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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股权转让的方式

时间:2023-11-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记名股票必须在国家规定的股票交易市场转让。同时还要考虑公司章程对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20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该权利。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权的对己转让主要是有限责任公司异议股东行使回购请求权引起的股权转让和股份有限公司对本公司股票的收购。③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五、我国股权转让的方式

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将股权转让分为不同的类型,不同类型的股权转让方式是不同的;相同类型的股权转让在具体转让方式也有所区别。

(一)出资额的转让与股份的转让

按照公司的组织形式和募集方式的不同,可以将股权的转让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出资额的转让和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转让。

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额的转让

一般是在出让方和受让方之间通过直接谈判的方式进行,只要双方就股权转让的份额、价款等有关股权转让的事项达成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就能产生相应的民事法律后果。从实际情况看,法人型联营企业出资各方转让自己的出资额,基本上都是按照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转让自己的出资额的方式进行的。

2.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转让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是以股票的形式体现的,可以将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分为以下两种:

(1)记名股票的转让。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记名股票必须在国家规定的股票交易市场转让。根据有关证券交易法律规定,记名股票的转让又可以分为场内交易和场外交易,所谓场内交易是指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通过股票交易所公开的市场进行股票买卖的交易行为;所谓场外交易,是指在股票交易所以外的证券营业部以及代办点进行股票买卖的柜台交易行为。

(2)无记名股票的转让。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二)股权的有偿转让与无偿转让

按照股权转让是否支付对价,可以将股权转让分为有偿转让与无偿转让。所谓股权的有偿转让是指股权的转让必须支付相应的对价。所谓股权的无偿转让是指股东权益的转让不以支付相应对价为前提,自愿将自己的股份或者出资额转让给他人。股权无偿转让主要有以下两类:

1.股权的赠与

所谓股权的赠与是指股东将股权无偿转让给他人,或者没有任何附加条件地赠送他人的民事法律行为。

2.股权的继承

所谓股权的继承是指股东继承人依照《继承法》的有关规定,承继股东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公民死亡后其遗产依法由其继承人继承,股东的出资作为股东的个人合法财产,在自然人股东死亡后,也应由其继承人依法继承,所以《公司法》第七十六条原则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后,成为公司的股东,取得了股权,依法享有资产权益、参与重大决策等各项股东权利。

虽然“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公司法》又规定“公司章程另有约定的除外”,在这里对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作了除外规定。这是因为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人合性,其他股东对原股东的信任并不一定会转变为对其继承人的信任,容易导致纠纷与不合作。如果股东不愿意自然人股东的继承人继承其股东资格,那么在制定公司章程或依法修改公司章程时,可以对此作出限制,例如用股权转让的方法处理股权继承问题。如果公司章程对此作了限制,那么,自然人股东的继承人在继承该股东的出资额后,不能当然成为公司的股东。但是公司章程的规定不能违反继承法的原则,剥夺继承人获得与股权价值相适应的财产对价的权利。

(三)股权的自愿转让与强制转让

按照股东是否自愿,可以将股权的转让分为自愿转让和强制转让。所谓自愿转让是股东自愿将自己的股东权益转让给他人,如前面所述的有偿转让和无偿转让。所谓强制转让是指股东不愿将股权转让与他人,但是某种强制力迫使其不得不转让自己的股权,如股东履行法院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或者法院强制进行股权转让等。这种转让可以分为以下两种:

1.股权的质押转让

根据《公司法》和《担保法》的规定,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即出资额)是可以质押的,如果被担保的主债务到期不履行,质押的股票、股份可能发生转让。但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担保法》第78条以及《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3条规定,以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有关股份转让的规定。因此,《公司法》中对于股权转让的限制对于股权出质同样适用。接受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质押担保时,除了必须按规定办理股权质押登记手续之外,首先应要求取得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接受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质押应调查该股份是否是发起人股,若属于发起人股,应要求接受质押时公司已成立满1年。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股份要质押的,必须在上市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后;银行接受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股份的质押时,也应认真审查是否符合新《公司法》的要求。同时还要考虑公司章程对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

2.强制执行转让

这主要是指股权持有人履行法院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或者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依照法律规定强制股权持有人转让自己的股权。股权作为财产权的一种,可以作为强制执行标的。当债务人拒绝向债权人履行已经生效的法律判决或裁定所确认的债权时,法院可以就其拥有的公司股权强制执行。需要注意的是,法院在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这样的规定是为了维护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20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该权利。

(四)股权的对人转让与对己转让

按照股权转让给自己或者转让给他人,可以分为对人转让和对己转让,所谓对人转让是指股东将自己的权益转让给公司以外的人;所谓对己转让则是指股东将自己的权益转让给自己的公司从而使自己的权益归于消灭。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权的对己转让主要是有限责任公司异议股东行使回购请求权引起的股权转让和股份有限公司对本公司股票的收购。所谓异议股东行使回购请求权是指当股东会议决议事项与股东有重大利害关系时,对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有权请求收购其股权,也即退股,它是对股权转让的特殊救济途径。主要指下列情形:①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5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即公司在5年中每一年都盈利,并且每一年在依法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还有利润可以分配给股东,但公司却没有一年向股东分配利润。②公司合并、分立或者转让其主要财产。③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此外,股票收购也会产生股权的对己转让。

所谓股票收购,是指股份有限公司依法购买本公司的股票。一般情况下,公司不能购买自己的股票,但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条件时,公司也可以购买自己的股票。主要是指以下情形:①减少公司注册资本;②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③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④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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