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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对跨国公司政策的影响

时间:2022-11-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实行低税制模式的国家和地区一般称为“避税地”。通常跨国纳税人可以在避税地建立基地公司的方式达到国际税收筹划的目的。较典型的是在避税地建立总部公司作为母公司和子公司或子公司之间的中转销售机构。目前,它已成为许多缔约国判定对非居民营业利润征税与否的标准。因此,跨国纳税人应重视研究各国的税法,尽量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税收筹划。

第三节 税法对跨国公司政策的影响

一、对跨国公司投资地点选择的影响

(一)充分利用各国的税收优惠政策,选择税负水平低的国家和地区进行投资

在跨国经营中,投资者除了要考虑基础设施、原材料供应、金融环境、技术和劳动力供应等常规因素外,不同地区的税制差别也是重要的考虑因素。不同的国家和地区税收负担水平有很大的差别,且各国也都规定有各种税收优惠政策,如加速折旧、税收抵免、差别税率、亏损结转等。跨国投资企业如果能选择有较多税收优惠的国家和地区进行投资,必能长期受益,获得较高的投资回报率,从而提高其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通常,这些企业可通过计算、比较不同国家或地区的税收负担率后,选择税收负担率低、综合投资环境较好的国家或地区进行投资。目前,世界上有近千个有各种税收优惠政策的经济性特区,这些地区总体税负尤其是所得税税负较低,是跨国投资者的投资乐园。

(二)尽可能选择国际避税地进行投资

当前世界各国主要存在三种税制模式,即以直接税为主体的税制模式、以间接税为主体的税制模式和低税制模式。实行低税制模式的国家和地区一般称为“避税地”。显然,如果投资者能选择在这些避税地进行投资,无疑可以获得免税或低税的好处。通常跨国纳税人可以在避税地建立基地公司的方式达到国际税收筹划的目的。较典型的是在避税地建立总部公司作为母公司和子公司或子公司之间的中转销售机构。通过设在避税地的总部公司中转,整个公司将利润体现在免税或低税的避税地,从而达到总体税负减轻的目的。我国首钢集团通过在香港设立控股子公司就发挥了其卓著的筹资功能,同时也达到了减轻税负的目的。

二、对跨国公司组织方式的影响

举办企业、扩充投资组建子公司或设立分支机构都会涉及企业组织方式的选择问题,不同的企业组织方式在税收待遇上有很大的差别。

(1)就分公司和子公司而言,子公司由于在国外是以独立的法人身份出现,因而可享受所在国提供的包括免税期在内的税收优惠待遇,而分公司由于是作为企业的组成部分之一派往国外,不能享受税收优惠。另外,子公司的亏损不能汇入国内总公司,而分公司与总公司由于是同一法人企业,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亏损便可汇入总公司账上,减少了公司所得额。因此,跨国经营时,可根据所在国企业自身情况采取不同的组织形式所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例如,在海外公司初创期,由于亏损的可能性较大,可以采用分公司的组织形式。当海外公司转为盈利后,若能及时地将其转变为子公司形式,便能获得分公司无法获得的许多税收好处。

(2)就股份有限公司制和合伙制的选择而言,许多国家对公司和合伙企业实行不同的税收政策。因此,海外投资企业应在分析比较两种组织方式的税基、税率结构、税收优惠政策和投资地具体的税收政策等多种因素的前提下,选择综合税负较低的组织形式,来组建自己的海外企业。

三、对跨国公司定价政策的影响

现代国际贸易中,跨国公司的内部交易占有很大比例,因而可通过利用其在世界范围内的高低税收差异,借助转移价格实现利润的转移,以减轻公司的总体税负,从而保证整个公司获得最大利润。目前,各国都将出于避税目的的转移定价作为反避税的头等目标,并制定转移定价税制,这为跨国经营企业利用转移定价进行国际税收筹划带来了难度。但各国为了吸引外资,增加就业,发展本国经济,转移定价税制的规定和具体实施往往松紧不一,从而又为跨国经营企业利用转移定价来进行税收筹划创造了较大的弹性空间。

转移定价的制定过程是一项十分机密和复杂的工作。跨国企业转移定价策略的具体做法大致有以下几种:

(1)通过控制零部件、半成品等中间产品的交易价格来影响子公司成本;

(2)通过控制对海外子公司固定资产的出售价格或使用期限来影响子公司的成本费用;

(3)通过提供贷款利息的高低来影响子公司的成本费用;

(4)通过对专利、专有技术、商标、厂商名称等无形资产转让收取特许使用费的高低,来影响子公司的成本和利润;

(5)通过技术、管理、广告、咨询等劳务费用来影响海外公司的成本和利润;

