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证券公司自营业务审计

证券公司自营业务审计

时间:2022-11-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我国,证券自营业务专指证券经营机构为机构自己买卖上市证券的行为。证券经营机构从事证券自营业务,必须取得中国证监会认定的证券自营业 务资格并领取 中国证监会颁发的《经 营证券自营业务资格证书》。法律风险主要是指证券公司在自营业务中违反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如从事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行为等,使证券公司受到法律制裁而导致损失。

第十二章 证券公司自营业务审计

第一节 自营业务概述

一、自营业务简介

证券自营业务,是指证券经营机构以自己的资金买卖证券从而获取利润的证券业务。按业务场所分类,,自营业务分为场外和场内自营买卖两类:场外自营买卖是指证券经营机构通过柜台交易等方式,由客户和证券经营机构直接洽谈并完成证券交易;场内自营买卖是指证券经营机构以自有资金、自身名义在证券交易所买卖证券。

世界各国证券自营买卖业务各不相同,也较为复杂,如在美国纽约证券交易所,其经营证券自营业务的机构又分为交易厅自营商和自营经纪人。前者只进行证券自营买卖业务,而不办理委托业务;;后者则在自营证券买卖业务的同时兼营代理买卖证券,但其代理客户仅限于交易厅里的经纪人与自营商。在我国,证券自营业务专指证券经营机构为机构自己买卖上市证券的行为。可供买卖标证券包括: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A股、基金、认股权证、国债、企业债券等。证券经营机构从事证券自营业务,必须取得中国证监会认定的证券自营业 务资格并领取 中国证监会颁发的《经 营证券自营业务资格证书》。

二、开展自营业务条件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经营机构证券自营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证券公司申请从事证券自营业务,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证券专营机构具有不低于人民币22 000万元的净资产,证券兼营机构具有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的证券营运资金。

(2)证券专营机构具有不低于人民币1 000万元的净资本,证券兼营机构具有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的净证券营运资金。其中:

净资本=净资产-(固定资产净值+长期投资)×30%-无形及递延资产-提取损失准备金-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长期性或高风险资产

(3)2/3以上高级管理人员和主要业务人员具备必要的证券、金融、法律等有关知识,熟悉有关业务规则及业务操作程序,近2年内没有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同时还必须具有2年以上证券业务或3年以上金融业务的工作经历。

(4)证券经营机构在近1年内没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或在近2年内未受到取消证券自营业务资格的处罚。

(5)证券经营机构成立并且正式开业已超过半年,证券兼营机构的证券业务与其他业务分开经营、分账管理。

(6)设有证券自营业务专用电脑申报终端和其他必要设施。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为规范证券经营机构的自营业务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降低市场经营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中国证监会在《证券经营机构证券自营业务管理办法》中还明确规定,证券经营机构必须将证券自营业务与证券经纪业务分开操作,严格禁止从事违反有关证券法规的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欺诈客户等行为。

第二节 自营业务风险

一、自营业务风险分析

作为证券公司传统业务之一,自营业务具有以自有资金或负债筹资进行投资、资金运作规模大等特点,,虽然收益可能较大,但可能使证券公司随时面临投资无法收回的风险。如何对自营业务风险进行管理,如何把风险降到最低,是证券公司自营业务运营成功与否的一大关键因素。

从对证券经营机构自营业务风险的分析及其产生方式看,可以把证券公司自营业务风险划分为以下八大类:

(一)交易方式风险

与一般投资相同,自营业务交易方式主要有现金交易风险和保证金交易风险(又称信用交易风险)。一般来说,保证金交易风险较现金交易更大。

(二)决策风险

决策风险指证券公司在自营业务中,对投资目标、投资时机、投资对象、投资组合、操作策略以及与此相关的规章、制度决定和选择做出错误判断,引起投资决策或操作失误,导致 管理不善或内控不严而使自营业务受到损失。

