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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投资业务之监管

时间:2022-11-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战时物价波动在所难免,如银行重利吸收社会资金从事囤积,或巧立名目设立机构,自行经营商业或代客买卖货物,以及银行服务人员利用行款经营商业,皆有侵夺生产资本、加重物价上涨之弊,自属非法营业,应予严厉取缔。此次对重庆市的调查至25日完竣,计所调查之银行30家、钱庄14家、各该银钱行号附属及因债权及寄存关系之仓库堆栈计84处。银号中间有自行贩卖货物者。贵阳各行庄存款总额为1 400余万元,其中

第四节 银行投资业务之监管

战时物价波动在所难免,如银行重利吸收社会资金从事囤积,或巧立名目设立机构,自行经营商业或代客买卖货物,以及银行服务人员利用行款经营商业,皆有侵夺生产资本、加重物价上涨之弊,自属非法营业,应予严厉取缔。银行承做以货物为抵押之放款,原属正当业务,但若放款期限过长,或对每户放款数过巨,即有助长囤积居奇之罅,亦应加以限制,“凡此规定,目的皆在取缔非法营业,促向正常业务发展”[117]

1939年11月初,蒋介石向经济部及四联总处等下达手令:“各地银行多有囤积各种货物居奇待价之情事,如不根本清除,则物价日昂,危害于国计民生者至大,应由经济部与四联总处负责查明各银行钱号以囤积及抵押等方式居奇之货物,限令半月内呈报详数及其仓库与地点等,由经济部通筹办法,调剂物价;如到期不报,一经查明,一律充公可也”。据此,四联总处即邀同财政部、经济部及四行代表,于11月15日和18日举行会议,决定先由重庆市入手调查。11月20日,由财政部、经济部及四行所派人员分成5组,制备表格进行调查[118]

此次对重庆市的调查至25日完竣,计所调查之银行30家、钱庄14家、各该银钱行号附属及因债权及寄存关系之仓库堆栈计84处。调查方法系先查阅关系帐目,再行分往各仓库核对,“以进行尚速,市面绝无惊扰之状”。此次调查重庆市银钱行号存货,大宗重要物品为棉花、纱、布匹、五金、纸张、颜料、火柴、水泥、杂货等种,其数量与存仓时期均据所派调查人员详细报告,核其所报数量,以布匹为最多,计有20.6万匹,其中存至6个月以上者有4.63万匹;棉花一项亦有7 500余包,其中存至6个月以上者有2 300余包;棉纱一项有4 800余包,存6个月以上者300余包;纸张一项共6 300余令,其中存6个月以上者2 800余令;五金杂货种类繁多,均有相当数量存积。经济部、财政部及四联总处在就此次调查向国防最高委员会的呈稿中认为,重庆市银钱行号所存货物如能加以利用,对于平抑物价自不无裨益;惟念目前物价剧涨,各银钱行号虽经详查,仍难免有囤积货物隐匿不报情事;其一般商店及私人囤积货物,在所难免[119]

此后,经济部、财政部及四联总处等在对成都市18家银行及13家银号及其附设的17处仓栈调查时发现,银行存货均系受押或寄存性质。银号中间有自行贩卖货物者。存货最多之银行为聚兴诚、川康、美丰、重庆、和成、中国农民等6家,次为四川省银行及中国、金城、川盐、上海商业、成都商业、山西裕华等银行;至西康省银行、四川省合作金库及中央、交通、通惠实业等行,均未设有仓栈,自无货物寄存,而放款中亦无以货物为押品者。银号中以惠川存货为最多,次为汇通、永胜、成益、涪泰、永美厚、复兴华6家,其余如和通信、华华、丰福、川中、万利、金盛元等号,均以信用放款为主要业务,故无货物之受押[120]

