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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有多少项审计准则

时间:2022-11-2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我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一直保持了与ISA的协调,这也意味着我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应当随着ISA的变化而相应发展。但在我国,考虑到我国的实际情况,没有引入国际审计准则中的其他报告责任,审计报告依然仅对财务报表的公允性发布意见。从国际审计准则要求看,当地法规是注册会计师致送审计报告应当考虑的一个因素。因此,我国审计报告的收件人还是指注册会计师按照业务约定书的要求致送审计报告的对象。

1.国际审计准则对审计报告有哪些影响?

答:我国注册会计师制度恢复后,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于1992年发布了《注册会计师查账验证报告规则(试行)》,标志着我国审计报告准则的基本确立,随后也经历了两次制度变迁:一是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于1996年颁布了《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7号——审计报告》;二是于2003年颁布了《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7号——审计报告(修订)》。经过两次变迁后,我国审计报告准则无论在审计理论与审计思想方面,还是在审计报告的格式、内容、措辞方面,均与原ISA700相协调。新ISA700发布后,我国立即采取了相应的对策:于2005年对我国审计报告准则按照新ISA700和ISA701进行了修订,将原《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7号——审计报告(修订)》修订为《中国注册会计师准则第1501号——审计报告》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准则第1502号——非标准审计报告》,并于2006年2月15日正式发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以保持内容、结构、措辞以及所体现的审计思想和理念上与ISA的趋同。主要原因是:

①新ISA700体现了审计理论与实务的最新发展,具有科学性与适用性,我们应当借鉴。

②ISA的国际协调的大势所趋。我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一直保持了与ISA的协调,这也意味着我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应当随着ISA的变化而相应发展。

③2005年,我国根据审计环境的变化和国际审计准则的最新发展,修订了我国独立审计准则,并发布新的审计准则。但在我国,考虑到我国的实际情况,没有引入国际审计准则中的其他报告责任,审计报告依然仅对财务报表的公允性发布意见。

我国审计报告准则的制定和修改较好地处理了国际化和我国实际之间的协调关系,修订后的审计报告无论在内容上还是在格式上都更进一步地靠近国际惯例,主要体现在:

①《国际会计准则13号——审计人员对财务报表的报告》第六条规定,审计人员的报告应该有一个适当的标题,以便与管理人员报告相区别,并建议加上“独立”字样。从国际情况看,审计准则要求注册会计师在出具审计报告时,标题应当带有“独立”字样,并在标题中使用“独立审计师”(注册会计师),以使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区别于由其他审计师(如内部审计师和政府审计师)出具的报告(因为这些审计师不必遵守与独立审计师相同的职业道德要求),同时使会计报表使用人清楚了解注册会计师实施的审计工作在各个方面是没有偏见的。

②适当增补在意见段之后增加强调事项段的具体情形。修订后的《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7号——审计报告》规定除持续经营问题及其他对会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的不确定事项外(该不确定事项不影响已发表的意见),注册会计师不应在审计报告意见段之后增加强调事项段。为了使注册会计师更加清楚地在审计报告中表达对会计报表整体的意见,提高审计报告的决策有用性,应该适当增加强调事项段的具体情形。

③收件人是指注册会计师按照业务约定书的要求致送审计报告的对象。审计报告的收件人是指注册会计师按照业务约定书的要求致送审计报告的对象,一般是指审计业务的委托人。根据《国际审计准则第700号——审计师对财务报表的报告》第七条的规定,审计师的报告应当按照业务约定书的具体情况和当地法规的要求恰当致送。从国际审计准则要求看,当地法规是注册会计师致送审计报告应当考虑的一个因素。但查阅了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尚未发现有关致送审计报告的规定;即使存在这方面的规定,注册会计师通常也会与委托人在业务约定书中载明,防止发生歧义。因此,我国审计报告的收件人还是指注册会计师按照业务约定书的要求致送审计报告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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