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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的出台背景是什么

时间:2022-11-2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首次明确提出大型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大型企业主营业务的重要子公司、上市公司及国家有特殊规定的中小企业的国有产权不得向管理层转让,并对中小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做出了严格的限制性规定。在此过程中,企业国有产权向企业管理层转让也成为国有企业改革改制的实现形式。

5.《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的出台背景是什么?

答: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2005年4月14日正式公布了《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下称《暂行规定》),对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提出了规范性要求,对管理层出资受让企业国有产权的条件、范围等进行了界定,并明确了相关各方面的责任。首次明确提出大型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大型企业主营业务的重要子公司、上市公司及国家有特殊规定的中小企业的国有产权不得向管理层转让,并对中小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做出了严格的限制性规定。

中共十五大和十五届四中全会以来,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调整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有进有退的方针,着力发展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核心竞争力的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同时,通过采取改组、联合、兼并、租赁、承包经营和股份合作制、出售等多种形式,放开搞活国有中小企业,取得了明显成效。在此过程中,企业国有产权向企业管理层转让也成为国有企业改革改制的实现形式。作为一种改革探索,这种形式对于调动企业管理层的积极性发挥了积极作用,不少国有中小型企业通过改制重新焕发了生机与活力,增强了企业核心竞争力。但近年来在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的过程中还存在着一些比较突出的问题:有的自卖自买,暗箱操作;有的以国有产权或实物资产作为其融资的担保,将收购风险和经营风险全部转嫁给金融机构和被收购企业;有的损害投资人和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引发了一些不稳定因素等。为此,出台了《暂行规定》,以确保:一是按照中央确定的方针,在做强做大国有大型企业的同时,进一步放开搞活国有中小型企业,保证国有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入推进;二是确保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行为的公开、公平、公正和有序进行,这既是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企业职工合法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需要,也是保护企业管理层自身合法权益的需要。

2003年12月,为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促进企业国有产权有序流转,出台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下称3号令)。从规范对象看,凡企业国有产权对外转让的,包括向管理层转让,均为3号令的规范范畴。也就是说,3号令是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管的总纲,规范的是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所有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都应遵循其规定,也就是说,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的转让也应在其规范范围之列,而且2003年底公布的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96号文)中对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也做出了相关规定。

但从特殊性上讲,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并不是普通意义上的向一般社会法人和自然人转让,而是属于向企业“内部人”这种特殊的受让主体转让。在此过程中,由于“内部人控制”、信息不对称等种种原因,容易产生自卖自买、人为压低国有产权转让价格、隐瞒或转移资产、违规融资、损害职工合法权益等问题,因此必须在坚持3号令总体原则的同时,针对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这一特殊群体转让中的一些关键环节制定特别规定,如离任审计、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工作如何组织,转让底价由谁确定,转让信息如何公开,受让企业国有产权的管理层应具备什么资格等。对上述方面,《暂行规定》均进行了相关明确。因此,《暂行规定》是对3号令的补充。同时,《暂行规定》对96号文规定的原则、要求进行了细化,使之更具操作性,因此也是对96号文的具体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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