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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银行业票据交换所的创建及其原因析论

时间:2022-11-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学术界对上海银行公会试图筹建票据交换所已经有较多论述 ,但对于此后联准会的重新提议、筹建工作及其创建原因缺乏深入具体地探讨。1932年10月5日,朱博泉向联准会第十六次执行委员会报告上述五次审查会议的经过情形,并提出兼办票据交换事宜章程草案请审核案,会议决定原案提请第五次委员银行代表大会核议,并先行印送各委员银行以便内部人员研究。

上海银行业票据交换所的创建及其原因析论 (534)

万立明

中国第一家新式银行——中国通商银行于1897年成立以后,新式银行便不断涌现。到1932年底上海共有大中型银行56家 (535)。然而,上海银行业间的票据交换因没有自己的清算机构而被迫寄人篱下,即必须假手于钱业的汇划总会。因此,为了维护本国银行业的利益,促进银行业的发展,创办一个自己的票据清算机构便成为银行界人士长期追求的目标。经过上海银行业同业公会联合准备委员会(以下简称联准会)的周密筹划,上海票据交换所最终于1933年1月正式建立,从而实现了10余年来的夙愿。学术界对上海银行公会试图筹建票据交换所已经有较多论述 (536),但对于此后联准会的重新提议、筹建工作及其创建原因缺乏深入具体地探讨。本文拟对此作一尝试。

早在1915年8月24日的《银行公会章程》中就明确指出,“办理支票交换所”是银行公会应办的主要事项之一 (537)。上海银行公会也一直将建立票据交换所作为自己一项重要任务,曾于1922年1月、1923年、1925年、1926年2月和1930—1931年五次试图筹建票据交换所,但由于种种原因皆半途而废。

1932年一·二八事变的爆发对上海金融市场造成巨大冲击,为稳定金融,上海银行业于2月8日发起成立上海银行业同业公会联合准备委员会。联准会通过收取会员银行的财产作为准备,办理同业拆放和贴现,从而达到调剂同业资金的目的。3月15日,联准会正式开业。由于联准会收存了各会员银行一定的现金和财产准备,可以为创设票据交换所提供公共信用保证,因此,联准会的设立为上海银行业票据交换所的筹备与建立创造了条件,最终,上海票据交换所是经过联准会半年多的筹备才建成的。

实际上,联准会成立不久,上海银行公会即委托其筹办票据交换所,由银行公会推选中国银行副经理程慕灏、交通银行副经理陈慕唐、上海商业储蓄银行经理杨介眉组成3人小组,责成联准会经理朱博泉具体负责筹备票据交换所事宜 (538)。但是由于“当时正在‘一·二八’后惊涛骇浪之中,故具体办法未逞计划” (539)。此后,上海银行公会再也没有类似的提议。因而,这一历史使命自然就交给了联准会。

联准会重新提议设立票据交换所并开始筹备工作是在1932年6月间。6月24日,联准会召开第十四次执行委员会议,常务委员提出“为谋各委员银行及上海其他银行收解妥便起见拟由本会兼办票据交换事宜已嘱由朱博泉拟具暂行办法请审核案”,会议决定“本会兼办票据交换事宜原则通过,提请下次委员银行代表大会核定,暂行办法草案应组织审查会议审查之,由执行委员各派代表银行营业部分重要人员为出席代表,并推定朱博泉为会议召集人及主席,俟审查完竣将结果报告本会”,最后,各执行委员推定出席代表为程慕灏(中国银行)、沈棉亭(浙江兴业银行)、章乃器(浙江实业银行)、江如松和资耀华(上海银行)、周德孙(四行储蓄会)、陈淼生(盐业银行)、洪仲芬(四明银行)、殷纪常(金城银行)、景逸民(中南银行)和张景吕(国华银行)11人 (540)

