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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加工物资的计价

时间:2022-11-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企业存放于外单位,委托其加工的材料物资称作委托加工物资。企业的委托加工物资,虽存放于受托企业,但其所有权并没有转移,仍属于委托企业的存货。委托加工物资负担的消费税按以下情况处理:凡属加工物资收回后直接用于销售的,不再征收消费税,将所纳消费税计入委托加工物资的成本;凡属收回后用于连续加工的,则可以留待应交消费税的加工物资连续生产完工销售后,抵扣其应交纳的销售环节的消费税。

一、委托加工物资的计价

为了满足企业对生产材料等物资的特殊要求,往往需要对购入的材料物资进行重新加工才能投入使用。这一工作企业有条件的可以自行完成,没有加工能力的,就需要委托外单位进行加工完成。企业存放于外单位,委托其加工的材料物资称作委托加工物资。企业的委托加工物资,虽存放于受托企业,但其所有权并没有转移,仍属于委托企业的存货。由于委托加工物资的形态和价值将随着加工过程的进行而发生变化,为了反映委托加工物资的发出、加工、验收入库过程发生的成本费用,企业要单独设置“委托加工物资”科目,并按加工合同设置明细分类账,核算各批加工物资的实际成本,并及时进行清理结算。

企业委托其他单位加工的物资应按照实际成本入账。一般来说,其实际成本包括:

(1)加工中实际耗用物资的实际成本;

(2)支付的加工费用及往返运输费;

(3)支付的税金,包括委托加工物资负担的增值税和消费税

需要注意的是,委托加工物资负担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应区分不同的情况进行处理:

(1)加工物资应负担的增值税,凡属加工物资用于应交增值税项目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一般纳税人,可将这部分增值税作为进项税额,不计入加工物资成本;凡属加工物资用于非应纳增值税项目或免税项目的,以及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加工物资,应将这部分增值税计入加工物资的成本,不得抵扣。

(2)按照消费税的有关规定,如果委托加工物资属于应纳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应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交消费税税款。委托加工物资负担的消费税按以下情况处理:凡属加工物资收回后直接用于销售的,不再征收消费税,将所纳消费税计入委托加工物资的成本;凡属收回后用于连续加工的,则可以留待应交消费税的加工物资连续生产完工销售后,抵扣其应交纳的销售环节的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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