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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公司集资风暴席卷全国!

时间:2022-03-2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沈太福主导的北京长城机电公司进行非法集资活动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罕见的金融大案,其聚敛资金数额巨大、牵涉面广,造成了恶劣后果。从最初下海开办科技开发咨询公司到长城机电公司非法集资,沈太福在这一系列活动中所表现出来的企业家才能全然已从生产性向非生产性转变,甚至是破坏性的。因此,李效时一年后被认定犯有受贿罪、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20年。之后的一个月内,沈太福欲对抗未果,在潜逃时被捕,最终被判决并执行死刑。
长城机电_沈太福_制度与企业家才能配置:中国经验

沈太福,原系北京市长城机电科技产业公司总裁。沈太福主导的北京长城机电公司进行非法集资活动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罕见的金融大案,其聚敛资金数额巨大、牵涉面广,造成了恶劣后果。从最初下海开办科技开发咨询公司到长城机电公司非法集资,沈太福在这一系列活动中所表现出来的企业家才能全然已从生产性向非生产性转变,甚至是破坏性的。

1.融资渠道不畅

1984年,沈太福从四平水库的工程局辞职,与两个兄弟开办了吉林省第一家个体科技开发咨询公司,他的企业在当地以善于创新而小有名气。1986年,沈太福进京以30万元注册了集体性质的长城机电技术开发公司。1992年前后,沈太福和他的科技人员研发出一种高效节能电机,据称比同类产品性能高出很多。可是,沈太福并没有足够的资金来投入生产,银行也对这个有风险的项目没有兴趣,这时候,沈太福想到了民间融资。由于中央金融管制,发生在民间的各种集资行为便一直非常活跃,利息也是水涨船高。在沿海很多地方,民间拆借资金的年利息基本在16%~20%之间。

2.集资序幕拉开

长城公司发明的新型电机属于节能项目,当时凡是有节能概念的新技术都颇受青睐。1992年5月28日,沈太福的电机技术在钓鱼台国宾馆通过了国家级科技成果鉴定。此后,沈太福拉开了集资的序幕,集资规则是这样的:投资者与公司直接签订“技术开发合同”,集资金额的起点为3000元,高者不限。投资者可随时提取所投资金,按季支付“补偿费”,年“补偿率”达24%,比当时银行的储蓄利率高出一倍。他的第一轮集资活动是6月份在海南展开的,仅20天,就集资2000万元。此后,他先后在全国17个城市开展了类似的活动,长城公司的集资风暴迅猛席卷全国,它很快成为当年最炙手可热的高科技企业。

在此次集资活动中,各地的媒体记者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其中最活跃的是《科技日报》记者孙树兴。当沈太福在海南开始集资时,孙树兴在报纸的头版头条发表长篇通讯对长城公司的集资业绩大加鼓吹。在随后的几个月里,孙树兴持续对长城公司的集资给予高调的追踪报道。正是在数百家媒体的热催下,沈太福跑马圈地,战无不胜。在这期间,沈太福先后给了孙树兴2万多元辛苦费以及密码手提箱、“皮尔·卡丹”西服和日本产“美能达”全自动照相机等物品。孙树兴后来因此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

在孙树兴的牵线下,沈太福结识了曾经担任过《科技日报》总编辑、时任国家科委副主任的李效时。在沈太福案中,李效时扮演了一个很关键的角色。当《科技日报》对长城公司大加报道的时候,他便对这个节能项目深信不疑。为了表示支持,他专门到长城公司去考察,还留下了“愿长城目标早日实现”的题词,被沈太福用在所有宣传文本上。李效时还借出差的机会到各地为长城做宣传。由于他的官方身份实在特殊,因而成了长城公司最具说服力的宣传员。为了报答李效时,沈太福以李效时三儿子的名字签订了一份4万元的北京长城公司“技术开发合同书”,李效时最终接受了这份合同。因此,李效时一年后被认定犯有受贿罪、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20年。