此次执行委员会议结束不久,朱博泉即根据执行委员会的决议召集上述代表先后五次集会,讨论相关问题,修订办法草案。在6月29日举行的第一次联准会兼办票据交换事宜暂行办法审查会议上,程慕灏认为“上海银钱业收票时间参差不齐,而所有本市同业收解时间实为票据交换最感困难、最关重要之点”,因而会议决议“提请同业公会筹议改革,以归一致” (541)。8月2日、8月5日和8月9日,又分别召开第二次、第三次会议和第四次审查会议,对交换时间、交换书类,以及由执行委员银行11家先行试办一二星期等问题进行了热烈讨论,并将原暂行办法草案逐条研究,删除了第十四条,并把第六章并入第五章,因而议决将整理稿油印分送各代表持回本行讨论。第五次审查会议(召开时间不详)再一次对兼办票据交换事宜暂行办法草案全文进行仔细的修订,并对其中数条作了如下修改:

(1)关于原案第3条,当然交换银行及特别银行之加入均须有契约方式,原案志愿书之名称改为申请书;

(2)关于原案第10条,交换经费余款或作公积或归次年开支可斟酌办理;

(3)关于原案第11条,经理缺席时其交换场职权由其指定代理人代行之,此点可在委员会办事细则订定之;

(4)关于第16条,第一次交换时间除星期六外应改定为上午11时起至11时30分止,第二次交换除星期六外删去之。星期一至星期五每日第三次交换应改为第二次,其时间改定为下午3时30分起至3时45分止。凡交换时间开始即为送票之截止,但每年年终之交换时间得由执行委员会临时变通办理,先期通告各行;

(5)关于原案第14条至第23条,每日扎帐次数应改定为一次,于第二次交换后行之,又星期六应付差额超过准备金者应展迟至下午4时前;

(6)关于原案第24条,交换票据中不能付款之票据除直接退还原提出行外,得由退票行提出重行交换之。每日此项退票其提出交换或直接退还均应以当日为限,倘有特殊原因不及于当日退还者至迟到应于次日上午9时前送到提出行退还之。 (542)

很显然,这五次审查会议对暂行办法草案进行了许多重大修订,如所有加入交换的银行都需要以契约的方式,将原案每日交换三次改定为每日交换两次,每日轧帐次数改定为一次等。

1932年10月5日,朱博泉向联准会第十六次执行委员会报告上述五次审查会议的经过情形,并提出兼办票据交换事宜章程草案请审核案,会议决定原案提请第五次委员银行代表大会核议,并先行印送各委员银行以便内部人员研究。10月19日,联准会举行第五次委员银行代表大会,专门讨论联准会兼办票据交换问题,因而决议“就其中相关条文再征求各行详细意见,由本会推定审查委员开会审查,并依第一条‘谋各行收解妥便’之原则另再拟具办法。并推定中国银行程慕灏、交通银行李亦卿、上海银行杨介眉、浙江实业银行陈朵如、大陆银行叶扶霄、中国垦业银行王伯元、东莱银行王子厚、通和银行刘鸿源和联准会朱博泉为审查委员。此外由联准会各委员银行重行研究,详具意见于10月31日以前作书面提案送交联准会转交审查委员,俟审查委员拟具办法即定期召集第6次会议核议” (543)

委员银行代表审查委员会组成以后,先后开会两次,就其中几个比较重要的原则问题进行广泛讨论,对原草案进行了重新修订。1932年11月7日,兼办票据交换事宜章程草案委员银行代表审查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将大会交付审查各项及各行提案依章程草案次序分类提出审查,讨论后决议如下:

(1)应删去原案关于准备金之规定,另设交换保证金,分3万、2万、1万元三级,由各交换银行自由认定一级用本会单证或现今缴纳之;

(2)将第二次交换时间酌量延长,每日第二次交换时间原案为下午3时30分至3时45分改为每日3时20分至3时50分;

(3)各种可以交换之票据内应增加“经理国债银行之还本付息凭证”;

(4)交换差额之收付以转帐为之,转帐事务由本会办理并商中、交代理收解。各交换银行应在本会开立各种货币之往来户为支付差额之需要。往来户存款由本会分存于中、交,其存放利息随时酌定,由本会派付各行为存息。凡每日交换差额总结算表经各行交换员承认后,即由会作为转帐之根据,如往来户不敷支付时,应于4时前补足之;