1940年5月,财政部训令上海银钱业两业公会,嗣后不许各银行钱庄再做栈单或仓库押款,以免间接助长商人囤积[121]。对此,上海银钱两业公会决定:(1)商品押款极端审慎甄别,必视其用途正当与否为标准,务使不为社会所误会,又不悖扶助工商业之主旨;(2)农业贷款限于非沦陷区各区域,上海方面因环境特殊,由非沦陷区各地分支行尽量办理;(3)为贯彻服务社会宗旨起见,在内地竭力添设分支行尽量向内地求发展,使上海之游资实行内移[122]

1940年8月27日,蒋介石以机密(甲)第3196号手令致四联总处:“对于集中及吸收游资,务望全力进行;其法对于各商业银行及各处各乡小钱店之存款利率,应尽量提高,使之有利可图,不再囤积货物。此节应特别研究注重,并分别地区拟定,有范围、有计划、有标准吸收游资存款之进行,且须从速实施。一面仍应注重宣传,作大规模普遍之运动,即以囤积与储蓄之利害对照为主旨,其他各种方法,使之能达成吸收游资之目的。四行储蓄之标准数,到八月底止究竟已有几何,并严令各行积极进行。本年内务达成预定之标准数,并以此作各行行长之考成也。”[123]

1940年8月7日,财政部公布了《非常时期管理银行暂行办法》,该办法第4条规定,银行不得直接经营商业或囤积货物,并不得以代理部、贸易部或信托部等名义,自行经营或代客买卖货物;第8条规定:禁止银行从业人员经商;官办或官商合办之银行,其服务人员一律视同公务人员,不得直接经营商业[124]。1941年12月9日,国民政府公布了修正后的《非常时期管理银行暂行办法》15条,补充规定:银行亦不得另设商号自行经营商业;银行服务人员利用行款经营商业,以侵占论;并加重了对银行违反规定的处罚,除罚金外,情节较重者各勒令停业;并补充了对累犯处罚的相关规定[125]

鉴于行政院经济会议秘书处提出,各地银行业间有以储押货物为变相囤积,滥发空头仓单,以及以勾结或化名之商号向银行透支资本、实施操纵囤积等项情弊,并认为有检查必要,1941年12月18日,财政部要求四联总处,除重庆市各银钱行庄由财政部派员分组检查外,对于成都、万县、内江、乐山、宜宾、泸县、江津、自贡市、昆明、贵阳、桂林、衡阳、西安、兰州等地之银钱行庄,以及与各该行庄往来数目较巨之商号,自应一并加以检查,以期周密;按照《修正非常时期管理银行暂行办法》以及经济会议秘书处提出各点,指派干员代表财政部克日办理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具报到部[126]

根据财政部的指令以及四联总处的具体安排,成都、万县等13个分支处先后检查银行117家、钱庄52家、合作金库1家、商号12家。四联总处秘书处于1942年6月4日提交报告,将各地检查结果综合如下:

(1)各行庄会计科目名称极不一致。其存放各款,常有不用存放款科目处理,而用借入款、暂时放款、代理收解等科目入帐者。

(2)各行庄之存款数额,以活期存款居多,定期存款甚少。例如宜宾云南兴文银行1942年1月15日存款余额为45万元,全系活期存款。又如美丰银行存款余额110余万元,其中活期存款100万元、定期存款10万元。其他如昆明各行庄存款总额为2.36亿元,其中活期存款2.26亿元、定期存款1 000余万元。贵阳各行庄存款总额为1 400余万元,其中活期存款1 200余万元、定期存款100余万元。

(3)各行庄商业放款居多,生产建设事业放款甚少,且多属信用性质。例如内江大川银行1941年12月底放款余额为117万元,其中商业放款占99万元,均系信用性质。又如内江聚兴诚银行放款余额为370余万元,全系信用放款,其中商业放款占200余万元。再如万县一地,各行庄放款总额为580余万元,其中信用放款达570余万元,信用放款中尤以比期放款占绝对多数。桂林各行庄放款总额为2 360余万元,其中除桂南战区农贷928万元外,其余1 430余万元中,商业信用放款占1 150余万元。昆明各行庄放款总额为1.75亿元,其中信用放款1.07亿元、抵押放款6 700余万元,全部放款中生产事业放款占4 000余万元,余均为商业放款。

