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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技术倾销到制度倾销

时间:2022-09-0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商标制度是知识产权制度另一重要组成部分。对发展中国家而言,知识产权制度往往成为进入现代化的一个重要标志。目前,这些具有代表性意义的知识产权国际条约已超过30个。这些国际组织不仅发挥了知识产权国际事务裁判的职责,同时也有力地推动了知识产权制度全球化的迅速扩张。这种罅隙的具体表现就是知识产权制度表现形式的多样化和制度执行强度的参差不齐。

知识产权制度发端于西欧,而且并非一蹴而就。知识产权制度六大组成部分中专利制度问世最早,1623年英国颁布了《垄断法规》,对专利制度在国家法律层面予以最终确认。此后的60年间,随着英国产业革命浪潮在全球激荡,美国(1790年)、法国(1791年)、荷兰(1817年)、德国(1877年)、日本(1885年)纷纷效法颁布专利法案,实施专利制度,说明专利制度不仅被全球经济所承认,并成为现代化的标志性制度。商标制度是知识产权制度另一重要组成部分。据史料记载,英国法院在1618年曾受理过一起商标侵权纠纷,但仅停留在判例层面。商标制度成为市场经济的必要组成部分,肇始于法国的《备案的商标保护法令》(1809年),此后法国又全面实施了《商标权法》(1875年),确立了商标注册保护的市场经济制度。可以说英国萌芽了专利,而法国萌芽了商标,此后英(1862年)、美(1870年)、德(1874年)三国陆续出台了本国的商标法,标志着注册商标制度由地方制度变为世界通行的制度之一。英国是世界上最早确立版权制度的国家,其《图书出版保护法》于1710年正式颁布,而法国紧随其后并有所完善,于1780年前后实施了《表演权法》与《著作权法》。在亚洲,日本于1875年出台《版权条例》,并于1887年修改,1898年为加入《伯尔尼公约》,更名为《版权法》。

经历了近代经济社会的制度演进之后,知识产权在现代全面进入了全球化阶段。对发展中国家而言,知识产权制度往往成为进入现代化的一个重要标志。当然,从知识产权自身发展的角度看,全球化的过程不是简单的法律条文的国家化过程——即在基本原则和总体构架上趋于同一——而是资本全球化的必然需求。也就是说,知识产权全球化是在经济全球化格局下,国际知识产权越来越成为世界各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建设目标与发展趋势。同时,知识产权全球化也是分工专业化的产物,在全球范围内不同国家、不同地域、不同经济体之间的贸易往来和分工合作导致了知识产权的流动和交易需要制度保障。当然知识产权全球化并非“无源之水、无本之木”,早在知识产权制度初登历史舞台的产业革命初期,就表现出一种先天的全球化特征,抑或是全球化成就了知识产权制度。例如在《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缔结之前,欧洲已有30个国家签署了双边版权保护协定。正是在这种大背景下,知识产权才成为一种“外来”制度,“先进”制度被更多的国家,尤其是后起的资本主义国家所“跟进”。1883年旨在保护工业产权(专利和商标)的《巴黎公约》成为知识产权全球化的分水岭,自此以后,知识产权制度不再是一个国家的单一制度,而是各国与国际公约挂钩,保护本国或本国在他国的知识产权利益。目前,这些具有代表性意义的知识产权国际条约已超过30个。其覆盖范围包括版权、专利、商标、地理标识、集成电路设计、植物新品种、科学发现等诸多领域。并且拥有了相应的组织机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联合国教科文组织(WESO)以及世界贸易组织(WTO)。这些国际组织不仅发挥了知识产权国际事务裁判的职责,同时也有力地推动了知识产权制度全球化的迅速扩张。

表格1 知识产权制度主要法律构成

任何制度的选择和演变都是人们在成本和收益之间相互比较的结果。知识产权制度同样无时无刻不受到政治体制、国际环境、经济基础等因素的影响,但对其进行制度安排,必须以能否带来知识财富的增长收益为标准。[7]市场经济全球化的一个显著特征就是:发展中国家的资源、劳动力优势必须结合发达国家的先进技术和投资才能发挥作用,因此资金流和技术流往往成为发展中国家经济增长的主导因素。[8]而仅仅把知识产权制度作为一种单一的法律工具就会丧失知识创新与经济发展之间的制度完整性。正如郑成思所言,“如果坚持按照我们认为合理的水平来保护知识产权、不思考经济全球化的客观需求以及国际条约的责任担当,仅以一国范围来看这种坚持或许合理;但在国际竞争的大背景下,坚持的唯一结果只有自我淘汰。”对于广大发展中国家和地区而言,知识产权制度是现代社会制度的衍生物,同样也是“舶来品”,与当地经济发展实际和固有社会条件存在一定的“罅隙”。这种罅隙的具体表现就是知识产权制度表现形式的多样化和制度执行强度的参差不齐。

在客观上,知识产权及其制度机制更多地表现为一种来自外界的国际化趋势和力量。这也是多数发展中国家不能像接受其他社会制度那样更加容易地接受知识产权制度,即便是接受和加入了协议体系,但在执行力上也是各有轻重。尽管许多跨国公司和商业共同体希望在全球建立一个统一的知识产权体系(至少在工业专利领域),然而不仅是发展中国家担心知识产权作为经济工具如果过于强势,则会使本国的技术和专门知识遭到裹挟,即便是在知识产权发源地的欧洲,各成员国只是就专利的基本特性方面达成一致。[9]另一个阻碍知识产权全球化的障碍是主权问题。根本性差异尚未找到实质性的解决路径,例如发明在先(美国原则)与申请在先(欧洲原则)的对立问题仍存在较大争议。不论怎样,一个不争的事实是,知识产权本身在经济活动中的角色正在发生转变。从上世纪六七十年代开始,企业价值中无形资产所占的比重越来越高,与有形资产——土地、厂房和原材料不同,无形资产通常能够大规模扩张,而所有者付出极低的成本就能重新组织生产和开发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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