(5)交换银行票据内退票应于当日6时前退还提出行,退票金额之付还在当日下午6时半前得请求本会转帐为之。惟退票有因他项票据之退还而发生者,所谓他项退票如在外国银行实际上须迟至次日,必致交换范围内票据因此不能按时退还,应由本会函请同业公会向国际银行公会提出,请外国银行之退票一律于当日5时半以前退还;

(6)交换银行不于规定时间照付其应付差额时,除予以停止交换之处分外,由经理召集各关系银行之代表与该行互相返还,其当日换回票据由本会撤销其结算,但不足金额在保证金数额以内者,由经理处分其保证金迳行转帐,所有撤销结算后之票据仍得直接提示;

(7)原案第34条第3款“其他必要时”云云系指交换银行不稳时而言,此项情形不在违反章程或损害信誉范围之内。为保证全体交换银行利益起见应予以保留,所有原案“其他必要时”之字样应改用明文规定。 (544)

根据上述决议,原章程草案即由朱博泉拟具修正稿提交第二次会议审查。11月14日,委员银行代表审查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将章程草案修正稿又逐条加以讨论,在文字方面进行了修正,并决议“委员银行及同业公会会员银行以外之银行或信托公司加入为交换银行者,除应经代表大会之可决外,宜规定由两家以上交换银行之介绍” (545)。经过这两次会议的审查,对于章程草案当中关于准备金、交换时间、票据种类、交换差额之收付、退票、应付差额不付时之处理方法和交换银行之处分等问题进行了修正,使章程草案更适合当时的实际状况。因此,先后经过执行委员会和委员银行代表所组成的审查委员会两次全面认真的审查,使章程草案更加完善,终于拟就一部切实可行的兼办票据交换事宜的章程草案。

章程草案审查全部完成以后即按第五次委员银行代表大会决议于1932年11月19日召开联准会第六次委员银行代表大会,兼办票据交换事宜章程草案审查委员李亦卿、陈朵如、程慕灏也列席会议。首先,兼办票据交换事宜章程草案再经修正后获得一致通过。其次,常务委员中国银行代表贝淞荪提议设立一票据交换所委员会。经公决后一致同意设立票据交换所委员会,除经理为当然委员外,设委员9人办理交换所一切事务之设计及各项规则之厘订事项,并当场推定程慕灏、李亦卿、周德孙、杨介眉、陈朵如、叶扶霄、王伯元、王子厚、刘鸿源为交换所委员会委员,所有筹备事宜即由经理商同该委员会积极进行;最后,朱博泉提议“第一年须有开办支出,似宜酌收交换银行入会费”,因而议决“交换银行之加入应于下列各项入会费中自行择定一项缴纳本会:①银圆1 000元;②银圆500元;③银圆300元。开办费及经费等可请中、交两行先行垫付,即由会向两行开立透支户以便支用,其透支额暂以500万元为度” (546)

总之,联准会执行委员会和委员银行代表大会先后组成专门的审查委员会,进行反复研讨,经过五个月的酝酿,最终拟订出“联准会兼办票据交换事宜章程草案”,并组成票据交换所委员会专门负责有关票据交换事宜。票据交换所筹备工作的关键环节大体完成后,一些具体筹办工作主要是由票据交换所委员会来进行的。

由联准会第六次委员银行代表大会所产生的票据交换所委员会担负起了之后具体的筹办工作,如办事细则和罚金规则的制定、各项表单格式的审定、开办日期的选定等。在票据交换所正式开业之前,该委员会先后召开四次会议就此进行讨论,并将决议提请联准会执行委员会核定。

1932年11月28日,票据交换所委员会举行第一次会议,10位委员全部出席,其中叶扶霄、刘鸿源分别由袁惠人、叶贡山代理出席。会议修正通过交换银行入会申请书及介绍书格式、票据交换所办事细则(改称暂行办事细则)、票据交换所罚金规则稿(改称为暂行罚金规则) (547)。12月1日,联准会第十七次执行委员会对票据交换所委员会呈送的票据交换所暂行办事细则和暂行罚金规则进行核议,议决暂行办事细则照案通过,而暂行罚金细则在创办之初从缓施行,原案修正通过;另外,还决定“一是在联准会之下增设交换科办理票据交换事宜;二是确定交换所的所址,租赁银行同业公会房屋楼下右面大厅为交换场(原为国债基金保管委员会租用,11月底该会迁出),又后面小房间一间为办公室,又银行周报社原租堆物暗室一间为交换员衣帽室。三是定于1933年1月4日开始举办票据交换” (548)