(三)经营管理风险

证券自营经营管理风险是指证券经营机构在证券自营买卖过程中因主观经营水平不高、管理不善所带来的损失。

(四)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主要是指因不可预见和控制因素导致市场波动,使证券价格变得变幻莫测而造成的风险,甚至导致证券公司自营亏损。这是证券公司自营业务面临的主要风险。所谓自营业务风险性或高风险特点也主要是指这种风险。

(五)企业风险

上市公司和债券发行企业由于受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其经营业绩下降甚至破产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

(六)法律风险

法律风险主要是指证券公司在自营业务中违反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如从事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行为等,使证券公司受到法律制裁而导致损失。

(七)利率风险

利率升降影响了股价也由此决定了投资者投资风险的大小。

(八)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将持有证券出售变卖以取得现金的速度快慢、难易而带来的风险。

二、自营业务中的禁止行为

证券公司自营业务量在整个市场业务量中占有相当大的份额,因此证券公司在自营业务中是否遵守规则,对市场规范运作有不小的影响。在从事该业务过程中,证券公司应建立完善的内部监控机制,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政策和法规,始终保持遵纪守法意识,防范和制止各种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行为的发生。

(一)禁止内幕交易

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人员所知悉,尚未公开和可能影响证券市场价格的重大信息。在证券公司从事自营业务时,严禁以获取利益或减少损失为目的,利用内部信息进行交易活动,此类内幕交易行为包括:

(1)内幕人员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证券或者根据内幕信息建议他人买卖证券。

(2)内幕人员向他人透露内幕信息,使他人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3)非内幕人员非法获取内幕信息,并根据该信息买卖证券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证券。

(二)禁止操纵市场

所谓证券经营机构操纵市场的行为,是指证券经营机构利用其资金、信息等优势,或者滥用职权操纵市场,影响证券市场价格;制造证券市场假象,诱导或者致使投资者在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作出证券投资决定,扰乱证券市场秩序,以达到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转嫁风险的行为。具体包括:

(1)通过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2)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或者相互买卖并不持有证券,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3)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进行不转移所有权的自买自卖,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4)以其他方式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三)禁止欺诈客户

欺诈客户的行为主要是证券经营机构将自营业务与经纪业务混合操作,具体表现为在经营中不按照投资者委托要求及时按程序操作,而是将有利价格留作自营,将不利价格留给投资者。

(四)其他禁止行为

(1)证券公司自营业务必须以自己的名义进行,不得假借他人名义或者以个人名义进行。

(2)证券公司不得将自营账户借给他人使用。

(3)禁止委托其他证券经营机构代为买卖证券。

(4)当上市公司或其关联公司持有证券经营机构10%以上的股份时,该证券经营机构不得自营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5)证券经营机构从事证券自营业务,应将买进或卖出证券逐笔交由证券交易所指定登记清算机构办理交割,不得以当日卖出或买进同种证券抵充等。

三、自营业务监督与检查

近几年,证券公司自营业务存在使用不规范账户进行自营、超比例持仓、持股集中或涉嫌操纵市场等问题,并成为公司风险的主要爆发点。因此,自营业务监督与检查就显得格外重要,它能够有效地降低违规操作的可能性。自营业务监督与检查主要分为以下四个方面:

(一)专设账户、单独管理

2008年6月1日起施行的《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规定,证券公司证券自营账户,应自开户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报证券交易所备案。

(二)证券公司自营情况报告

证券公司应每月、每半年、每年向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报送自营业务情况统计表。

(三)中国证监会监管

证券自营业务原始凭证以及有关业务文件、资料、账册、报表和其他必要材料应至少妥善保存20年。

(四)证券交易所监管

要求会员的自营买卖业务必须使用专门股票账户和资金账户,并采取技术手段严格管理;检查开设自营账户会员是否具备规定的自营资格;要求会员按月编制库存证券报表,并于次月5日前报送证券交易所;对自营业务规定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每年66月30日和112月31日过后3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各家会员截止到该日的证券自营业务情况。

