外汽油供应商委内瑞拉的反对,委内瑞拉认为该政策违反了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则,严重损害了委内瑞拉的经济利益。于是,委内瑞拉便把美国告到了世界贸易组织。随后不久,巴西也加入了对美国的申诉。这便是所谓的“世贸组织第一案”。

案情分析

在此案中,美国显然违反了世界贸易组织的国民待遇原则。国民待遇原则要求一国给予所有成员国的公民和企业在经济上的待遇不低于给予本国公民和企业的待遇,主要包括税收、知识产权的保护、市场的开放等,以保证成员国产品与本国产品以同样的条件竞争。而美国在实施新汽油政策时对进口汽油的化学性能规定了比国产汽油更严格的标准,构成了对国外汽油供应商的歧视。于是,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机构裁定美国的汽油政策违反了世贸组织的国民待遇原则,要求美国修改汽油政策,使其与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则相一致。美国接受了裁决,并应委内瑞拉的要求,自1996年5月20日起的15个月内修改其汽油政策。1997年8月19日,美国签署了新的汽油政策,“世贸组织第一案”也最终得到了圆满解决。

农产品补贴问题的争端

农产品的补贴问题一直以来是各国贸易中的敏感问题,它被作为挑起贸易争端的工具而频繁地使用。美国就常常以中国农产品(如猪肉小麦)关税、补贴和出口规则等问题对中国农产品补贴横加指责,旨在占尽其在对华贸易上的各种好处。

中国加入WTO后,中美双方发生多次贸易摩擦,摩擦的领域大多集中在制造业和服务业领域。但美国为了在农业领域开辟新战场,矛头就直指中国农产品补贴。美国首先攻击中国的生猪饲养政策。美国认为中国的企业所得税率为25%,但中国生猪饲养等肉类企业似乎不必交纳此等所得税。美方要求中方解释猪肉生产和加工商是否属于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企业,并要求中方公布猪肉生产商和加工商2007年和2008年的总收入。

2008年中国生猪存栏数因疾病等问题大幅下滑,导致市场猪肉价格飙升。为此,中国政府采取一系列措施,鼓励和促进生猪饲养和肉类加工。美国因此就指责,中国目前对饲养每头母猪补贴100元人民币,是过去补贴的两倍,而此前中国对生猪饲养补贴已高达8.86亿美元,美方要求中方提供新补贴方案细节和补贴总额。

此外,美国政府还再次就中国农业增值税问题提出质疑:中国农民生产的小麦、棉花和玉米等农业大宗商品,看起来是免交增值税(13%)的,而进口相关产品则必须缴纳这13%的税,这对相关出口商不公平。

众所周知,美国是世界上农业补贴最多的国家之一,美国在自己对农业和农产品给予高额补贴的同时,却对别国的补贴发难,这显然是毫无道理的霸权逻辑。

事实上,按照WTO相关规则,各国政府都可以对农产品给予不同程度的补贴。此前多哈回合谈判之所以破裂,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在于美国拒绝在本国农产品补贴问题上做出较大让步。

农产品补贴问题,也曾是中美在中国“入世”谈判问题上的一个焦点。当年中国在“入世”时,曾同意取消农产品出口补贴,并将国内农产品补贴降至8.5%,美国目前似乎怀疑中国违反了相关承诺。而事实上中国的农产品补贴比例目前还远达不到8.5%。美国每年仅棉花补贴就达40亿美元,反而指责中国还不到10亿美元的生猪补贴,这显然是另有目的。美国选择在WTO多哈回合谈判因农业补贴问题争执不下之时来指责中国,这也许是美国转移视线和矛盾的一个策略。

不论美国是出于何种目的对中国进行责难,中国作为WTO的一员,就要学会用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则来保护本国的权益,并且中国对农产品的补贴是在WTO框架之内进行的,完全可以理直气壮地回应美国的指责。

中美水产反倾销第一案

2004年2月17日(美国当地时间),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建议对原产于中国等6个国家的冷冻和罐装暖水虾征收高额反倾销税。消息传出,在我国水产业,特别是虾产业中引起了强烈震动,使我国虾产品出口严重受阻。2004年4月,我国渔业大省——浙江省虾产品对美出口全面停止。2004年3—6月,我国虾产品主产区——广东虾产品对美国出口仅为1010吨,降幅达85.9%;这4个月出口量比前两个月下降了37.6%。2004年,我国向美国出口海产虾6.61万吨,同比下降18.84%;金额3386亿美元,同比下降23.78%。2004年美国虾产品进口量在50万吨的水平,其中我国虾产品占有率为13.2%。自2004年下半年开始,我国几乎失去了美国虾产品市场。这是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在国际贸易中遭受的第一起有关水产品的反倾销调查。为什么美国要对出口到美国的水产品实施反倾销调查呢?

