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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警指标体系

时间:2022-11-2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日本,健全银行经营的事前预警和管制,主要是以对银行自有资本充足性要求为基础的一系列财务与业务比率制度。这表明在《巴塞尔协议》前,日本几乎没有进行资本充足的事前监管。1988年12月,《巴塞尔协议》在大藏省的通告修正案中得到完全的执行。按照《巴塞尔协议》的计算公式,日本提出从1990年3月底起最低资本比率应为7.25%,至1992年3月则应为更高比率8%所替代。

一、预警指标体系

在日本,健全银行经营的事前预警和管制,主要是以对银行自有资本充足性要求为基础的一系列财务与业务比率制度。具体如下:

(一)对银行自有资本充足性的要求

按1988年《巴塞尔协议》的规定,资本与资产比率到1992年要达到8%,其中核心资本至少为4%。但是,日本并未规定正式的资本充足条件,只提出资本与存款负债的比率至少应保持在10%以上。实际上,日本的银行资本/资产比率一直很低,平均为2%~3%。《巴塞尔协议》刚开始推行时,日本几大商业银行的核心资本比率分别为:三菱银行3.25%、兴业银行2.75%、日本信贷银行2.25%,是世界发达国家中最低的。这表明在《巴塞尔协议》前,日本几乎没有进行资本充足的事前监管。1988年12月,《巴塞尔协议》在大藏省的通告修正案中得到完全的执行。通告主要的内容如下:

1.资本标准。第一档资本——核心资本,它包括:①股东产权,含永久非累积的优先股;②合并子公司产权的少数股权(Minority Interest);③减去商誉和合并账户引起的调整金额。第二档资本——补充资本,数量限制在第一档资本的100%,由以下成分构成:①重估储备,由资产负债表中以历史成本定值的长期持有的产权证券(Equity Securities)的潜在价值形成;②疑问债务的总储备,最多可为总资本的1.5%(1992年3月底降至1.25%);③混合资本工具,它们是完全缴清的、无担保和附属的,不可赎回,也不可以自由地被用于弥补潜在损失;④最初期限至少为5年的附属债务(到期前的最后5年每年折扣20%),最多可为第一档资本的50%;⑤限期优先股。

2.资本比率。按照《巴塞尔协议》的计算公式,日本提出从1990年3月底起最低资本比率应为7.25%,至1992年3月则应为更高比率8%所替代。

通告执行的结果表明:日本主要商业银行经过几年的努力都明显提高了资本比率。截至1992年3月底,11家城市银行除樱花银行(前三井太阳神户)之外,资本比率均升至8%以上。樱花银行的资本比率较其自身也有很大改善,资本充足比率为7.92%(见表3—5)。

表3—5 日本城市银行截至1992年3月底的财务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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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中国银行香港分行编印:《经济消息摘辑》,第1258期。

(二)财务与业务比率制度的指标

此项制度综合了金融机构流动性管理、营运绩效、自有资金运用与盈余分配及法定准备金等主要指标。

1.流动资产比率。

按存量考核:

流动资产(含股票)的期中平均余额/(存款平均余额+可转让存单的平均余额)×100%≥30%

按增量考核:

年度流动资产的增加额/年度存款及可转让存单的增加额×100%≥30%

2.存贷比率。

要求贷款相对于存款的比率,不得超过80%,即:

贷款平均余额/存款平均余额×100%≥30%

3.营业费用与营业收入比率。

无具体规定,但这项经费应是逐年递减的。

4.固定资产比率。

营业固定资产占净值(股东权益+储备)的比率,不得超过50%,即:

营业用固定资产/净值×100%≥50%

5.发放股息比率。

要求股利总额不超过当期盈余的40%,即:

股利总额/当期盈余×100%≥40%

6.净值比率。

要求年底净值(股东权益+储备)占存款及可转让存单的余额不低于10%,即:

年底净值/(存款+可转让存单)×100%≥10%

7.法定准备金。

每家金融机构应以其存款余额,向日本银行缴存一定数额的准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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