12月6日,票据交换所委员会召开第二次会议。首先,委员们认为“除纸张颜色区别其货币种类外,应再于适当地位表明货币种类及交换银行号次,并有其一定尺寸”,因而决议“交换银行应备之表单、戳记等现在一律由本会代印代制,俾臻完善”。其次,要求各行交换员应早日派定,以便于开办前定期练习,均由该会通函各交换银行查照。再次,对于朱博泉草拟的票据交换所委员会规程,会议主席李亦卿及委员王伯元提出“会议主席仍以当然委员担任为宜,原稿轮值办法应改正”,因而决定原稿修正后送执行委员会核议。最后,朱博泉报告交换所开办日期已由执行委员会择定1933年1月4日。委员们讨论后认为“1月4日适为新年开始营业之第一日,票据必属极多。因此交换之第一日不宜过忙”,议决“本会交换所开办日期以1933年1月10日为宜,应提请执行委员会复议” (549)。12月23日,票据交换所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则议定于1933年1月6日、7日、9日逐日举行练习交换,凡交换银行交换员及本会结算员均应全体参加 (550)

12月29日,第十八次执行委员会对票据交换所委员会第二、第三次会议所议事项进行核议,赞同“开办日期改定为1933年1月10日,交换所委员会规程修正通过,各交换银行本市分支店之票据应请在本市设有分支店之各行指派代表,即日由经理召集会议讨论具体办法,以供采行”,并决定设立票据交换所委员会值场委员,推定由程慕灏、杨介眉和李亦卿担任 (551)。根据执行委员会决议,票据交换所委员会召集各大银行代表于1933年1月6日专门举行交换银行本市分支店票据交换办法会议,一致议决:(1)票据交换事属创举,各交换银行本市分支店因时间及距离关系暂不加入交换;(2)各行本市分支店收入其他交换银行付款之票据最好均托总行代收,即由总行提出交换,其不及托总行代收者,可仍依原来习惯办理;(3)各行收入其他交换银行本市分支店付款之票据暂时不能提出交换 (552)

至此,上海票据交换所的筹备工作业已全部完成,包括各项章则和表单的厘定、组织机构的建立、交换所所址的确定以及开办日期的选定、举行练习交换等。需要指出的是,在联准会的整个筹备过程当中,经理朱博泉发挥了相当大的作用。他参与了所有的筹备工作,召集会议,拟订各项章则、表单,提议设立票据交换所委员会等,票据交换所可以说是其一手筹建的。

为了使票据交换所正式开业后各项交换手续能顺利进行,1933年1月6日、7日、9日,各交换银行的交换员在朱博泉的指导下试验交换,经过三天的练习,取得很好的成绩。1933年1月10日,上海票据交换所正式开业,当时并没有举行任何仪式,上午10时50分各交换银行交换员全部到所,11时5分由经理朱博泉摇铃实行第一次交换 (553)。交换所设在香港路59号上海银行公会大楼底层的大厅里,交换大厅内高悬“金融枢纽”牌匾。票据交换所共设50个交换席位,每家交换银行一个,有一只交换台。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正规化的票据交换所,是中国金融史上完全以商业银行自己的力量创办的第一家新型清算机构。

