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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证券民事赔偿制度

时间:2022-09-0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所谓证券民事赔偿制度,是指上市公司投资者的财产权受到不法行为的侵害后,依法要求加害人予以赔偿的制度。这就导致多数证券侵权案件都没有提起诉讼如果引入集团诉讼制度,按照选择退出规则,在诉讼过程中,如果遭受损失的投资者不明确向法院提出不愿意被包括在集团诉讼内,法院在进行集团界定时将自动将其包括在集团之内,诉讼的结果直接对其产生法律效力。事实上,美国证券市场大部分的集团诉讼都是由律师发动的。

所谓证券民事赔偿制度,是指上市公司投资者的财产权受到不法行为的侵害后,依法要求加害人予以赔偿的制度。当投资者要求赔偿的请求以诉讼形式诉至人民法院时,则这种诉讼构成了证券市场特有的民事诉讼赔偿机制。民事诉讼赔偿制度是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最有效的法律手段。我国直到2002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才开始启动证券市场民事赔偿机制,但是投资者可以提起诉讼的案件范围仅限于上市公司或控股大股东的虚假陈述,而将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证券欺诈等排除在外,而且前提条件是中国证监会就事件已经进行调查并做出生效的处罚决定。投资者实际受到的保护程度是很低的。2006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证券法》将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行为纳入到投资者可提起诉讼的范围之内,明确规定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主体应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这至少从书面形式上来看对投资者的保护程度有所提高。但在实践中投资者真正提起民事诉讼的案件少之又少,即使提起诉讼,也往往会遭遇立案难、损失界定难和胜诉难等问题。

要提高我国投资者权益的保护水平,让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的保障,就要进一步完善证券民事赔偿制度,引入美国的“集团诉讼”制度。集团诉讼,就是当某些人因同一事实或法律关系受到侵害,但这些人又难以一一确定时,法律规定,将这些不确定的当事者拟制为一个群体,若群体中的一人或数人提起诉讼,便会被视为其代表整个群体提起了诉讼,判决的效力将扩及群体中的每个当事者。证券侵权案件往往受害人众多,虽然造成的损失总额巨大,但单个投资者遭受的损失较小。单个投资者提起诉讼的成本很高,所以一般都没有动力单独发起诉讼,而是存在“搭便车”的心理,遭受损失的投资者都希望别人发动诉讼,承担诉讼成本,自己享受胜诉的利益。这就导致多数证券侵权案件都没有提起诉讼如果引入集团诉讼制度,按照选择退出规则,在诉讼过程中,如果遭受损失的投资者不明确向法院提出不愿意被包括在集团诉讼内,法院在进行集团界定时将自动将其包括在集团之内,诉讼的结果直接对其产生法律效力。这样,每个投资者将以最低的诉讼成本获得权益的保护。事实上,美国证券市场大部分的集团诉讼都是由律师发动的。他们主动寻找当事人,并作为当事人的代理人提起诉讼。因此侵权案件被提起诉讼的概率很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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