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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秦赋税伦理思想批判

时间:2022-11-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不论是儒家主张的王道专制赋税思想,还是法家主张的霸道专制赋税思想,等等,都是一种恶劣的赋税伦理观。这样,就只有民主赋税伦理思想最符合赋税政治自由原则。

三、先秦赋税伦理思想批判

综上所述,先秦赋税伦理思想的共同特征是:不论儒家、墨家,还是法家、道家,等等,都主张国家赋税统治的最高权力应该属于君主一个人,而且君主应该不受任何约束地独裁赋税,主宰国家的赋税活动。除此之外,就是一人之下、万人之上的大臣,也不应该享有赋税统治的最高权力;至于百姓,就只能毫无保留地缴纳皇粮国税。这一共同特征意味着,先秦赋税伦理思想,就其总体和本质而言,只有专制一脉,认为国家的赋税活动应该由皇帝一人来独裁。差异仅仅在于:君主是应该遵照赋税道德专制,实行仁政的赋税治理,即王道赋税;还是不应遵行赋税道德,由君主任意专制赋税,实行霸道赋税。

就其共同的专制本质属性而言,先秦赋税伦理思想的主流是不可取的,应该给予彻底清算,其对后世中国赋税统治的消极影响实在太大。不论是儒家主张的王道专制赋税思想,还是法家主张的霸道专制赋税思想,等等,都是一种恶劣的赋税伦理观。尽管王道专制赋税思想主张民本治税原则,但这种主张也只是一种民本主义的专制赋税伦理思想,属于专制赋税伦理思想范畴。因为“它并不否定君主,并不认为君主不应该存在;恰恰相反,它完全以承认和肯定君主为前提,它完完全全肯定君主应该存在。它只是否定霸道的、邪恶的、不道德的君主,只是认为不应该存在霸道的、邪恶的、不道德的君主;而完全肯定王道的、道德的、仁爱的君主,认为应该存在王道的、道德的、仁爱的君主,亦即主张君主应该遵守治理民众的道德,亦即遵守所谓‘民本’道德:民本论是一种关于君主应该如何治国的理论”[107]。可见,在民本专制主义价值观指导下的这种赋税伦理思想,仅仅是一种开明专制赋税伦理观而已,与现代民主赋税伦理思想相隔十万八千里。显然,民本赋税伦理并非民主赋税伦理。“民本”是以承认“专制”的应该性为前提的,而“民主”是以肯定“自由”为前提的,这是两种水火不相容的赋税伦理思想。就是说,只要主张专制赋税伦理思想,就不可能将自由作为赋税治理的道德原则,也不可能将“民主”奉为赋税治理的原则。以此观之,先秦诸子赋税伦理思想的根本差异悬殊,就不在于赋税应该还是不应该专制,仅仅在于主张何种赋税专制,即王道、开明、仁慈的赋税专制,还是霸道、野蛮、邪恶的赋税专制。如此,先秦专制赋税伦理思想,如上所述归结为两大混合类型:即以孔子和儒家为代表的永恒且开明专制的赋税伦理思想,与以韩非和法家为代表的永恒且邪恶的赋税伦理思想。

永恒且邪恶赋税的伦理思想,就是永恒专制赋税伦理观与邪恶专制赋税伦理观的结合,就是认为赋税专制不仅在任何历史条件下永远都是应该的,而且,即就是专制者的赋税统治是在不讲道德的条件下也是应该的。这无疑是说,赋税专制在任何条件下都是应该的,而且是无条件应该、绝对应该的。而永恒且开明的赋税伦理思想则是永恒专制赋税伦理观与开明专制赋税伦理观的结合,主张赋税专制虽然在任何历史条件下永远都是应该的,但只能在君主的赋税治理符合道德的前提下才是应该的,就是说,如果君主的赋税统治违背道德,就是不应该的。一方面他就不应该继续做君主,向臣民征税,也不应该要求臣民依然服从他,按照他的意旨缴纳皇粮国税;另一方面,臣民也就不应该再服从他,并缴纳赋税。可见,永恒且开明的赋税伦理思想主张:赋税专制并非在任何条件下都是应该的,是有条件应该、相对应该的,是一种相对的赋税专制伦理思想。