上海票据交换所可以说是当时金融领域重大的创新之举,它的建立减少了银行业票据清算的成本,效率也大大提高,并促进了票据的流通,因而成为上海金融现代化的重要标志之一。当时著名经济学家李权时在其撰写的《沪银行票据交换所开幕感言》一文中指出:“最近沪上银行界成就了两件开纪元的大事,其一是去年沪变后上海银行业同业公会联合准备委员会之设立,其二是上海银行业同业公会票据交换所之开幕。……就事实上言之,票据交换所意义之重大,殊值得在上海的金融史上,甚至在全中国的金融史上大书而特书者也。” (554)洪葭管先生也认为:“20世纪30年代初,在上海出现的银行业联合准备委员会和票据交换所是金融界的两件大事,意义重大。这两个机构的成立,标志着上海银行家们在近代化经营活动中迈出了新的步伐。” (555)

票据交换所在筹建过程中可谓历经挫折,最终在上海首创,它实际上是多种因素综合作用下的产物。上海票据交换所创设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1.降低银行业信用风险和委托成本的需要

20世纪二三十年代,华资银行发展迅速,钱业却逐渐在衰弱。到1925年时,本国银行、外商银行和钱庄总资力的比重分别占40.8%、36.7%和22.5%。本国银行包括具有国家银行性质的中国和交通两行在内。如果剔除这两家银行则只占25.6%,再扣除各省地方官办银行的资力,纯属商办银行的资力与钱庄的资力则不相上下 (556)。1932年,上海南北市汇划钱庄62家,存款总额16 251万元,实收资本总额1 800万元,仅相当于金城银行或上海商业储蓄银行一家银行的资力 (557)。这时,华资银行的资力已经远远超过钱庄了。上海作为全国商业和国际贸易中心,每日票据的流通量是非常大的。然而,钱业早在1890年就建立了自己的公单清算制度,长期以来,不仅华商银行与钱庄的票据收解要通过汇划总会,就连华商银行之间的票据收解也要假手于汇划总会。华资银行不得不在往来钱庄开户存款以备交换之需,使得银行资金分散,更增加了风险系数和委托成本。华资银行因而迫切需要建立自己的票据交换所,以减少票据交换的费用支出,降低成本。正如杜海恂诚先生所指出的,“华资银行之所以希望有自己的票据交换所,并不是因为汇划制度过时,而是在银行业的规模逐渐超过钱业而其票据清算量又十分庞大的情况下,继续委托汇划庄进行票据交换与银行的实力不相称,又增加了委托成本” (558)

2.票据交换理论的研究与宣传

上海票据交换所正式成立以前,许多学者对票据交换理论进行了大量的研究,如徐沧水、姚仲拔、徐寄庼、马寅初、徐裕孙和李祖虞等,上海银行公会的机关报——《银行周报》等杂志并连续刊发他们的研究论文,大力宣传票据交换理论,其他经济、金融类报刊也都登载了有关文章,从而使许多业内人士逐渐认识到票据交换的重要性。徐沧水、姚仲拔和徐寄庼三人还直接参加了由上海银行公会发起的票据交换所的筹备工作。据笔者所知,1917年10月23日,《银行周报》第1卷第22号登载了第一篇有关票据交换的理论文章,即徐沧水的《论银行公会及支票交换所》。此后,陆续有相关文章见于《银行周报》。这些文章不仅介绍了当时英国、美国和日本等国现行的票据交换制度,而且还论述了票据交换的功能、原理以及筹设上海票据交换所之提议等。1922年1月,《银行周报》社特选取在该报上发表的数篇论文,汇集成册,编辑出版了《票据交换所研究》一书以供参考。该书在序言中就明确指出上海票据交换所亟应设立的四条理由,认为“在他埠虽可从缓而上海独不可缓” (559)。1924年4月6日,马寅初在《申报》上发表《何以上海必须设立票据交换所》一文,指出:“票据交换所,筹备中之要者,断不能待时机已至,始着手筹备也。况票据交换所,系银行抵抗外敌之一种武器,盖交换所成立之后,银行相互间之欠人与人欠两项,可以仿钱业轧公单之方法,两相冲抵,现金用途减少,搬运之麻烦可去,既可省手续,又免担风险,银行从此可以全力于营业矣。” (560)马寅初先生的这段论述非常精当地概括了票据交换所的功能及其重要性。这些学理上的研究和舆论宣传为票据交换所的建立提供了必要的前提条件。