(4)单户放款数额多有超过各该行庄放款总额5%者。例如万县重庆银行及美丰银行、宜宾云南兴文银行、昆明和成银行、美丰银行、贵阳上海银行等,均有巨额放款,超过5%之规定。

(5)各行之设有副业者,多由各该副业出面承借大宗款项。例如昆明和成银行拨借“和益”245万元,美丰银行拨借“群丰公司”250万元,金城银行拨借“通城公司”70万元,桂林上海银行拨借“大业公司”170余万元,衡阳上海银行拨借“大业公司”170余万元,贵阳美丰银行拨借“德丰公司”40万元,亚西银行拨借“福乾公司”50万元。

(6)各行仓库所存货物,以花纱布匹为主,间亦有储存粮食油糖及五金零件者。例如泸县一地,仓库堆存棉花6 000余包、纱3 000余件、布7 000余匹、车胎200余套另200余件、洋钉760余桶。万县仓库堆存棉花7 000余件、黄谷250石、麻油8 000斤、菜油7万斤、姜黄6 000斤。乐山仓库堆存洋布1 000余匹、洋毛2万余斤。宜宾仓库堆存布3 500余匹、棉花2 000件、纱600件、烟叶3 000捆、黄糖1 000担。

(7)商业银行间亦有接受政府机关存款者。例如贵阳亚西银行接受当地购粮委员会存款10万元、军政部军粮局存款10万元、军粮运输管理处存款30万元、贵阳卫生署存款2.6万余元。上海银行接收贵州财政厅存款2笔共7万余元、绥署军法处存款4.5万余元、直接税局存款4.6万余元。金城银行接收滇黔绥署副主任公署存款12.3万余元、贵筑县政府购粮户存款24.9万余元。

(8)各省银行仍有设立贸易机构由各该行供给营运资金贩运商货者,如湖南省银行之食盐部及广西银行之日用品供销处等[127]

1942年3月23日,财政部发布渝钱行字第27858号训令:查银行投资各种生产事业,加入该事业之公司或厂号为股东时,应依照《公司法》第十一条限制,不得为无限责任股东;如为有限责任股东,其所有股份总额不得超过银行实收股本总数四分之一[128]

财政部钱币司司长戴铭礼称:“依管理银行办法规定,银行运用资金,应以投放生产事业为原则,其资金之投放,原应采取贷款方式,但据检查银行结果,各银行直接参加其他事业股款者,不在少数。就原则言,商业银行资金之运用,应以富于流动性为第一要义,若参加事业股款资金呆滞,一遇经济恐慌,银行基础即不免产生动摇,政府为使银行营业稳健计,自应禁止银行参加事业股款,惟衡以我国当前情形,一切生产事业尚待金融机关之扶助,而我国资金市场又尚未十分健全,则允许银行以一部分资力参加生产事业股款,似属必要。至在规定施行以前已有上项投资者,并应开具清单,胪列事实,补行呈准,以完手续。”[129]

1942年11月11日,蒋介石向财政部、四联总处下达手令:“凡各大都市商业银行与钱庄之每日存帐,应由政府派员严查,使银钱业不能作非法营业,一面并设法利用其活期、短期等存款投资于生产事业,此于吸收游资定多裨益,如何?希如此研拟办法实施为要。”[130]