(6)通过产品的销售,给予海外公司以较高或较低的佣金和回扣,或利用母公司控制的运输系统、保险系统,通过向子公司收取较高或较低的运输、装卸、保险费用,来影响海外公司的成本和利润。

四、对跨国公司机构设立的影响

常设机构是指企业进行全部或部分营业的固定场所,包括管理场所、分支机构、办事处、工厂、作业场所等。目前,它已成为许多缔约国判定对非居民营业利润征税与否的标准。对于跨国经营而言,避免了常设机构,也就随之有可能避免在该非居住国的有限纳税义务,特别是当非居住国税率高于居住国税率时,这一点显得更为重要。因而,跨国企业可通过货物仓储、存货管理、货物购买、广告宣传、信息提供或其他辅助性营业活动而并非设立一常设机构,来达到在非居住国免予纳税的优惠。例如,韩国不少海外建筑公司在中东和拉美国家承包工程,这些国家规定非居民公司在半年内获得的收入可以免税,所以,这些韩国公司常常设法在半年以内完成其承包工程,以免交收入所得税。又如,日本早在20世纪80年代初就兴建了许多海上流动工厂车间,这些工厂车间全部设置在船上,可以流动作业。这些流动工厂曾先后到亚洲、非洲、南美洲等地进行流动作业。1981年,日本的一家公司到我国收购花生,该公司派出它的一个海上车间在我港口停留27天,把收购的花生加工成花生酱,把花生皮压碎后制成板又卖给我国。结果,我国从日本获得的出售花生收入的64%又返还给日本,而且日本公司获得的花生皮制板的收入税款分文未交。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就是我国和其他多数国家都对非居民公司的存留时间作了规定,日本公司就是利用这一规定来合法避税的。

五、对跨国公司会计政策的影响

会计方法的多样性为税收筹划提供了保障。会计准则、会计制度等会计法规,一方面起到了规范企业会计行为的作用,另一方面也为企业提供了可供选择的不同的会计方法,为企业在这些框架和各项规则中“自由流动”创造了机会。跨国经营企业应熟悉东道国的各种会计制度,并巧妙地使用各种会计处理方法,以减轻税负或延缓纳税。

(一)利用各国优惠政策

世界各国都规定有多种税收优惠政策,诸如加速折旧、投资抵免、差别税率、专项免税、亏损结转等。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更多。因此,跨国纳税人应重视研究各国的税法,尽量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税收筹划。

【例15-2】英国允许对厂房和设备等固定资产的购置成本作100%的折旧扣除。假如一家在英国注册的公司,其计提折旧前的年利润为100万英镑,从中拿出60万英镑购置设备,则该公司应纳所得税额为13.2万英镑[(100-60)×33%〗。若以计提折旧前的100万英镑利润为基础比较,实际所得税税率仅为13.2%。

(二)成本费用的分摊与否

这种方法是通过费用摊销调剂成本和利润,或通过费用转移,否定利润,以规避一些特殊征税的费用。例如,平均费用分摊是最大限度的抵消利润、减少纳税的最佳方法,企业应把长期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尽量平均分摊在各期中,使其所获得利润平均,不会出现某阶段纳税过高的现象;在不同的物价环境下,选择不同的存货计价方法和折旧方法,会对企业的纳税水平和税后利润产生不同的影响,如在物价上涨的情况下,采用后进先出存货计价法和加速折旧法,可以有效地减轻企业的纳税负担。

又如某些费用如交际费、保密费等,许多国家是要交税的。在市场经济竞争日益激烈的今天,企业为了进一步发展,这部分费用就不得不日益扩大。为此,企业可以将这部分费用按每人的经营业绩作为包干一次性交付,税收的征管对象便转移到个人。

(三)收入所得的分散与转化

在公司所得采用累进税率的国家,如美国、伊朗等,由于所得的集中会增大税负,此时,纳税人应尽量合理合法地分散公司所得:通过子公司转移利息、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类似的费用支付,将税负较高的所得分散出去;通过建立信托财产,利用在他国(通常是税负较低国或避税地)设置的机构分割所得和财产;通过在避税地设立持股公司的办法,分散公司所得;通过联营,将免税企业或低税企业作为联营的伙伴,分散公司所得等。

在免征资本所得税或资本利得税率低于所得税率的国家和地区,跨国纳税人如果能及时调整财务决策和会计政策,尽量将流动收益转化为资本性收益,减税的数额将是相当可观的。在一般发展中国家,设有特别的资本利得税。而在发达国家,为达到鼓励资本流动,活跃资本市场的目的,对资本利得采用较轻或免税的政策。因此,跨国纳税人在进行股利分配决策时,应对此予以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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