3.设立组织集资

到1993年初,沈太福先后在全国设立了20多个分公司和100多个分支机构,雇用职员3000多人,主要的业务就是登广告、炒新闻、集资[13]。到2月份,长城公司在不到半年的时间里共集资10亿多元人民币,投资者达10万人,其中个人集资款占集资总额的93%。集资款逾5000万元的城市有9个,北京的集资额最多,达2亿多元。随着集资泡沫越吹越大,沈太福讲的故事也越来越离谱,但事实上,在这段时间里,长城公司只售出电机50多万台,价值仅600多万元。为了制造经营业绩良好的假象,沈太福把3.2亿元集资款变成公司的营业销售收入,然后向税务部门缴纳了1100多万元的税款。与此同时,沈太福在人际公关上大下工夫,他先后聘请了160多名曾经担任过司局长的老同志担任公司的高级顾问,由此构筑起了一个强大的官商关系网。

沈太福铺天盖地的集资风暴引起了时任国务院副总理朱镕基的高度关注,他意识到,如果“长城模式”被广泛效仿,一个体制外的、缺乏制度控制的金融流通圈将庞大而可怕地出现,中央的金融管制政策将全面失效。于是,他下令终止长城公司的活动。1993年3月6日,沈太福收到了中国人民银行发出的《关于北京长城机电产业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乱集资问题的通报》。《通报》指出,长城公司“实际上是变相发行债券,且发行额大大超过其自有资产净值,担保形同虚设,所筹集资金用途不明,投资风险大,投资者利益难以保障”,要求“限期清退所筹集资金”。之后的一个月内,沈太福欲对抗未果,在潜逃时被捕,最终被判决并执行死刑。

4.小结

从制度背景来看,沈太福非法集资及其后愈演愈烈,受到了当时金融体制改革的影响。在改革推进期,尽管中国的金融体制改革取得了一些进展,但金融部门一直是改革中步伐最慢的部门之一。国有商业银行垄断、金融管制等方面的问题直接导致中国大量中小企业出现制度性的融资瓶颈,以及诱致了民间非法融资等问题。国家统计局的统计数据显示,中国金融机构特别是国有银行的信贷资金主要流向了国有企业,达信贷总量的3/4。除私营企业信用观念不强等自身原因以外,私营经济融资困难主要还有以下几方面的原因:一是银行在信贷政策上,存在所有制歧视;二是在直接融资方面,所有制歧视更为严重;三是其他融资空间极为狭窄,非正规融资受到遏制;四是金融服务有待进一步加强和改善(曹昆斌,2001)。金融领域,私营企业申请贷款难、股票上市难、发行债券难的“三难”问题由是有之。因为融资渠道不畅,很多时候私营企业家不得不采取各种各样的虚假手段或非法手段。除沈太福的非法集资以外,诸如此类的还有胡志标的诈骗票据、牟其中的诈骗信用证等例。

沈太福非法集资过程中,寻租成为了重要的活动,由此甚至建立了强大的官商关系网。如果经济体制提供的寻租机会大于寻利机会,企业家就更倾向于通过非生产性寻租,而不是生产性寻利来追求自己的利益最大化,社会的腐败现象就要严重。对于转轨经济而言,很容易产生寻租大于寻利的机会(王珺,2002)。鲍莫尔(2010)认为,影响到企业家才能更少地配置在生产性活动领域的报酬结构变化,可能诱使他们把努力放到在政府中钻营等行为上。这不仅改变了企业家努力的方向,而且会减少经济产出并且阻碍其增长。企业家为了避免被逆向淘汰,可能无暇顾及生产性活动,将主要的甚至是全部的重心放在非生产性活动中。一方面,企业家可能会在非生产性活动中为企业或集团谋求不正当利益。而这些社会资源的运用可能根本就没有用在生产性领域。另一方面,通过生产性活动无法实现价值和收益时,企业家会对生产性活动失去兴趣,在非生产性活动中努力将个人利益“内部化”而出现“败德”行为(吴限,何继新,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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