3.国家金融政策未臻完善的促动

南京国民政府建立初期,政府的某些金融政策对上海票据交换所的建立有着极大的促动作用。一方面,1929年10月,国民政府公布票据法,它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正式颁行的票据法;1930年7月1日,又公布实施票据法施行法。票据法及其施行法的颁布意味着中国近代票据法律制度已经初步建立,同时也大大促进了当时票据的流通,因而,商业银行必然期待一种新型的票据交换制度的出现。另一方面,1928年11月,名义上的中央银行正式成立,但成立之初,中央银行势力微弱,它既不能与历史悠久、资力较厚的中国、交通两行相抗衡,又常受制于外商银行,根本无法履行其职能,名不副实,中央银行制度极不完善。而且,国民政府在中央银行的职能设计上也存在较大缺陷。一般来说,主持全国票据清算业务是中央银行主要职能之一,然而,在1927年10月22日颁布的《中央银行条例》、1928年10月5日颁布的《中央银行条例》和10月25日颁布的《中央银行章程》中有关这一职能分别只列出“代银公司收解各种票据之款项”、“代理收解各种款项”和“代理收解各种款项” (561)一项,而且其含义也很模糊,并没有明确提出主持全国票据清算这一职能。直到上海票据交换所成立之后的1935年,《中央银行法》才把“办理票据交换及各银行间之划拨结算” (562)列入其主要业务之中,但此时仍是名义上的规定。因此,一方面是票据法律制度的建立、票据的广泛流通和运用使得商业银行产生对新型票据交换制度的渴求,而另一方面却是国家金融政策的极大缺陷而导致的中央银行主持全国票据清算职能的缺失,这迫使商业银行不得不依靠自身的力量来加以解决。

4.联准会发挥了关键作用

1932年3月联准会的成立为上海票据交换所的设立创造了必要条件,并直接促成了上海票据交换所的诞生。联准会是由上海银行业发起组织的信用机构,通过联合准备、办理同业拆放等手段来实现同业互助,调剂盈虚。会员银行在加入联准会时,须认缴一定金额之财产。准备财产有下列五种:公共租界及法租界以内之房地产、立时可变现之货物、在伦敦或纽约市场有价值之股票或债票、现金币或得兑现之金币或现金条、他种财产经委员会许可者 (563)。票据交换所是一个清算因票据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的场所,必然存在一定的信用风险,因而若要设立票据交换所就必须要有一个公共的信用基础。中央银行集中了各商业银行的存款准备金,自然而然具备这一条件,但遗憾的是当时中央银行却无法担当此任。作为一个公共信用机构,联准会收存了各会员银行的财产准备,正好可以弥补中央银行职能的缺失,使得票据交换所的建立成为可能。因此,“联合准备库的建立消除了设立票据交换所的外部性问题,并为票据交换所奠定了公共信用的基础” (564)

5.阻碍力量的消弭

上海票据交换所在其筹备的过程当中并不是一帆风顺的,曾遇到许多阻力。据朱博泉回忆:第一,受外商银行买办间的反对。当时华商银行票据系通过汇划钱庄办理,钱庄清算资金不足时,常向外商银行买办间拆款,票据交换所一旦成立,华商银行票据无需再通过钱庄,钱庄也无需向外商银行拆款,外商银行便失去拆款利息收入,买办间失去栈司票力收入。于是买办公会推举荷兰银行买办虞洽卿,通过宋子文的关系,决定外商银行和中央银行均不参加票据交换所。第二,受钱庄栈司的反对。过去在上海银钱业中有一种传统习惯,凡是同业间每天的票据收付和现银收解,都要付给栈司力钱,这种力钱叫做票力。票力分两种,同业付单力,外行(非银钱业)付双力。单力每千元小洋7角、双力14角(那时1元银币可兑小洋12角左右),栈司工资菲薄,票力收入为其主要来源。如果票据交换所成立,实行集中清算,收付差额都通过转帐处理,栈司便失去了一大笔票力收入。所以他们为了维护自身利益,竭力反对,影响了筹备工作的开展 (565)

