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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民事赔偿机制,加大对上市公司虚假财务报告的处罚

时间:2022-11-2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民事诉讼的最终目的是取得民事赔偿,这是投资者最关心的问题。我国目前对虚假财务报告的处置已有法律和规范,如《公司法》、《刑法》、《会计法》等规定了对个人和单位的行政处分、党纪处分、经济处罚、刑事裁判等。为此,首先我们要严格执法,加大查处力度;再者就是出台严厉的处罚规定,包括刑事处罚和经济处罚等,增大造假者的“后成本”,这样才能从利益上遏制住虚假财务报告的蔓延,取得良好的效果。

七、健全民事赔偿机制,加大对上市公司虚假财务报告的处罚

2002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标志着我国证券市场民事赔偿机制正式启动。但过高的诉讼成本和偏低的诉讼收益,使注册会计师被真正提起诉讼的概率很低,为此极需健全民事赔偿机制。

1.改进诉讼方式,允许集团诉讼和风险诉讼

我们认为,可以考虑采用集团诉讼和风险诉讼相结合的诉讼方式。所谓集团诉讼就是当标的为同一种类,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时,可以推选出代表人,代表共同意志和利益的诉讼行为。通过集团诉讼可以扩大诉讼标的,减少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风险诉讼则是律师和当事人胜诉后按比例分成,也就是将诉讼风险由律师和当事人共同承担,增大了诉讼力量。在司法过程中若能将这两种诉讼方式有机结合,将会大大提高受害投资者的民事诉讼积极性。

2.改变举证责任,降低诉讼成本

我国目前对于举证责任,仍然适用“谁主张,谁举证”。但审计是非常专业的技术性活动,要资本市场的普通投资者举证大股东、经理层、注册会计师,难度大、成本高。美国1993年《证券法》规定个人投资者只要证明财务报表存在重大不实,就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注册会计师则需要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清白。这样,将举证责任转移给注册会计师,相当于注册会计师承担全部的诉讼成本。我国也可借鉴这种制度,降低普通投资者的诉讼成本。

3.加大对造假者的惩处力度,提高诉讼收益

民事诉讼的最终目的是取得民事赔偿,这是投资者最关心的问题。我国目前对虚假财务报告的处置已有法律和规范,如《公司法》、《刑法》、《会计法》等规定了对个人和单位的行政处分、党纪处分、经济处罚、刑事裁判等。虚假财务报告的危害,不仅仅在于由于造假而偷了多少税,少缴了多少利润,更关键的是其对社会的负面影响是难以估算的。任何经济活动都有一个成本问题,当造假者被处罚的成本小于所获得的收益时,就会铤而走险,从而妨碍了社会市场经济正常的秩序。为此,首先我们要严格执法,加大查处力度;再者就是出台严厉的处罚规定,包括刑事处罚和经济处罚等,增大造假者的“后成本”,这样才能从利益上遏制住虚假财务报告的蔓延,取得良好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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