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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政策性金融是准经营性农业基础设施的最佳资金来源

时间:2022-11-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准经营性农业基础设施的准公共物品性质,决定了市场机制难以发挥作用,完全依靠市场机制无法满足该类设施建设所需资金。通过农业政策性金融体系可以有效地促进财政资金和信用资金的相互配合,从而满足政府的农业发展政策和银行资金运动规律双方的要求,更有效地推动经济的发展。

5.3.1 农业政策性金融是准经营性农业基础设施的最佳资金来源

对于准经营性农业基础设施,可以看成是“准公共物品”。准经营性农业基础设施一方面由使用者单独享受利益,可以在使用者之间划分所得到的利益,具有消费竞争性;另一方面,在供给上能够实行排他原则,把不付款者排除在外,一般消费者很难做一个“免费搭车者”;再一方面具有广泛的外在效益,规模经济和外在效益明显。

准经营性农业基础设施的准公共物品性质,决定了市场机制难以发挥作用,完全依靠市场机制无法满足该类设施建设所需资金。鉴于准经营性农业基础设施投资回收期长、收益率低、不能实现社会平均利润等不利条件,以提供短期贷款为主的商业性金融不愿涉足。这样商业性金融机构由其经营准则决定所留下的资本市场空缺,需要政府进行调控。但财政无偿拨付又是一种过于优惠的政策,无法避免该类设施因财政提供而产生的内部直接经济效益的损失,也就是“政府失灵”,尤其是对该类设施的外部间接效应缺乏评价的标准,更容易造成财政资金使用的低效,违背了经济学对资源配置的基本要求。

非经营性农业基础设施的不可或缺性和市场机制与政府机制无法单方面有效提供的局面,决定了其资金来源的有效途径是市场机制“无形之手”和政府机制“有形之手”的有机结合。这种政府机制与市场机制相结合的机制,在金融资源配置领域表现为农业政策性金融机制[98]。所谓农业政策性金融是指与政府某些经济职能相联系,为贯彻政府对社会经济政策或意图,不以商业性标准为原则,以国家信用为基础,在农业及相关领域从事资金融通,并为政府所有、参股、担保和控制,支持、保护农业生产,促进国民经济协调发展和农业收入稳定增加的一种特殊金融活动和金融形式。通过农业政策性金融体系可以有效地促进财政资金和信用资金的相互配合,从而满足政府的农业发展政策和银行资金运动规律双方的要求,更有效地推动经济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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