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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全文

时间:2022-11-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注册会计师在计划审计工作前,需要开展初步业务活动。如果被审计单位不是委托人,在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前,注册会计师应当与委托人、被审计单位就审计业务约定相关条款进行充分沟通,并达成一致意见。审计业务约定书具有经济合同的性质,一经约定各方签字认可,均具有法定约束力。起草完毕的审计业务约定书一式两份,应由双方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双方单位印章。审计业务约定书在审计约定事项完成后,归入审计业务档案。

第一节 初步业务活动

一、初步业务活动

1.时间和目标。注册会计师在计划审计工作前,需要开展初步业务活动。其目标是确保在计划审计工作时达到下列要求:(1)注册会计师已具备执行业务所需要的独立性和专业胜任能力;(2)不存在因管理层诚信问题而影响注册会计师承接或保持该项业务意愿的情况;(3)与被审计单位不存在对业务约定条款的误解。

2.内容。注册会计师应当在本期审计业务开始时开展下列初步业务活动:

(1)针对保持客户关系和具体审计业务实施相应的质量控制程序。针对保持客户关系和具体审计业务实施质量控制程序,并且根据实施相应程序的结果做出适当的决策是注册会计师控制审计风险的重要环节。无论是连续审计还是首次接受审计委托,注册会计师均应当考虑下列主要事项,以确定保持客户关系和具体审计业务的结论是恰当的:①被审计单位的主要股东、关键管理人员和治理层是否诚信;②项目组是否具备执行审计业务的专业胜任能力以及必要的时间和资源;③会计师事务所和项目组能否遵守职业道德规范。

在实务中,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区别首次接受审计委托和连续审计的情况,制定不同的质量控制程序,以提高审计工作的效率及效果。

(2)评价遵守职业道德规范的情况。职业道德规范要求项目组成员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保持专业胜任能力和应有的关注,并对审计过程中获知的信息保密。虽然保持客户关系及具体审计业务和评价职业道德的工作贯穿审计业务的全过程,但是这两项活动需要安排在其他审计工作之前,以确保注册会计师已具备执行业务所需要的独立性和专业胜任能力,且不存在因管理层诚信问题而影响注册会计师保持该项业务意愿等情况。在连续审计的业务中,这些初步业务活动通常是在上期审计工作结束后不久或将要结束时就已开始了。

(3)及时签订或修改审计业务约定书。在做出接受或保持客户关系及具体审计业务的决策后,在审计业务开始前,注册会计师应当与被审计单位就审计业务约定条款达成一致意见,签订或修改审计业务约定书,以避免双方对审计业务的理解产生分歧。

二、审计业务约定书

(一)审计业务约定书的定义和作用

审计业务约定书是指会计师事务所与被审计单位签订的用以记录和确认审计业务的委托与受托关系、审计目标和范围、双方的责任以及报告的格式等事项的书面协议。会计师事务所承接任何审计业务,都应当与被审计单位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如果被审计单位不是委托人,在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前,注册会计师应当与委托人、被审计单位就审计业务约定相关条款进行充分沟通,并达成一致意见。

审计业务约定书可以采用合同式或信函式两种形式,尽管形式不同,但其实质内容是相同的。审计业务约定书具有经济合同的性质,一经约定各方签字认可,均具有法定约束力。

签署审计业务约定书的目的是为了明确各方的权利和责任义务,促使各方遵守约定事项并加强合作,保护签约各方的正当利益。其作用是:(1)可增进会计师事务所与被审计单位之间的了解,尤其是使被审计单位了解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及需提供的协助和合作;(2)可作为被审计单位评价审计业务完成情况及会计师事务所检查被审计单位约定义务履行情况的依据;(3)出现法律诉讼时,是确定签约各方应负责任的重要证据。

(二)签约之前应做的工作

会计师事务所在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之前,应指派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基本情况进行了解,并就审计业务约定相关条款,特别是对委托目的、审计范围、审计收费、被审计单位应提供的资料和信息以及必要工作条件与协助等进行充分沟通,并达成一致意见。