问题的关键在于,赋税专制究竟是应该的还是不应该的,是恶的还是善的,这就要看赋税专制是否符合赋税道德的终极目的,是否具有正价值。如果符合赋税道德价值,就是应该的,有价值的;反之,则是不应该的,无价值的。

首先,毋庸讳言,赋税专制违背了赋税各项道德原则,不具有正道德价值。因为“专制”的对词是“自由”,承认君主一个人拥有自由则意味着全体国民不能自由,反之亦然。既然承认并主张专制赋税的价值,无疑意味着否定自由赋税的价值。专制赋税首先违背众多优良的赋税道德原则,尤其是赋税政治自由原则。政治自由是指能够使国家的政治活动按照被管理者自己的意志进行的活动。如此,赋税政治自由意味着使赋税能够按照纳税人自己的意志进行的活动。无疑,只有按照赋税自由原则,每个公民,不论是统治者还是被统治者,都应该同样直接或间接掌握国家最高赋税权力,应该同样是国家赋税活动的最高统治者,应该同样有权利要求国家的赋税按照自己的赋税意志进行。这样,就只有民主赋税伦理思想最符合赋税政治自由原则。而赋税专制伦理思想则因为主张君主不受限制地独掌国家最高赋税权力,就意味着国家赋税只能按照专制君主自己一个人的意志进行,不可能按照所有人的意志进行;意味着只有专制君主自己一个人拥有赋税政治自由,而所有人都没有赋税政治自由。即在这种赋税伦理思想指导下建立的赋税体制,就只能是一个只有君主一个人享有,而其他所有人都不应享有赋税政治自由的赋税制。其赋税伦理思想便成为一种完全地、极端地违背赋税治理政治自由原则的思想体系,其赋税制也就完全成为一种极端违背赋税治理道德原则——政治自由原则的税制,就是一种奉行极端不道德和完全不道德赋税原则的思想体系和税制。逻辑上,一旦奉行赋税专制,就意味着已经完全违背了政治自由原则,自然也就完全违背了与赋税相关的经济自由、言论出版自由或思想自由等一切自由原则。由此不难理解孟德斯鸠的那段名言:“国民所享的自由越多,便越可征较重的赋税,国民所受的奴役越重,便越不能不宽减赋税。这是通则。过去到现在一直是如此;将来也将永远如此。”[108]也可以理解,为何“西班牙强征于荷兰的赋税,较之荷兰加诸自己的,少十倍不止,荷兰却不接受,而要反抗”[109]的道理,因为,在柏克看来,“人在权利上所受的伤害之深,与在钱袋上受到的伤害之大,是可以同样之甚的。一项剥夺人民之全部自由的法案,未必使其财产大受损失。人在大路上被抢了两文钱,使他大为愤恼的,主要不在于这两便士”[110]。这是因为,政治自由是最重要的社会自由,是自由社会的根本特征。

其次,专制赋税一旦违背了税收政治自由原则,也就从根本上违背了人道原则。因为每个社会成员自我创造性潜能实现的根本条件就是自由,一个人越自由,他的个性发挥得便越充分,他的创造潜能便越能得到实现,他的自我实现的程度便越高;反之,一个人越不自由,他的个性发挥便越不充分,他的创造潜能便越得不到实现,他的自我实现程度便越低。[111]就是说,自由是使人自我实现的根本条件,“使人自由”也就是“使人自我实现”的根本原则,从而也就是人道的根本原则。这意味着,专制赋税一旦剥夺每个公民的赋税政治自由、经济自由和思想自由,就使所有公民都生活于一个赋税全面奴役和全面不自由的社会,便直接违背了人道根本原则,而且因其剥夺了每个公民的赋税自由而使其个性得不到发挥、创造性潜能得不到实现。所以马克思一再强调:“专制制度的唯一原则就是轻视人类,使人不成其为人。”[112]