经过与栈司代表半年多时间的反复磋商,最后达成协议。根据过去10年栈司票力收入的总金额除以栈司总人数,得出每人每月票力收入的平均数,作为栈司每月的工资标准,由银钱业两公会各自出面,通过各银行和钱庄当局按此标准调整栈司工资,一场风波才告解决,筹备工作得以正常进行。上海票据交换所成立后还于1933年3月24日专门对老司务票力收入减少后之津助问题进行讨论,提出:“自票据交换实行后,各行老司务票力收入减少,自宜设法辅助,以维生计,除最近已另定津助者外,最好请各行审查老司务票力减少实际情形,在薪工或花红或年赏方面,予以相当之调剂,由会通告各行酌办。” (566)因此,钱庄栈司这一最大阻力得以消除,而对于外商银行买办间仅有间接影响,尽管并未消除外商银行买办间的反对,但并不影响票据交换所的筹办。

最后还应回答一个问题,即票据交换所从第一次筹划到正式开业历时10余年之久,使其创建迟滞的原因是什么呢?有学者认为:“最主要的原因是上海中外银钱业资力的强弱及社会地位的差异。其理由是1925年华商银行业仍然无法与外商银行业抗争,也难以与钱业争锋。直到1930年前后华商银行业的资力才远远超过了钱业和外商银行业,从而增强了上海银行公会的活动能量,而且也为票据交换所的成立奠定了坚实的经济基础。” (567)笔者对此不敢苟同。实际上对建立票据交换所反对最强烈的是钱业,因为一旦银行业建立自己的票据交换所,对钱业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如钱庄栈司票力减少、银行业在钱庄的存款准备减少等,而对外国银行并无直接影响。另外,到1925年,纯属商业银行的资力与钱业已经不相上下了,姑且不论1925年华资银行业的资力实际上是否能与钱业抗衡,实际上上海银行公会一直试图在会员银行范围内先行试办,只有1922年第一次筹划是打算将票据交换范围扩大到整个上海金融业,如第一次章程草案规定所员银行分为两类:“上海银行公会会员银行为基本所员银行,非公会会员中外银行或南北市钱庄及其他金融机关,其入所交换票据者,得为特别所员银行。” (568)这必然遭到外商银行和钱业的反对。而其他四次筹划都改为仅在会员银行内部建立票据交换所,名称也一般称为上海银行公会会员银行票据交换所。经这样一调整,其阻力大为减小,然而仍然是未能如愿。而且第五次筹划失败正是在1930—1931年间,这时华资银行的资力按理说也已经远远超过外商银行和钱业。因此,筹办上海票据交换所虽然曾遭到外商银行买办和钱业栈司的反对,但这绝不是主要原因。

笔者认为,上海票据交换所迟迟未能建成主要归因于上海银行公会内部的矛盾和认识上的不足以及缺乏公共信用基础。中国和交通两行之间的矛盾曾使筹办计划几次夭折。有些会员银行对现代票据交换缺乏足够认识,导致其在筹备过程中未能尽力支持、配合,致使筹备工作一再拖延。更主要的是,上海银行公会仅仅是一个对内、对外的协调机构,并非公共信用机构,不能为设立票据交换所提供信用保证,此时中央银行又无法担当此任,直到联准会成立后才解决了这一问题。另外,上海票据交换所的建立实际上是一种金融制度创新,因而必然出现所谓制度变迁的时滞。制度经济学认为,制度变迁的时滞现象是指从认知制度非均衡、发现潜在利润的存在到实际发生制度变迁之间存在一个较长的时期和过程,主要包括:(1)认知和组织的时滞,即从辨识潜在利润的存在到组织初级行动团体 (569)所需要的时间,组成有关行动团体的成员愈少,时滞愈短;(2)发明时滞,即如果没有现成的制度变迁方案就需要等待新制度发明的时间 (570)。从这几个方面来看,上海票据交换所在筹办时各委员银行对此认识不足,意见也不一致。银行公会的委员银行数量也较多,而且没有现成的方案可以借鉴,完全要创立一套新的制度出来,这些无疑导致了其制度变迁的时滞较长。

(作者万立明,复旦大学历史学博士、同济大学法政学院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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