1.明确审计业务的性质和范围。会计师事务所在与被审计单位签约之前,首要的工作是使双方就审计业务的性质和范围达成一致意见。审计业务有一般目的财务报表审计业务和特殊目的审计业务之分。如审计范围受到限制,注册会计师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也就无法对财务报表的公允性发表意见。

2.初步了解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注册会计师了解被审计单位基本情况,不仅有助于确定是否接受业务委托,还有助于计划和执行审计业务。注册会计师应了解的被审计单位基本情况包括:(1)业务性质、经营规模和组织结构;(2)经营情况和经营风险;(3)以前年度接受审计的情况;(4)财务会计机构及工作组织;(5)其他与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相关的事项。

3.会计师事务所评价专业胜任能力。会计师事务所评价的内容主要包括:(1)执行审计的能力(确定审计小组的关键成员、考虑在审计过程中向外界专家寻求协助的需要和具有必要的时间);(2)能否保持独立性;(3)保持应有关注的能力。如果会计师事务所不具备专业胜任能力,应当拒绝接受委托。

4.商定审计收费。审计收费可采取计件收费和计时收费两种基本方式。在专业服务得到良好的计划、监督及管理的前提下,通常以合理估计的每一专业人员审计工时和适当的小时费用率为基础计算收费。

5.明确被审计单位应协助的工作。在注册会计师实施现场审计之前,被审计单位应将所有相关的会计资料和其他文件准备齐全。在审计过程中,被审计单位的财会人员及相关人员应对注册会计师的询问给予解释,并在适当情况下为注册会计师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协助,如代编某些工作底稿等。

(三)审计业务约定书的内容

会计师事务所就有关事项与被审计单位协商一致后,即可指派人员起草审计业务约定书。起草完毕的审计业务约定书一式两份,应由双方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双方单位印章。任何一方如需修改、补充约定书,均应以适当方式获得对方的确认。审计业务约定书在审计约定事项完成后,归入审计业务档案。

1.审计业务约定书的基本内容。审计业务约定书的具体内容和格式可能因被审计单位的不同而不同,但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财务报表审计的目标。

(2)管理层对财务报表的责任。

(3)管理层编制财务报表采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

(4)审计范围,包括指明在执行财务报表审计业务时遵守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

(5)执行审计工作的安排,包括出具审计报告的时间要求。

(6)审计报告格式和对审计结果的其他沟通形式。

(7)由于测试的性质和审计的其他固有限制,以及内部控制的固有局限性,不可避免地存在着某些重大错报可能仍然未被发现的风险。

(8)管理层为注册会计师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协助。

(9)注册会计师不受限制地接触任何与审计有关的记录、文件和所需要的其他信息。

(10)管理层对其做出的与审计有关的声明予以书面确认。

(11)注册会计师对执业过程中获知的信息保密。

(12)审计收费,包括收费的计算基础和收费安排。

(13)违约责任。

(14)解决争议的方法。

(15)签约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的签字盖章以及签约双方加盖的公章。

2.审计业务的变更。在完成审计业务前,如果被审计单位要求注册会计师将审计业务变更为保证程度较低的鉴证业务或相关服务,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变更业务的适当性。下列原因可能导致被审计单位要求变更业务:(1)情况变化对审计服务的需求产生影响;(2)对原来要求的审计业务的性质存在误解;(3)审计范围存在限制。上述第(1)项和第(2)项通常被认为是变更业务的合理理由,但如果有迹象表明该变更要求与错误、不完整的或者不能令人满意的信息有关,注册会计师不应认为该变更是合理的。

如果没有合理的理由,注册会计师不应同意变更业务。如果不同意变更业务,被审计单位又不允许继续执行原审计业务,注册会计师应当解除业务约定,并考虑是否有义务向被审计单位董事会或股东会等方面说明解除业务约定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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