案情简介

2002年1月,以佛罗里达半岛沿海地区为代表的美国南部阿拉巴马、佛罗里达、佐治亚、德克萨斯、路易斯安那、密西西比、北卡罗莱纳、南卡罗莱纳8个州47家养虾企业组成南方虾业联盟,以本国虾产业利益受到进口虾威胁为由,商议对原产于泰国、中国、越南和部分南美国家在内的16个国家的进口对虾提起反倾销立案调查诉讼申请,并聘请律师搜集证据。2002年春季,由于异常低温,导致墨西哥湾野生对虾捕获量减少,过少的捕获量意味着赚钱的机会减少,这使美国南方虾类产业长期以来面临的生产下滑问题突显出来。根据美国《1921年反倾销法》的规定,在确定由于进口到美国的外国产品以低于或将要低于美国的价格,或者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销售,造成美国某一产业可能受到损害或该行业的建立受到阻碍时,财政部长可以发布裁决公告。如果购买价格或出口商销售价格低于外国市场价格(在不存在可比市场价格时,低于生产成本),就应该对出口商征收相当于这些差额的特殊反倾销税。

2002年7月,美国对虾加工商也加入到南方虾业联盟,该联盟的企业总数达到217家,使涉案产品的范围从原料虾扩大至对虾加工品。2000年,由西弗吉尼亚联邦参议员罗伯特·伯德提出并获通过的《伯德修正案》允许将关税收入补贴给最先提出倾销诉讼的美国企业。2001—2003年,美国向提起倾销诉讼的美国企业补贴了8亿美元。有关业界人士预计,在本次虾反倾销案中,即使仅对目前50%的六国进口虾数量征收15%的反倾销税,关税总额也将达到1.8亿美元。按此计算,参与和积极支持本次反倾销诉讼案的217家企业,每家可从征收的反倾销税中平均分得82.9万美元的补偿金。这就是美国企业积极申诉的重要原因。

2003年8月8日,美国南方虾业联盟决定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申请对进口虾进行调查,对以中国为首,包括巴西、泰国、委内瑞拉等12个对虾出口国提起反倾销诉讼。2003年,美国联邦政府以救灾款的名义资助其国内捕虾业者3500万美元。

2003年12月31日,美国南方虾业联盟,正式致函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要求对亚洲和拉美几个国家的冷冻和罐装暖水虾征收25.76%~63.68%的反倾销税,称“由于外国虾养殖业者的不公平竞争,美国捕虾者和虾加工者已经不能维持基本的生产,正处于全行业亏损的境地”。该联盟提供的数字显示,2000—2002年,由于进口虾急剧增长,导致美国虾加工企业大量裁员,两年间虾捕捞产值从12.5亿美元降至5.6亿美元,下降了50%以上。在墨西哥湾沿岸的一些港口,捕捞虾的港口交货价约为3.3美元/磅,比两年前低了近50%。路易斯安那州政府将35万美元的联邦资金拨付给参与提出反倾销诉求的虾捕捞企业用以支付律师费用,该州的一些官员公开力劝虾捕捞业者向联邦政府申请《伯德修正案》资金。

2004年1月4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发布公告,启动对原产于中国、巴西、厄瓜多尔、印度、泰国和越南的冷冻和罐装暖水虾的产业损害调查程序。涉案产品海关编码为03061300、16052010。2004年1月21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举行听证会,听取支持征税方和反对征税方为时1小时的陈述。

2004年2月17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初裁认定,原产于巴西、中国、泰国、印度、越南、厄瓜多尔的冷冻和罐装暖水虾损害了美国以海洋捕捞为主的虾产业,建议对上述国家的虾产品征收高额反倾销税。2004年7月6日,美国商务部发布公告,对原产于中国和越南的冷冻和罐装暖水虾作出反倾销初裁:除中国湛江国联水产品有限公司外,中国暖水虾生产商和出口商的倾销幅度为7.67%~112.81%;越南暖水虾生产商和出口商的倾销幅度为12.11%~93.13%。该年7月同期,美国国家海洋渔业服务署以宣传野生捕捞虾的营销费用的名义资助南方虾业联盟400万美元。

2005年1月6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对原产于巴西、中国、厄瓜多尔、印度、泰国和越南的冷冻和罐装暖水虾作出产业损害终裁:原产于上述六国的冷冻暖水虾对美国国内产业造成了实质性损害;原产于中国、泰国和越南的罐装暖水虾没有对美国国内产业造成损害;原产于巴西、厄瓜多尔和印度的罐装暖水虾属于微量损害。

