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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加工物资核算知识

时间:2022-07-2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一)委托加工物资核算的内容为了满足生产经营需要,企业有时需要将某些材料物资加工成另一种材料物资。由于受生产工艺或设备等条件限制,或出于其他原因,企业会委托外单位对某些材料物资进行加工,这称为委托加工物资。委托外单位加工物资,需要拨付委托加工的物资、支付加工费用和相关税金、支付保险费和往返运杂费等。加工完成后,结转委托加工物资成本,验收入库。

(一)委托加工物资核算的内容

为了满足生产经营需要,企业有时需要将某些材料物资加工成另一种材料物资。由于受生产工艺或设备等条件限制,或出于其他原因,企业会委托外单位对某些材料物资进行加工,这称为委托加工物资。

委托外单位加工物资,需要拨付委托加工的物资、支付加工费用和相关税金、支付保险费和往返运杂费等。加工完成后,结转委托加工物资成本,验收入库。委托加工物资的实际成本计算公式为:

实际成本=拨付加工物资实际成本+加工费+往返运杂费+相关税金+保险费

其中相关税金是指委托加工物资应负担的增值税、消费税

一般纳税人委托外单位加工物资,凡属加工物资用于应交增值税项目并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委托加工物资应负担的增值税可作为进项税额,不计入加工物资成本; 凡属加工物资用于非应交增值税项目或免征增值税项目,以及小规模纳税人和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一般纳税人,委托加工物资应负担的增值税,应计入加工物资成本。

委托加工物资应负担的消费税,如果加工后直接用于销售,应计入加工物资成本(由受托方代扣代缴); 如果收回的加工物资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应将委托加工物资应负担的消费税先计入“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账户的借方,用以抵扣加工的消费品销售后所负担的消费税。

我国现行增值税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有视同销售行为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核定其计税销售额:

(1)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2)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3)用以上两种方法均不能确定其销售额的情况下,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计税销售额。

当该项应税消费品为委托加工方式的,则其计算公式为:

【例4-5】 甲公司委托乙公司加工材料一批(属于应税消费品),原材料成本为10000元,支付的加工费为8000元(不含增值税),消费税税率为10%,材料加工完成验收入库,加工费用等已经支付。双方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甲公司按实际成本对原材料进行日常核算,有关会计处理如下:

(1)发出委托加工材料:

借: 委托加工物资 10000

贷: 库存商品 10000

(2)支付加工费用:

乙公司(受托方)代收代交的消费税=20000×10%=2000(元)

交增值税=8000×17%=1360(元)

①甲公司收回加工后的材料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时:

借: 委托加工物资 8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360

——应交消费税 2000

贷: 银行存款 11360

②甲公司收回加工后的材料直接用于销售时:

借: 委托加工物资 1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360

贷: 银行存款 11360

(3)加工完成收回委托加工材料:

①甲公司收回加工后的材料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时:

借: 原材料 18000

贷: 委托加工物资 18000

②甲公司收回加工后的材料直接用于销售时:

借: 原材料/库存商品 20000

贷: 委托加工物资 20000

(二)委托加工物资核算的账户设置

为了监督委托加工合同的执行情况,反映委托加工物资的拨付、收回和加工费用的结算情况,反映委托加工物资的实际成本,应设置“委托加工物资”账户。

(三)委托加工物资核算的会计分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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