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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全文

时间:2022-11-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基于小型被审计单位的特殊性,注册会计师在与小型被审计单位签订业务约定书的过程中,需要特殊考虑的因素和事项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载明双方责任;二是载明商定的沟通对象。针对小型被审计单位的这种情况,对于应与治理层沟通的相关事项,注册会计师应当与小型被审计单位商定沟通的对象,并将商定的结果载入业务约定书中。

2.注册会计师在与小型被审计单位签订业务约定书过程中需要特殊考虑哪些问题?

注册会计师通过对小型被审计单位的了解并评估其可审性后,如果决定接受小型被审计单位的审计委托,就应该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11号——审计业务约定书》的规定,与委托人就审计的目标和范围、双方的责任以及报告的格式和用途等审计业务约定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以避免双方对审计业务的理解发生分歧。

基于小型被审计单位的特殊性,注册会计师在与小型被审计单位签订业务约定书的过程中,需要特殊考虑的因素和事项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载明双方责任;二是载明商定的沟通对象。

(1)载明双方责任。由于在小型被审计单位中,参与日常经营管理的业主,通常认识不到按照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财务报表是其自身的责任。尤其是在小型被审计单位委托专门机构或人员代理记账时,业主就更加有可能产生这种错觉。除此以外,比起一般被审计单位而言,小型被审计单位的业主和管理层更有可能不能正确地理解注册会计师对已审计财务报表的责任,甚至会错误地认为经过注册会计师审计之后,就可以解脱或减轻业主和管理层对财务报表的责任。针对小型被审计单位的上述情况,为了明确责任、避免误解,应当在业务约定书中载明注册会计师和业主(管理层)各自的责任。

(2)载明商定的沟通对象。注册会计师履行与治理层沟通业务涉及的重要问题之一,是确定适当的沟通对象。但是,小型被审计单位的治理结构通常难以清楚界定。大量存在的业主参与管理的情形,又使得区分治理层和管理层非常困难。针对小型被审计单位的这种情况,对于应与治理层沟通的相关事项,注册会计师应当与小型被审计单位商定沟通的对象,并将商定的结果载入业务约定书中。例如,如果商定的结果是与小型被审计单位的董事会进行沟通,同时约定注册会计师有权与股东会整体进行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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