第三节 自营业务审计

一、自营业务内部控制

从事证券投资以获取收益,是一项高收益同时又是高风险的业务。与广大其他投资者一样,券商在进行证券投资的时候,也会面临政策风险、购买力风险、利率风险等系统性风险和财务风险、价格风险、经营风险、流动性风险等非系统性风险。而与普通投资者不同,券商是融巨额资金和有专业技能的机构投资者,因此,证券公司需要对加强内部自营业务风险防范和控制更加 关注与重视。

(一)遵守自营业务经营原则

自营风险存在于自营业务经营过程中,因此,防范自营风险的首要前提应是遵守自营业务经营原则。具体来说,证券公司在自营业务经营过程中应当注意以下一般原则:

1.自营业务与其他业务分账经营、分业管理原则

即证券经营机构同时经营证券自营与代理业务,应当将经营这两类业务资金、账户和人员分开管理,不得混合操作。

2.开设专门自营账户原则

即将公司证券自营资金设立专门账户,单独管理核算。专设或分设自营账户是证券经营机构完善内部监控机制的重要措施,同时也为监管机关对证券经营机构的业务审计和检查提供了便利条件,对于防范和审查内幕交易行为、操纵市场行为、欺诈客户行为等违规行为的发生具有重要作用。

3.经纪业务优先原则

券商在同时进行自营业务和经纪业务时,应把经纪业务放在首位,当客户同时做出相同委托时,客户指令应优先于自营业务指令。券商不得损害客户利益来为自己牟取利润。

4.公平交易原则

券商不得利用特权和进行不公平竞争,不得操纵市场、进行证券欺诈等。在自营业务中,券商要遵守证券市场交易规则,参与市场公平竞争。

5.维护市场秩序原则

进行自营业务的券商属于机构投资者,作为机构投资者要引导市场理性,不允许发生扰乱市场正常交易秩序的行为。

6.严格内部控制原则

自营业务风险很大,损失要由券商自己承担,因此,必须实行严格内部控制管理,对自营交易操作程序和操作人员要进行严格管理,建立并健全严格内部监督机制,建立风险预警系统和风险防范系统。

7.利润最大化原则

利润最大化是任何企业经营活动都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券商作为一种特殊企业,其业务经营的最终目标也应当是获取最大限度的利润,这就决定了券商自营业务也必须遵循利润最大化原则。

8.加强自律管理原则

券商作为证券市场中介机构,直接参与上市公司的一些内部事务决策,能从多渠道获取内幕信息。这就要求券商必须加强自律管理。参与企业决策人员与自营决策人员要分离,证券自营人员要自觉做到不打听内幕信息,而依据公开信息及市场行情做出证券买卖决定。同时要加强员工内部管理,严禁从业人员炒买炒卖股票,同时严禁为他人证券交易提供方便。

9.接受监管与检查原则

包括证监会和由证监会授予监管职责的地方证券期货监管部门的监管与检查,证监会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性中介机构稽核等。

(二)严格执行自营业务风险控制的有关规定和比例

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对自营业务做出的比例规定,严格执行这些比例和规定是证券公司防范和控制自营业务风险的基本保证。

(三)制定各种量化指标和技术性措施

证券公司在从事自营业务时,应设立公司内部各种防范指标,如对心理卖出点、买进点、止损点、自营资金回报率、自营资金周转次数、资本金充足率、资产速动比率等指标警戒指数进行科学设定,并建立相应的监控体系和组织机构。应运用优化组合投资和技术性对冲保值等手段来解决公司在一定时期内的投资组合,防止单一性投资可能带来的投资风险。

(四)建立并健全内部监控体系

为防范自营业务风险,证券公司应建立、健全并不断完善内部监控体系,包括设立公司内部必要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机构,建立重大投资活动集体决策和科学决策制度,防止因为个别领导独断专行和失误而导致风险产生。对每一个投资项目都要实行过程性管理,在项目投资前对项目风险进行分析研究,杜绝投资行为的盲目性;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要根据预先设定的目标值进行追踪,出现偏离时马上分析原因并及时修正;项目结束后即行总结,去弊存利。