应该说,监管机关对银行投资问题的认识是比较清醒的。1943年7月6日,时任财政部桂林区银行监理官办公处监理官江英志,在召集桂林市各银行代表座谈会上讲话时提出:“金融为一切经济部门的枢纽,未有金融不健全,而经济能正常发展的。目前我国战时经济中最严重的问题莫过于:(1)游资泛滥很难吸收;(2)大部分资金没有用到生产事业上去;由此使物价高涨,物资贫乏,人民生活痛苦,长此而往,影响战时国民经济实不堪设想。但是我们认为,当前的经济问题虽然严重,并不是无法可以克服的,办法是什么呢?主要的就是健全银行业务,这理由很简单,一切事业的进行都要靠资金,而银行是社会资金最大的拥有者,如果银行资金的运用能集中于抗战建国与国民经济直接有利的事业,减少不正当的投资,那么抗战建国便不怕没有钱,国民经济便不怕不发达,当前最严重的物价问题便不怕无法解决了。所以,我一向主张金融业要领导其他事业向光明正大之前途迈进,不要为其他事业所支配,这就是说,金融业要做各项事业的先锋,不要做各项事业的尾巴。”[131]

1943年9月3日,蒋介石向财政部下达手令:“据报陕甘各省之商业银行皆兼营商业,故抬物价,以致扰乱金融,破坏限政,饬即切实调查与严厉取缔。”为此,财政部即电饬该部西安、兰州两区银行监理官办公处切实调查,明确报部取缔,并饬遇必要时各商同地方主管官署,依照法令为紧急之措置[132]

1944年9月26日,财政部渝钱庚一字第55466号训令重庆市银行业、钱商业同业公会:“重庆为战时全国金融中心,金融业务之是否正常,不仅有关本市市场安定,抑且影响全国经济金融,该公会所属会员银行、庄号,自应仰体政府金融政策,协力奉行。惟据各方报告,仍有少数行庄,罔顾大体,只图私益,投机取巧,违法营私情事,当金融缓弛之际,则调集大量资金从事非法营业,或串同商人勾结利用;一旦市场银根稍紧,即感周转不灵,更不顾信义,不择手段,扯空张罗,以度难关。如此行为,其本身业务固失健全,而违反管制、扰乱市场,尤属干犯法纪。本部管理银行目的,在运用金融力量扶植经济建设,以期对于抗建有所贡献,对于此类非法行为,自当严予纠正,决不稍事宽假,此后当更加强检查,严密纠举,如有甘冒不韪,以身试法者,一经查实,除依法从严究处外,对其头寸紧迫、周转不灵、出自本身经营失当者,决不稍予救济。该公会领导同业,闻见较切,务须勉励同业洁身自爱,尤须运用同业制裁力量,随时予以矫正,以纳金融力量于正规。”[133]

同日,财政部以渝钱庚一字第55449号训令重庆市银行业、钱商业同业公会:“查囤积粮食,早经悬为严禁,银钱行庄承做以粮食为质押品之放款,亦经明令禁止。近以粮价回跌,据报一般商人又有囤积粮食,希图居奇情事,而银行钱庄本身及从事人员,亦有此类行为,果系实情,实属违法营私,罪无可逭,本部自当密切注意检查,如果发现此类行为,定予依法从重惩处。又,银行对于放款方面,应切实注意,倘有明知其为囤粮而贷予款项者,并应同负责任。”[134]

1946年10月14日,财政部京钱庚字第3131号训令,撤销了前颁渝钱行字第27858号训令,嗣后银行如投资生产事业而为有限责任股东时,自应依照修正《公司法》第20条暨部颁之《管理银行办法》第11条之规定办理[135]

1947年9月,新《银行法》对银行投资也作了具体规定。第53条规定,商业银行购入生产、公用或交通事业公司之有限责任股票,其股票购价每一公司不得超过其存款总额2%,总额不得超过其存款总额20%;第63条规定,实业银行购入农工矿业及其他生产、公用或交通事业公司之有限责任股票,其股票购价每一公司不得超过存款总额4%,总额不得超过其存款总额10%;第74条规定,储蓄银行购入农工矿业及其他生产、公用或交通事业之有限责任股票,其股票购价每一公司不得超过其存款总额2%,总额不得超过其存款总额25%[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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