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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币供应量层次划分及统计范围

时间:2022-11-2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从统计上看,货币供应量包括中央银行的现金发行和金融机构的负债项目。参照国际通行原则并根据我国实际情况,1994年10月28日中国人民银行印发了《中国人民银行货币供应量统计和公布暂行办法》,明确了我国货币供应量的层次划分和统计范围。此外,相继出现的担保公司、养老基金公司、期货公司等金融机构,他们在存款性公司的存款也应纳入货币供应量的统计范围。因此,急需对货币供应量统计口径进行重新调整。

一、货币供应量层次划分及统计范围

货币供应量又称货币存量,是全社会在某一时点承担流通手段和支付手段的货币总额。它主要包括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城乡居民所拥有的现金和金融机构的存款等各种金融资产。

从统计上看,货币供应量包括中央银行的现金发行和金融机构的负债项目。现金具有绝对的流动性,金融机构的负债项目的流动性较低。

(一)货币供应量的层次划分

世界各国对货币供应量的统计口径有狭义和广义之分,以便中央银行控制能够有所侧重。其具体包括:

M0=现金

M1=M0商业银行的活期存款

M2=M1+商业银行的定期存款(包括定期储蓄存款)

M3=M2+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

M4=M3+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CDs)

M5=M4+政府短期债券和储蓄券

M6=M5+短期商业票据

其中,对M1到M3的监测和调节被大多数国家的中央银行所采用,比如美国联邦储备体系最看重M2,英格兰银行则更注意M3,而日本银行强调的是M2+CDs。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为了提高成员国货币金融统计对风险的敏感性,增强不同国家之间主要金融指标的可比性,曾于1996年制定并颁布了《货币与金融统计手册》,随后分别于1997年、2000年两次修改。《统计手册》为货币供应量统计提供了概念框架体系和基本方法,是当今指导各国货币供应量统计的重要依据。

1997年版的《统计手册》提出并推荐的货币供应量统计口径为:

M0:现金,本币流通中现金;

M1:狭义货币,

  M0+可转让本币存款和在国内可直接支付的外币存款;

M2:狭义货币和准货币,

  M1+一定期限内的(三个月到一年之间)单位定期存款和储蓄存款+外汇存款+CDs;

M3:广义货币,

  M2+外汇定期存款+商业票据+互助金存款+旅行支票

参照国际通行原则并根据我国实际情况,1994年10月28日中国人民银行印发了《中国人民银行货币供应量统计和公布暂行办法》,明确了我国货币供应量的层次划分和统计范围。以货币流动性差别作为划分各层次货币供应量的标准,我国货币供应量划分为M0、M1、M2、M3。其中:

M0:流通中现金(货币供应量统计的机构范围之外的现金发行)

M1(狭义货币):M0+企业存款(企业存款扣除单位定期存款和自筹基建存款)+机关团体部队存款+农村存款+信用卡类存款(个人持有)

M2(广义货币):M1+城乡居民储蓄存款+企业存款中具有定期性质的存款(单位定期存款和自筹基建存款)+外币存款+信托类存款

M3:M2+金融债券+商业票据+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等

2001年6月,我国对货币供应量统计范围进行了第一次修订,将证券公司客户保证金计入M2;2002年初,第二次修订货币供应量,把在中国的外资、合资金融机构的人民币存款业务分别计入到不同层次的货币供应量。

尽管货币供应量统计已经修订了两次,但它仍未全面反映金融市场的变化,其主要原因:一是货币在境内外的流动加大。货币在境内外的流动表现为人民币的流出和外币的流入。二是出现一些新的金融资产且交易量增长迅速。与货币供应量统计相关的有:短期金融债券、商业票据、债券回购等。三是金融机构发生了很大的变化。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涌现出大量的证券公司、投资基金公司、住房公积金、担保公司、养老基金公司、期货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他们的一些资产构成了货币供应量。也有部分存款性机构进行清理整顿,他们吸收的存款不应包括在货币供应量之内。保险公司业务的发展使保险存款增长较快,对货币供应量影响较大。此外,相继出现的担保公司、养老基金公司、期货公司等金融机构,他们在存款性公司的存款也应纳入货币供应量的统计范围。四是部分金融资产的流动性发生变动。近几年来,随着金融的发展,原未计入货币供应量的一部分金融资产的流动性发生变动,如银行卡的活期储蓄存款、结算中的款项和预算外财政存款等。因此,急需对货币供应量统计口径进行重新调整。2003年12月17日中国人民银行研究局发布了《关于修订中国货币供应量统计方案的研究报告》,就第三次修订货币供应量统计口径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

(二)货币供应量统计的机构范围

金融机构的分类是依据金融机构的职能、货币政策对其影响的程度,以及其对经济的重要性等进行的。中国现有金融机构主要分为以下四类:

1.货币当局。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中央银行,是专门行使货币当局职能的机构,属于金融管理部门。

2.存款货币银行。指可以用支票转账并以此实现支付功能的金融机构,主要是指商业银行。鉴于我国金融业的现行规定,我们将凡接受活期存款作为负债的金融机构都列为存款货币银行,包括专业银行、商业银行、合作银行、信用合作社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3.特定存款机构。指接受有期限、金额限制和特定来源存款的特定存款金融机构。包括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财务公司、住房信贷银行和外资银行

4.非存款金融机构。主要包括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和养老基金会等金融机构。政策性银行中的中国进出口银行和国家开发银行也是一种专项资金的营运机构,不吸收存款,不办理支票业务,属于此类。

即将进行的第三次修订备选方案把我国的金融机构划分为中央银行、其他存款性公司和其他金融性公司三大类。其中,其他金融性公司主要包括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养老基金公司、资产管理公司、担保公司、期货公司、证券交易所和期货交易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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