再次,赋税专制既然违背了赋税政治自由原则,也就必然违背赋税人权原则和赋税政治平等原则。因为,人权最重要的部分就是政治自由。马克思说:“人权的一部分是政治权利,只有同别人一起才能行使的权利。这种权利的内容就是参加这个共同体,而且是参加政治共同体,参加国家。这些权利属于政治自由的范畴。”[113]因此,根据人权应该完全平等分配原则,每个人都应该完全平等地享有赋税政治自由,每个人都应该完全平等地共同决定国家的赋税命运。显然,唯有民主赋税伦理思想及其税制最符合赋税政治平等原则,才能使全体公民完全平等地共同执掌国家的最高赋税权力。而专制赋税伦理思想由于主张一个人应该不受限制地独掌国家最高赋税权力,这意味着,专制赋税只有君主一个人才拥有全部的最高的赋税权力,而所有人拥有的最高赋税权力是零。这无疑是最极端的、最大限度的政治不平等。卢梭认为:“这里是不平等的顶点……在这里一切个人之所以是平等的,正是因为他们都等于零。臣民除了君主的意志以外没有别的法律;君主除了他自己的欲望以外,没有别的规则。”[114]可见,专制赋税伦理思想也是一种完全地、极端地违背赋税治理的道德原则——赋税政治平等原则的理论体系。而且,由于赋税政治平等决定其他的赋税经济平等和机会平等及其一切平等,是实现一切其他赋税平等的根本保障。因此,在一个赋税政治平等的社会,每个公民的其他赋税平等权利能否实现,就完全平等地取决于每个公民自己,因而是有保障的;反之,则会由于国家的最高赋税权力完全掌握在专制者一个人手里,每个公民的赋税经济平等以及机会平等能否实现,便完全取决于专制君主的个人意志:“明王之所操者六:生之、杀之、富之、贫之、贵之、贱之。”[115]如此,由于专制赋税违背赋税政治平等原则、剥夺每个公民的赋税政治平等权利,使所有人都生活在一个极端政治不平等的赋税等级社会,从而也就违背了赋税经济平等和机会平等原则,剥夺了每个公民的赋税等一切社会平等权利,使所有人都只能生活在一个决定于政治权力和专制者意志的全面的极端不公正的不平等的等级社会。而且,专制赋税因其极端违背平等诸原则而极端违背了人权原则,由于平等诸原则是最主要的公正:“所谓公正,它的真实意义,主要在于平等。”[116]因此,专制赋税也就因其违背平等原则而违背了最主要的公正原则。

第四,专制赋税极端违背赋税治理的全部道德原则:人道、自由、平等、人权和公正,也就必然极端阻碍全社会的发展与进步。赋税专制极端阻碍社会发展与进步的核心在于:它极端违背了平等和公正诸原则。因为效率与公正、平等诸原则成正比例关系,即社会的治理越符合公正与平等原则,每个人的贡献与所得便越一致,每个人的劳动积极性便越高,从而效率也就越高,社会的发展进步便越快;社会的治理越违背公正与平等原则,每个人的贡献与所得便越背离,每个人的劳动积极性便越低,从而效率也就越低,社会的发展进步便越慢。[117]赋税治理亦然。由于赋税专制极端违背公正与平等原则,便使每个人的贡献与所得极端背离,使每个人的劳动积极性极端低下,从而效率也就极端低下,社会的发展进步便极端缓慢。需要强调的是:专制赋税极端阻碍社会发展进步的最主要原因在于它极端违背了自由原则。由于自由是每个人自我实现,亦即实现自己创造性潜能的根本条件,二者成正相关变化,因此,一个人越自由,他的个性发挥得便越充分,他的创造潜能便越能得到实现,他的自我实现的程度便越高。这样,自由是每个人自我实现、发挥创造潜能的根本条件,同时也就是社会繁荣进步的根本条件。[118]固然,赋税自由不是社会进步的唯一要素,但却是社会进步的最根本的要素、最根本的条件。这意味着,赋税专制必定因其剥夺每个公民的赋税政治自由、经济自由和思想自由而成为每个人实现自己创造性潜能,从而促进社会发展进步的极大障碍。如此看,导致中国几千年停滞不前的原因也许很多,但广大民众赋税不自由,则是最为根本的要素。

