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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的关系

时间:2022-11-2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商业保险范围较广,人们常将其与社会保险进行比较的险种是商业人身保险,它是社会保险的重要补充。商业保险依照平等自愿的原则,是否建立保险关系完全由投保人自主决定;而社会保险具有强制性,凡是符合法定条件的公民或劳动者,其缴纳保险费用,接受保障,都是由国家立法直接规定的。

一、商业保险社会保险的关系

我们通常说的保险是指商业保险。所谓商业保险,是指通过订立保险合同运营,以营利为目的的保险形式,由专门的保险企业经营;商业保险关系是由当事人自愿缔结的合同关系,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保险公司根据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达到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所谓社会保险,是指在既定的社会政策的指导下,由国家通过立法手段对公民强制征收保险费,形成社会保险基金,用来对其中因年老、疾病、生育、伤残、死亡和失业而导致丧失劳动能力或失去工作机会的成员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商业保险范围较广,人们常将其与社会保险进行比较的险种是商业人身保险,它是社会保险的重要补充。二者具有相同之处,又有不同之处。

1.相同之处

社会保险也好,商业人身保险也好,都是保护受保人在遇到风险后能够获得一定的补偿,因而都是为受保群体服务的,都力图保障受保人免受风险连累。这是二者的共性之一。共性之二,社会保险和商业人身保险都要求受保人事先缴纳保险费,作为他们享受保险待遇的先决条件。建立一笔保险基金并拿到市场上运营投放,构成社会保险与商业人身保险的第三个共同之处。社会保险与商业人身保险既然同属抵御风险的活动,所以,二者预测风险的方法和技术,要求工作人员具备的知识和技能结构,以及专业术语也都很相近。这是二者第四个共同之处。正因为社会保险与商业人身保险有不少共同之处,因此二者的活动和功能相辅相成,也就不用多说了;只是,社会保险抵御风险的功能是基本的,商业保险起到辅助的、补充的作用。当然,这只是就总体而言。

商业人身保险的补充作用表现为:

(1)庇荫于尚未覆盖在社会保险网络之下的居民,使他们遭遇风险后不致惊慌失措,也能平安度过。就我国现实而言,广大未被纳入社会保险的农民群体,正是商业人身保险施展本领的空间,而且,恰恰弥补了我国社会保险网络的不足。

(2)庇荫于业已覆盖在社会保险网络之下,但仍有余力且愿意购买商业人身保险的受保人,使这类受保人遭遇风险后的生活更有保障,更能安然度过风险。

(3)对社会保险实行再保险。社会保险机构出于某种考虑,愿意拿出部分资金交由商业保险公司管理和运营投放,以切实实现双方功能的相辅相成。这既可减轻社会保险机构的人力、财力、物力,同时,也给商业保险公司创造更多的活动空间。至于商业人身保险对社会保险的其他补充层次,如企业补充保险和个人储蓄保险的渗透,更是有目共睹,毋庸赘述。

2.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的主要区别

(1)商业保险是一种经营行为,保险业经营者以追求利润为目的,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社会保险是国家社会保障制度的一种,目的是为人民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以国家财政支持为后盾。

(2)商业保险依照平等自愿的原则,是否建立保险关系完全由投保人自主决定;而社会保险具有强制性,凡是符合法定条件的公民或劳动者,其缴纳保险费用,接受保障,都是由国家立法直接规定的。

(3)商业保险的保障范围由投保人、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协商确定,不同的保险合同项下,不同的险种,被保险人所受的保障范围和水平是不同的,而社会保险的保障范围一般由国家事先规定,风险保障范围比较窄,保障的水平也比较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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