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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的其他条件

时间:2022-11-2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主要面对的是创业型、创新型及成长型中小微企业,但是并不局限于这些企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对于挂牌企业不设财务指标,不做投资价值方面的判断,主要鼓励和引导投资者及中介机构,使其自主选择。在遵守国务院的规定和中国证监会的部署下,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将会让衔接机制更为顺畅和便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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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主要面对的是创业型、创新型及成长型中小微企业,但是并不局限于这些企业。只要企业符合挂牌准入条件,且能满足监管机构对信息披露内容的基本要求,那么原则上就可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中挂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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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区域性股权转让条件

区域性股权转让市场挂牌公司符合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挂牌条件为:

(1)必须先停止其在区域股权市场的转让、发行等行为,然后才可以申请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2)进行中的发行、转让行为必须是合法合规的;

(3)在区域股权市场完成摘牌手续后方可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有些公司在挂牌时仍存在未行权完毕的股权激励计划,对此,新三板也是允许的,并且允许公司在挂牌的同时进行定向增资,且无须再办理地方政府的确认函。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对于挂牌企业不设财务指标,不做投资价值方面的判断,主要鼓励和引导投资者及中介机构,使其自主选择。在对挂牌企业的审查中,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坚持市场化原则,让中介机构的作用充分发挥出来,引导挂牌企业合法合规经营并如实披露信息。在遵守国务院的规定和中国证监会的部署下,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将会让衔接机制更为顺畅和便捷。

2.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公司的挂牌处理

2013年12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改版,新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1.10条规定:“《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实施前股东人数为200人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进行规范并经中国证监会确认后,符合本业务规则条件的,可以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申请挂牌。”这一规定突破了之前新三板对于“拟挂牌企业的股东人数不能超过200人的限制”,股东超过200人的股份公司只要通过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确认,便可以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申请挂牌。

据公开资料显示,截至2013年9月30日,江苏省铁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江苏铁发”,代码:430659)股东总计11 512人,总股本约1.47亿股。其中,法人股股东21人,占78.45%的持股比例;社会公众股股东11 491人,持股比例为21.55%。2014年3月28日,江苏铁发挂牌新三板,成为首家股东超过200人的登陆新三板的公司。

区域股权市场不同于新三板,在区域股权市场挂牌的公司股东不能超过200人(非公开),并且其股票不能拆细交易(非标准)、不能连续交易(非连续)。

2013年12月26日,中国证监会公布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审核指引》(以下简称“《200人公司审核指引》”),由此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拟挂牌公司(以下简称“200人公司”)得到了可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申请公开发行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等事项的行政许可。

关于“200人公司”申请新三板挂牌行政许可的合规性要求如下(图2-8):

图2-8 “200人公司”申请新三板挂牌行政许可的合规性要求

(1)公司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

“200人公司”的设立、增资等行为不违反当时法律明确的禁止性规定,目前处于合法存续状态。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等银行业股份公司应当符合《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关于规范金融企业内部职工持股的通知》(财金〔2010〕97号)的相关规定或要求。

“200人公司”的设立、历次增资依法需要批准的,应当经过有权部门的批准。存在不规范情形的,应当经过规范整改,并经当地省级人民政府确认。

“200人公司”在股份形成及转让过程中不存在虚假陈述、出资不实、股权管理混乱等情形,不存在重大诉讼、纠纷以及重大风险隐患。

(2)股权清晰。

“200人公司”的股权清晰,是指股权形成真实、有效,权属清晰及股权结构清晰。具体要求包括:

①股权权属明确。“200人公司”应当设置股东名册并进行有序管理,股东、公司及相关方对股份归属、股份数量及持股比例无异议。股权结构中存在工会或职工持股会代持、委托持股、信托持股以及通过“持股平台”间接持股等情形的,应当按照《200人公司审核指引》的相关规定进行规范。

②股东与公司之间、股东之间、股东与第三方之间不存在重大股份权属争议、纠纷或潜在纠纷。

③股东出资行为真实,不存在重大法律瑕疵,或者相关行为已经得到有效规范,不存在风险隐患。

申请行政许可的“200人公司”应当对股份进行确权,通过公证、律师见证等方式明确股份的权属。申请公开发行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经过确权的股份数量应当达到股份总数的90%以上(含90%);申请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的,经过确权的股份数量应当达到股份总数的80%以上(含80%)。未确权的部分应当设立股份托管账户,专户管理,并明确披露有关责任的承担主体。

(3)经营规范。

“200人公司”持续规范经营,不存在资不抵债,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等破产风险的情形。

(4)公司治理与信息披露制度健全。

“200人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已经建立、健全了公司治理机制,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各项制度。

>>要点突击

(1)区域性股权转让市场挂牌公司只要停止在区域股权市场的转让、发行等行为,完成摘牌手续后就可以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在挂牌的同时,允许存在未行权完毕的股权激励计划,也可以同时进行定向增资。

(2)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拟挂牌公司,只要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经营规范、具有清晰的股权、具备健全的公司治理与信息披露制度的,就可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申请公开发行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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