(五)完善自营业务风险防范的外部环境

为了有效防范自营业务风险,仅有证券公司内部风险防范措施还是不够的,还必须完善自营业务风险防范外部环境。

外部环境完善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1)相关证券法规制度健全;(2)加强对证券公司的自营业务监管。

二、自营业务审计目标

对证券公司自营业务的审计,主要应达到以下目的:

(1)维持可靠的内部控制系统,确保证券公司资产安全,检查所有证券交易的合法性,以及保证相关会计记录准确和可靠。

(2)证券买卖资金收支,必须与会计记录相一致。

(3)证券公司证券收益是否正确地予以记录,以恰当方法对证券投资损益进行核算,会计期末证券余额,在报表上得以准确地反映。

(4)确保对不同性质的证券组合进行严格区分,如自营交易证券、客户交易证券和受托资产交易证券。

(5)在证券交易有关的会计核算过程中,是否采用连续一致的核算程序与方法。

(6)证券公司是否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规。

三、自营业务控制测试

内控制度符合性测试是自营业务审计中最难实施的一个环节,原因是自营证券业务部门是证券公司内保密工作做得很好的部门,他们往往不愿提供重大自营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资金调拨审批表和重大自营证券项目近期交易流水单等。这样,我们可以实施以下替代措施以确定公司制定的自营业务控制制度是否仍然存在某方面的漏洞,是否得以贯彻执行:

(1)与自营业务部负责人及主管自营业务副总裁交谈并在调查表中的客户描述栏作记录后,要求他们在调查表上签名予以确认。

(2)与自营业务各相关部门(如财务部)中的不同职位人员交谈,了解他们的看法和改进意见。在交谈中我们应强调审计不是为了审查和处罚公司,而是为了帮助解决问题,建立完善管理制度。同时说明我们与公司在审计约定书中已声明我们负有为公司保密的责任,这样一般都能得到公司领导和员工的配合,双方可以愉快地进行交谈。在这个过程中,我们应留意各个部门员工的描述是否一致,对描述不一致的要设法找出原因,以便发现存在的缺陷。

(3)对公司怕泄露秘密而不愿提供重大自营证券项目的近期交易水平等,我们可以索取更早期的可行性分析报告、资金调拨审批表和交易流水单来进行符合性测试。这样做对我们进行符合性测试的效果并没有太大的影响。

四、自营业务实质性程序

符合性测试结果若未出现偏差,就可以按计划信赖证券公司内部控制系统,从而进入实质性程序阶段,参考步骤如下:

(1)核对自营证券明细账与总账、报表余额是否相符。

(2)获取或编制期末自营证券明细表,列明证券类别名称、数量、取得成本(单位成本和总成本)、期末市值(单位市值和总市值),并与有关账户余额核对,查明有无差异。

(3)会同被审计单位主管会计人员盘点库存自营证券,编制“库存自营证券盘点表”,列明自营证券名称、数量、票面价值、取得成本,并与有关账户进行核对,如有差异,应查明原因。

(4)在外保管的业务,获取开户营业部提供的拥股清单,向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询证。

(5)检查自营证券分类,关注有否将流动性不强的证券在自营证券中反映。

(6)结合代买卖证券款审计,检查有否挪用客户资金进行自营业务,有否将自营业务隐藏于代买卖证券款而不在账面反映自营业务及其盈亏的情况。

(7)结合往来款项审计,通过追查大额资金的来源和资金去向,检查有否未在会计账上反映的自营业务。

(8)对公司持股量较大的股票分红及配股情况进行抽查,检查有否未入账情况。

(9)通过分析证券销售中异常损失的原因,检查自营业务有否“倒仓”等违规行为。

(10)检查是否符合《证券经营机构自营业务管理办法》等对风险控制的比例要求。

(11)核对自营证券跌价准备、自营证券跌价损失账表是否相符。

(12)复核自营证券跌价准备计提是否正确。

(13)验明自营证券跌价准备和自营证券跌价损失是否已在报表上充分披露。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