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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全文

时间:2022-11-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如果注册会计师按照审计准则的规定利用了专家的工作,并得出结论认为专家的工作足以实现审计目的,注册会计师可以接受专家在其专业领域的工作结果或结论,并作为适当的审计证据。注册会计师需要确定是否利用专家的工作,如果需要利用,确定何时利用以及在多大程度上利用,以满足上述要求。当针对专家工作的性质、 范围和目标达成一致意见时,注册会计师通常需要与专家讨论需要遵守的相关技术标准、 其他职业准则或行业要求。

一、 专家概述

专家,即注册会计师的专家,是指在会计或审计以外的某一领域具有专长的个人或组织,并且其工作被注册会计师利用,以协助注册会计师获取充分、 适当的审计证据。专家既可能是会计师事务所内部专家 (如会计师事务所或其网络事务所的合伙人或员工,包括临时员工),也可能是会计师事务所外部专家。

这里的专长,是指在某一特定领域中拥有的专门技能、 知识和经验。

专家通常可以是工程师、 律师、 资产评估师、 精算师、 环境专家、 地质专家、 IT专家以及税务专家,也可以是这些个人所从属的组织,如律师事务所、 资产评估公司以及各种咨询公司等。

就利用专家的工作问题,注册会计师的目标是: 确定是否利用专家的工作,如果利用专家的工作,专家的工作是否足以实现审计目的。如果注册会计师按照审计准则的规定利用了专家的工作,并得出结论认为专家的工作足以实现审计目的,注册会计师可以接受专家在其专业领域的工作结果或结论,并作为适当的审计证据。但注册会计师对发表的审计意见独立承担责任,这种责任并不因利用专家的工作而减轻。

二、 确定是否利用专家的工作

(一) 可能需要利用专家工作的审计程序范围

注册会计师在执行下列工作时可能需要利用专家的工作:

(1) 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

(2) 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

(3) 针对评估的财务报表层次风险,确定并实施总体应对措施;

(4) 针对评估的认定层次风险,设计和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包括控制测试和实质性程序;

(5) 在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时,评价已获取的审计证据的充分性和适当性。

(二) 编制财务报表需要利用会计以外某一领域的专长时的考虑

如果编制财务报表需要利用会计以外某一领域的专长,尽管注册会计师拥有会计和审计技能,但可能不具备审计这些财务报表的必要的专长。项目合伙人需要确信项目组和不属于项目组的专家整体上具备适当的胜任能力和专业素质以执行审计业务。并且,注册会计师需要确定完成审计项目所需资源的性质、 时间安排和范围。注册会计师需要确定是否利用专家的工作,如果需要利用,确定何时利用以及在多大程度上利用,以满足上述要求。

(三) 专家的胜任能力、 专业素质和客观性

专家的胜任能力、 专业素质和客观性,对评价专家的工作是否适合审计目的具有重大影响。专家的胜任能力与其专长的性质和水平有关。专家的专业素质与在业务的具体情况下对胜任能力的发挥相关。影响专业素质发挥的因素包括地理位置 (专家所在的国家或地区)、可用的时间和资源等。专家的客观性与其偏见、 利益冲突及其他可能影响其职业判断或商业判断的因素相关。

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专家是否具有实现审计目的所必需的胜任能力、 专业素质和客观性。在评价外部专家的客观性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询问可能对外部专家客观性产生不利影响的利益和关系。

三、 了解专家的专长领域

(一) 总体要求

注册会计师应当充分了解专家的专长领域,为了实现审计目的,确定专家工作的性质、范围和目标; 评价专家的工作是否足以实现审计目的。

注册会计师可以凭借审计工作经验或通过与专家及其他有关人士进行讨论的方式,了解专家的专长领域。

(二) 对专家的专长领域的了解事项

注册会计师对专家的专长领域的了解可能包括下列几个方面:

(1) 与审计相关的、 管理层的专家专长领域的进一步细分信息;

(2) 职业准则或其他准则以及法律法规是否适用;

(3) 专家使用哪些假设和方法 (包括专家使用的模型,如适用),及其在专家的专长领域是否得到普遍认可,对实现财务报告的目的是否适当;

(4) 专家使用的内外部数据或信息的性质。

四、 与专家达成一致意见

(一) 总体要求

专家工作的性质、 范围和目标可能会随着情况的变化而发生较大的变化,相应地,注册会计师和专家各自的角色与责任、 注册会计师和专家沟通的性质、 时间安排和范围等也可能因情况的变化而发生较大变化。因此,无论是对外部专家还是内部专家,注册会计师都有必要针对这些事项与其达成一致意见,并根据需要形成书面协议。

(二) 专家工作的性质、 范围和目标

当针对专家工作的性质、 范围和目标达成一致意见时,注册会计师通常需要与专家讨论需要遵守的相关技术标准、 其他职业准则或行业要求。

(三) 注册会计师和专家各自的角色与责任

1. 注册会计师与专家针对各自的角色和责任达成的一致意见可能包括下列内容

(1) 由注册会计师还是专家对原始数据实施细节测试;

(2) 同意注册会计师与被审计单位或其他人员讨论专家的工作结果或结论,必要时,包括同意注册会计师将专家的工作结果或结论的细节作为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的基础;

(3) 将注册会计师对专家工作形成的结论告知专家。

注册会计师和专家针对各自的角色和责任达成的一致意见,可能还包括针对各自的工作底稿的使用和保管达成的一致意见。当专家是项目组的成员时,专家的工作底稿是审计工作底稿的一部分。除非协议另作安排,外部专家的工作底稿属于外部专家,不是审计工作底稿的一部分。

(四) 注册会计师和专家之间沟通的性质、 时间安排和范围

有效的双向沟通有利于将专家工作的性质、 时间安排和范围与审计的其他工作整合在一起,也有利于在审计过程中对专家工作的目标进行适当的调整。例如,如果专家的工作与注册会计师针对某项特别风险形成的结论相关,专家不仅要在工作结束时提交一份正式的书面报告,而且要随着工作的推进随时作出口头报告。明确与专家保持联络的合伙人或员工,以及专家和被审计单位的沟通程序,有助于及时、 有效地沟通,特别是在较大的业务项目中。

(五) 对专家遵守保密规定的要求

适用于注册会计师的相关职业道德要求中的保密条款同样也适用于专家。法律法规可能对保密作出额外规定。被审计单位也可能要求外部专家同意遵守特定的保密条款。

五、 评价专家工作的恰当性

对专家胜任能力、 专业素质和客观性的评价,对专家的专长领域的熟悉程度和专家所执行工作的性质,影响注册会计师为评价专家工作是否足以实现审计目的所实施的审计程序的性质、 时间安排和范围。

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专家的工作是否足以实现审计目的,包括以下几点:

(1) 专家的工作结果或结论的相关性和合理性,以及与其他审计证据的一致性;

(2) 如果专家的工作涉及使用重要的假设和方法,这些假设和方法在具体情况下的相关性和合理性;

(3) 如果专家的工作涉及使用重要的原始数据,这些原始数据的相关性、 完整性和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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