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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的方式要求是什么

时间:2022-11-2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目前管理层通过信托收购、委托他人收购等形式间接受让企业国有产权的行为日趋增多。上面提到,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并不是普通意义上的向一般社会法人和自然人转让,而是属于向企业“内部人”这种特殊的受让主体转让。为此,必须制定相关规定对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行为予以规范。但如果管理层采取信托或委托方式进行收购,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将难以了解收购方的真实身份,也难以依照《暂行规定》进行有效监管。

7.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的方式要求是什么?

答:《暂行规定》规定不得采取信托、委托等方式间接受让企业国有产权。目前管理层通过信托收购、委托他人收购等形式间接受让企业国有产权的行为日趋增多。但从实践看,这种间接受让存在以下问题:首先是难以了解受让人的真实身份。上面提到,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并不是普通意义上的向一般社会法人和自然人转让,而是属于向企业“内部人”这种特殊的受让主体转让。在此过程中,如果不采取特别措施进行监管,则会因“内部人控制”、信息不对称等原因,产生自卖自买、低价转让等一系列问题。为此,必须制定相关规定对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行为予以规范。但如果管理层采取信托或委托方式进行收购,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将难以了解收购方的真实身份,也难以依照《暂行规定》进行有效监管。其次是难以了解受让方的资金来源。96号文规定,管理层不得向包括标的企业在内的国有企业融资,不得以企业国有产权或资产为管理层融资提供保证、抵押、质押、贴现等。《信托法》也规定,“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不得作为信托财产”。但管理层通过信托方式进行收购,往往隐藏了信托财产的真实来源。再次是间接收购形式隐藏了受让方的资信水平、资本实力、经营管理水平等,使转让方或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很难了解和掌握受让方的真实情况和收购的真实意图,不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最后是间接收购使得收购方的经济性质无法确定,也使得国有资产监管机构难以界定转让后的产权性质,从而难以实施相应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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