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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农业政策性金融体系的保障措施

时间:2022-11-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另外,中央银行对农业政策性金融再贷款实行低利率优惠政策以减少政策性亏损,从而减轻国家财政负担,实现农业政策性金融保本微利的经营目标,增强农业政策性金融履行职能、抵御风险的能力。确认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的经营自主权。对于政策性范围内的农业基础设施项目,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拥有独立的项目评估权、贷款自主权、项目监控权、资金回收权,这样才能保证政策性信贷资金的有效利用和如期收回。

5.3.5 完善农业政策性金融体系的保障措施

5.3.5.1 完善融资利益补偿机制

农业政策性金融是政府执行农业政策的特殊工具,离不开政府的支持,这一点无论从理论上还是从实践角度讲都是有其合理性的。特别是支持准经营性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属于亏损性或低盈利性项目,决定了其资金盈利水平极为低下,甚至低于资金的筹集成本,因此在资金运用和资金来源之间必然就留有缺口,解决的出路在于建立一个完善的财政补贴机制,通过建立利差拨付、确立合理经营费用补贴、提高呆坏账准备率等利益补偿机制,对政策性金融从事低盈利、亏本性投资所造成的政策性亏损,要给予及时弥补,实现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的保本经营[102]。另外,中央银行对农业政策性金融再贷款实行低利率优惠政策以减少政策性亏损,从而减轻国家财政负担,实现农业政策性金融保本微利的经营目标,增强农业政策性金融履行职能、抵御风险的能力。

5.3.5.2 加强资金的运用管理

政策性金融机构虽不以盈利性为目标,但作为独立自主经营的金融机构,它同样是在市场经济环境下运作,要受到市场机制的制约,要遵循市场规则。因此,它需要借鉴商业性金融机构的运作方式,完善经营机制,提高自身经营管理水平,实现持续、稳健经营,为农业生产提供有效的政策性金融服务。

(1)确认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的经营自主权。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是政府创立或参股设立的,但不能否定其经营自主权,政府可以通过制定法律、法规和其他政策规定经营方针对其进行指导和监督,但不能随意干预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的经营活动。对于政策性范围内的农业基础设施项目,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拥有独立的项目评估权、贷款自主权、项目监控权、资金回收权,这样才能保证政策性信贷资金的有效利用和如期收回。

(2)加强信贷管理。农业发展银行必须以银行的方式而不是以财政的方式执行国家支持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的政策,要保证资金的有偿使用、专款专用及按期收回。必须遵循信贷资产安全管理的基本原则,讲究信贷资金的流动性和安全性;建立和完善风险管理机制,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严格审查贷款项目,对所有借款人,都要进行资信评估,确定其信用等级,尽量降低贷款的风险程度。

5.3.5.3 建立健全农业政策性金融的法律法规

法律在当今社会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没有法律任何一个行业、领域的行为都得不到应有的规范,农业政策性金融作为一种特殊的金融形式,更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制约与规范。世界上大部分国家在成立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之前都先进行了单独农业政策性金融立法。我国应借鉴其他国家的先进经验,尽快制定出适合我国的农业政策性金融法规,界定政策性亏损与经营性亏损,建立还贷约束机制,对农业政策性金融的性质、经营方式、保障条件、各级政府的职责、财政补偿机制、农民参与形式、监管等内容进行明确和规范,使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为农业政策性金融创造宽松、和谐的法制环境。从而步入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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