2005年1月26日,美国商务部发布公告,修改此前作出的对原产于中国、巴西、厄瓜多尔、印度、泰国和越南的冷冻和罐装暖水虾的反倾销终裁结果并发布反倾销征税令。美国商务部在修订后的裁决中没有将罐装暖水虾包含在征税范围之内。其中,我国应诉企业中获得单独税率的企业为39家,占总数的73.58%,比初裁增加了18家;未获得单独税率的企业14家,占总数的26.41%。获得单独税率的企业平均税率为53.68%。平均税率与初裁相比变化不大。我国53家应诉企业中,广东25家、浙江18家、山东2家、海南2家、上海2家、河南1家、香港1家、辽宁1家。应诉企业占我国对虾出口企业总数的51%。也就是说,有49%的企业没有应诉,而较长期地放弃了美国虾产品市场。

2005年4月21日,美国商务部反倾销执行办公室公布了非市场经济国家反倾销单独税率申请模板和所需证明文件。美国商务部认定,中国、越南、乌克兰、白俄罗斯、摩尔多瓦、阿塞拜疆、格鲁吉亚、亚美尼亚、吉尔吉斯斯坦、塔吉克斯坦、土库曼斯坦和乌兹别克斯坦为非市场经济国家。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出口商只有在法律和事实上提供充足的证据说明出口活动不受政府控制,才可以获得单独的倾销幅度。

政府在事实上未对出口活动进行控制通常取决于以下4个因素:①每个出口商是否未在政府的控制下、未经政府授权单独制定出口价格;②每个出口商是否根据销售情况独立作出有关利润分配和融资的决定;③每个出口商是否有权进行谈判、签署合同和其他协议;④每个出口商是否在确定管理层方面享有自主权。在进行上述检验后,应诉企业可以申请单独税率。实际上,正是由于我国被美国认为是非市场经济国家,在虾产品反倾销案中,所受到的伤害也最大。

2005年4月25日,美国商务部法律顾问Theodore Kassinger同来访的印度商务部领导人Elangovan和Menon会谈之后,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决定重新考虑对印度和泰国这两个受到海啸侵害的国家所执行的反倾销税。

案件至此已经全部明朗。在被调查的六个国家中,印度和泰国这两个养虾大国很可能被终止调查。巴西和厄瓜多尔的绝大多数企业仍然可以向美国出口冷冻虾。越南有4家企业可以向美国出口对虾。中国有1家企业可以向美国出口对虾。美国对中国和越南基本关闭了虾市场的大门。中国是本次案件所受影响最严重的国家。

2005年,美国近40亿美元的对虾消费市场,将更多地被上述六国中的泰国和厄瓜多尔填补。原因在于,泰国对虾始终在美国市场占有率第一,有可能被终止调查。厄瓜多尔近水楼台,生产及运输成本最低,且税率最低。当然还有许多没有受到反倾销调查的国家,如印尼、孟加拉国、墨西哥、马达加斯加、委内瑞拉、阿根廷、智利、加拿大、洪都拉斯、圭亚那等近40个国家。有报道称,墨西哥能够躲过此劫的原因在于,该国为美国南方虾业联盟提供了130万美元的诉讼费用。

受到本次案件影响,我国将损失每年2亿美元的产品价值——产品贡献额,即产品所需设备的折旧、利息、管理费、劳动力工资、利润和税收等。我国一些大型对虾加工企业已经停产,更多的企业处于半停产状态,很多企业开始转产。由于对虾龙头企业数量剧减,一大批对虾养殖户也开始转产。很长一段时间,从我国南方到北方的南美白虾养殖热、加工热、出口热就此被抑制。但是,由此带来了更为严重的问题:我国因此而出现的剩余劳动力、剩余水面、剩余生产力又都投入到已经明显过剩的罗非鱼的养殖、加工和出口之中。当水产品出口中的第一品牌对虾出口受阻后,紧接着我们又用自己的手把罗非鱼(很多华人称之为吴郭鱼)推向反倾销的风口派尖。

案例分析

(1)反倾销并不是政府行为,而是企业行为。用市场经济的观点看,政府是为企业服务的,为企业解决困难,是政府围着企业转,而不是企业围着政府转。正是由于我国被认定为非市场经济国家,所以,我国企业受到的影响最大。也正因为如此,诉讼事件也具有浓厚的政治色彩。那么,如何从这一困境中突围?只有一条路,那就是在所谓的“非市场化国家”的环境中,创造出市场化的企业,即确立起现代公司制度的企业、是平民化而不是权贵化的企业、是民营化的企业、是完全靠市场生存而不是靠政府生存的企业。企业在所有的商业行为中,应该刻意营造商人的光环,而不是政府的光环。行业要有自己的组织,企业要有自己的组织,这种组织不是政府的组织,也不是政府的某一个部门控制的组织,而是市场化的、能够自己说了算的组织(如美国南方虾业联盟)。

