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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大型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国有产权暂不向管理层转让

时间:2022-11-2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暂行规定》中明确中小型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而按照统计局所划分的标准,工业型国有中小企业是职工人数2000人以下,或销售额3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4亿元以下的企业。

6.为什么大型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国有产权暂不向管理层转让?

答:《暂行规定》规定,中小型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国有产权可以向管理层转让,而大型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国有产权暂不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规定国有大型企业的国有产权暂不向管理层转让主要基于以下考虑:首先,目前由管理层出资受让企业国有产权的许多条件还不成熟。如国有资产价格缺乏合理有效的发现和形成机制;管理层缺乏足够的资金;企业的内外监控机制和法人治理结构还不健全,以及管理层受让企业国有产权后有可能加剧内部人控制的现象等。特别是国有大型企业涉及面广,影响大,一旦在此过程中出现问题,将会给社会和经济发展带来较大冲击和波动。其次,由管理层受让企业国有产权并控股,是将所有权与经营权合一,这不利于国有大型企业形成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不利于建立市场化配置经营管理者的机制,与我国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推进股份制改革的方向不相符合。最后,由于国有大型企业资产总量较大,一般情况下,管理层自有的和可以规范筹集的资金难以达到控股所需资金的数额,脱离我国实际情况推行管理层收购,很难避免不规范的融资行为发生,容易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因此,《暂行规定》规定,大型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及所属从事该大型企业主营业务的重要全资或控股企业的国有产权和上市公司的国有股权暂不向管理层转让。

考虑到有些中小型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实际处于关键领域和特殊行业,国家对这些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也有相关限制性规定,为此,《暂行规定》第三条在明确中小型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可以探索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的同时,进一步明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对此类企业另有规定的除外,以使《暂行规定》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衔接。

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中的企业类型如何划分,直接关系到所涉企业管理层是否具有受让企业国有产权的主体资格问题。《暂行规定》对于大中小型企业的划分标准问题是按照国家统一标准执行的。目前,国家关于企业类型划分的文件主要有两个:一个是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另一个是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国统字[2003]17号)。因此,《暂行规定》引用了上述两个文件,并规定今后国家关于企业划型标准如有调整将按照新的标准执行。目前的国家标准主要是针对工业企业而设的,对于非公企业划分则不够详细,操作性不强。此外,如果采用统一的国家标准,一些地区、部门所属企业,即使是关键行业、领域中的企业,也有可能被列入企业国有产权可以向管理层转让的范围。对于上述情况,只能由国有资产监管部门或机构在实践中根据本地区、本部门发展实际和企业的具体情况区别对待。

《暂行规定》中明确中小型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而按照统计局所划分的标准,工业型国有中小企业是职工人数2000人以下,或销售额3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4亿元以下的企业。据统计,截至2003年底,全国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共有15万户,其中中小型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为14.7万户,占98%。国有中小企业一般资本较少,多数处于竞争领域。允许探索国有中小企业的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符合中共中央关于放开搞活国有中小企业的精神及地方国有企业改革的实际情况。允许国有中小企业的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与“非公经济36条”等调整国有小型企业产权结构的规定保持了一致。中共“十五”大以来,各地政府按照中共中央确定的方针,一直在积极探索小型企业的改制、出售工作,其中途径之一就是将小型企业出售给管理层及职工,并且积累了一定经验。1999年,原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关于出售国有小型企业若干问题的通知》,对规范小型企业的出售起到了积极作用。在此情况下,对国有中小企业的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进一步加以引导和规范,维护好出资人、债权人和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既适应我国当前的国情,同时符合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进程。

有些中小型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实际处于关键领域和特殊行业,国家对这些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也有相关限制性规定,为此,《暂行规定》进一步明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对此类企业另有规定的不得向管理层转让产权,以使《暂行规定》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衔接。

企业国有产权转不转让、转让给谁,由国有资产出资人结合各自的发展实际自主决定。《暂行规定》规定了国有及国有控股中小型企业可以探索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但如果国有资产出资人认为某企业虽属中小型企业,而管理层不宜受让企业国有产权,则可以不采取这种形式,而通过其他形式达到企业改制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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