事实上,从大禹在会稽借故戮杀防风氏开始,中国社会民众的赋税自由就已经开始被暴力一次次地剥夺,尔后经过历代专制君主的进一步剥夺,到秦始皇时则被剥夺得一干二净。可见,专制赋税及其伦理思想是中国——东方亚细亚生产方式四千多年一直不变、一直未被商品经济所取代的根本原因之一。因为,在这种赋税制度和生产方式下,中国专制君主不仅拥有支配全国所有百姓的全部政治权力,包括赋税权力,同时还拥有支配全国所有人的全部的经济权力,拥有支配全国所有人的全权。这不仅剥夺每个百姓的政治自由,而且剥夺了每个百姓的全部自由,特别是剥夺了每个百姓的经济自由。这样,亚细亚生产方式和赋税制就成为东方专制最牢固的基础。道理在于,经济自由、赋税自由意味着亚细亚生产方式将被商品经济所取代,专制赋税将被民主赋税所替代,最终必定导致东方专制的垮台。因此,历代专制君主为了保证自己的专制统治不被推翻,便处心积虑地力图全面剥夺每个百姓的经济自由、赋税自由等一切自由,从而保障其亚细亚生产方式不被商品经济所取代,保障亚细亚生产方式不变,保证其赋税专制不被推翻。关于这一奥妙,魏特夫早就发现:“东方专制主义将那些非官方的集团和阶层打得粉碎,而这些集团和阶层在封建时代的欧洲和日本乃是兴起商业和工业社会的先驱。显然,没有外界的帮助,治水社会的任何地方都不能取得这样的进展。就是因此,马克思才有‘停滞的亚细亚社会’之称谓,并期望英国在印度的统治能通过在那里建立一个以私有权为基础的非亚细亚社会,来完成‘亚洲绝无仅有的一次社会革命’。”[119]

最后,由于专制赋税极端阻碍社会发展进步,极端违背社会赋税治理的全部道德原则——人道与自由以及平等、人权和公正,自然也就极端违背道德终极标准。所谓道德终极标准,就是产生和推导其他一切道德标准的道德标准,就是解决一切道德标准冲突的道德标准,就是在任何条件下都应该遵守而不应该违背的道德标准,就是“增减全社会和每个人的利益总量”,即增进社会和每个人利益的,就是善的、道德的、应该的;减少社会和每个人利益的,就是恶的、不道德的、不应该的。这一道德终极总标准,在人们利益不发生冲突而可以两全情况下表现为“无害一人地增加利益总量”道德终极分标准,亦即“应该不损害任何一个人地增进社会和人们的利益总量,”“行一不义,杀一不辜,而得天下,皆不为也”[120]荀子也说:“行一不义,杀一无辜,而得天下,仁者不为也。”[121]而在人们利益发生冲突而不能两全的情况下则表现为“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道德终极分标准,亦即“应该保全最大多数人最大利益而牺牲最少数人最小利益”[122]。显然,由于赋税专制极端阻碍社会发展,造成社会停滞不前,自然会极大地减少全社会和每个人的利益总量,从而极端违背道德终极标准“增进全社会和每个人的利益总量”。坦率地说,赋税专制唯一保全和增进的只能是专制君主一个人的利益,剥夺和损害的则是全社会和所有人平等地共同掌握国家最高赋税权力的利益。如此,也就极端违背了“应该无害一人地增加利益总量”的标准,极端违背了“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标准”,极端违背了“增进每个人利益总量”的“道德终极总标准”。而且,由于赋税专制保全的只是专制君主一个人独掌国家最高赋税权力的利益,违背了赋税政治平等、经济平等和机会平等原则,也就剥夺和侵犯了所有人应该享有的各种平等权利,结果使所有人生活于一个极端不平等、不公正的等级社会,也就极端违背了“应该无害一人地增进利益总量”的标准,极端违背了“应该保全最大多数人最大利益而牺牲最少数人最小利益”的“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标准”,极端违背了“增进每个人利益总量”的“道德终极总标准”。可见,凡是主张这种专制赋税的伦理思想,都是一种极端恶劣、极端不人道、不公正、不平等、不自由的赋税伦理思想,是一种极端阻碍社会进步和繁荣的赋税伦理思想,是一种极端背离赋税伦理终极目的的赋税伦理思想。自然,在这种赋税伦理思想指导下建立的专制赋税制,也就是一种极端恶劣、极端不人道、不公正、不平等、不自由的专制赋税制,是一种极端阻碍社会进步和繁荣的专制赋税制,是一种极端背离赋税终极目的的专制赋税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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