(2)行业要建立起专业性的预警体系,企业更要建立起企业自身的预警体系。通过这次美国虾反倾销案我们可以看到,整个事件美方酝酿了三年,而我们很多企业对此却毫无反应。很重要的原因是,我们很多企业根本不知道这件事。企业的产品研发是重要的事情,但比产品更重要的是对产品所处市场的研究,是对相关信息的筛选、搜集、整理、提炼。企业必须要养“闲人”,要有没有经济指标的人,要有不围着产品转的人,要有专门研究市场的人。信息时代的网络化并不是简单地建立公司网站,不是让别人能够搜索到自己,更不是摆谱,而应是能够随时知道潜在的竞争对手正在做什么。信息人员不是电脑操手,而是具有职业敏感度的市场分析人员、市场情报人员。湛江国联水产品有限公司于2002年得到诉讼案件的相关信息后,立即组织人员做好防范工作,保全原始记录,在强制调查中从容应对,填写了3000多份问卷,最后胜出。虽然代价是1000多万元人民币的应诉费用,但相对于每年1亿美元的出口额,确是九牛一毛,相对于近1亿元人民币的投资来说,更是“超值”。

(3)单一产品的公司、单一市场的公司、单一客户的公司都是经营风险极高的公司,都是不稳定的公司。一旦市场发生变化,这样的企业随时都会面临绝境。多元化的策略,无论是在国际还是国内贸易中都是非常必要的。当企业产品处于成熟期时,尤其应当如此。多元化的策略,主要是指企业既应该有成熟期的产品,也应该有成长期的产品,还有开发期的产品。在本次虾产品反倾销案中,一家南方企业因为仅有对虾一个产品,生产线只能生产出口产品,且只有美国一个市场,结果在2004年6月不得不全面停产。而此前其半年出口额就已经达到2000多万美元,2003年9月新建流水线才刚刚投产,损失惨重。多元化的策略还表现在多元化的市场上。虽然湛江国联水产品有限公司在本次虾反倾销案中以零关税胜出,但是,按照多元化思想,其不仅应该逐步提高在美国市场的占有率,更应该将目光投向其他市场,如日本、南美、欧盟和东南亚等。

(4)产品质量是企业生存的根本。湛江国联水产品有限公司此次以零关税胜出,很多人想知道原因是什么。其实,根本的原因在于产品过硬的质量、在于生产环境的全面现代化、在于员工的出色表现。美国商务部代表在现场核查中对湛江国联水产品有限公司优秀的生产环境、严格的全程质量管理表示钦佩。所以,湛江国联水产品有限公司胜出不是美国的选择,而是市场的选择。

(5)尊重市场规律是我们应对反倾销的最有利的武器。政府有关部门、很多省市往往热衷于人为地确定优势产业带、优势产品群,形成一哄而上,又一哄而下的局面,结果往往事与愿违。优势产业的形成不是人为决定的,而是市场决定的。人为决定的事情,多数会被市场无情地改变和修正。政策导向应该集中在科技含量高,附加值高,核心竞争力高的产品、产业、资金投入上。科学发展观要求政策导向更加关注环境保护、水资源的充分利用、产品生产全过程有害物质的严格控制,以及相关产业的可持续发展上。

市场规律要求我们,政府必须与企业脱钩,政府必须与政府办的所有各种名义的协会脱钩。企业的事情企业办、行业的事情行业办、政府的事情政府办,各司其职。

(资料来源:中国农业网)

1.名词解释

国际金融体系 金币本位制 金块本位制 金汇兑本位制 布雷顿森林体系 牙买加体系 倾销 反倾销 偶然性倾销 间歇性倾销 持续性倾销 补贴 反补贴

2.绝对优势理论的理论观点包括哪些?

3.如何评价相对优势理论?

4.要素禀赋理论的假设前提包括哪些?

5.什么是“里昂惕夫之谜”?

6.李斯特的经济发展阶段论指的是什么?

7.世界贸易组织的性质和原则有哪些?

8.北美自由贸易区有哪些特点?

9.国际金融体系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10.布雷顿森林体系主要有哪些作用?

11.如何评价牙买加体系?

12.倾销的构成要件和种类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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