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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销售规范

时间:2022-11-2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规定,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登载基金管理人股东背景时,应当特别声明基金管理人与股东之间实行业务隔离制度,股东并不直接参与基金财产的投资运作。基金销售机构收取基金销售费用的,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基金销售费用的有关规定。

二、基金销售规范

对基金销售行为的规范包括对基金销售机构人员行为、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基金销售费用、销售适用性等方面的内容。

(一)基金销售行为规范

1.客户信息保密

《销售管理办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基金销售机构应当依法为投资人保守秘密,非因法定原因不得泄漏投资人买卖、持有基金份额的信息或者其他信息。

2.销售活动中的禁止行为

《销售管理办法》第八十条规定,基金销售机构从事基金销售活动,不得有下列情形:

(1)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压低基金的收费水平;

(2)采取抽奖、回扣或者送实物、保险、基金份额等方式销售基金;

(3)以低于成本的销售费用销售基金;

(4)募集期间对认购费打折(含网上、电话等自助交易模式的认购业务);

(5)承诺利用基金资产进行利益输送;

(6)进行预约认购或预约申购(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除外),未按规定公告擅自变更基金的发售日期;

(7)挪用基金销售结算资金。

(二)基金宣传推介材料规范

1.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的范围

《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基金宣传推介材料,是指为推介基金向公众分发或者公布,使公众可以普遍获得的书面、电子或其他介质的信息,其中包括:

(1)公开出版资料;

(2)宣传单、手册、信函、传真、非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发的与基金销售相关的公告等面向公众的宣传资料;

(3)海报、户外广告

(4)电视、电影、广播、互联网资料、公共网站链接广告、短信及其他音像、通讯资料;

(5)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2.合规检查

《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基金管理人的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应当事先经基金管理人的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和督察长检查,出具合规意见书。

其他基金销售机构的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应当事先经基金销售机构负责基金销售业务和合规的高级管理人员检查,出具合规意见书。

3.宣传推介材料的禁止内容

《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必须真实、准确,与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相符,不得有下列情形: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预测基金的证券投资业绩;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基金销售机构,或者其他基金管理人募集或管理的基金;

(5)夸大或者片面宣传基金,违规使用安全、保证、承诺、保险、避险、有保障、高收益、无风险等可能使投资人认为没有风险的或片面强调集中营销时间限制的表述;

(6)登载单位或者个人的推荐性文字。

(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4.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登载基金过往业绩的规定

《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可以登载该基金、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过往业绩,但基金合同生效不足六个月的除外。

(1)过往业绩的时间范围。

《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登载过往业绩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基金合同生效六个月以上但不满一年的,应当登载从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的业绩;基金合同生效一年以上但不满十年的,应当登载自合同生效当年开始所有完整会计年度的业绩,宣传推介材料公布日在下半年的,还应登载当年上半年度的业绩;基金合同生效十年以上的,应当登载最近十个完整会计年度的业绩。

业绩登载期间基金合同中投资目标、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发生改变的,应予特别说明。

(2)宣传过往业绩应遵守的规定。

《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登载该基金、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过往业绩,应当遵守下列规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行业公认的准则计算基金的业绩表现数据;引用的统计数据和资料应当真实、准确,并注明出处,不得引用未经核实、尚未发生或者模拟的数据;对于推介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等需要模拟历史业绩的,应当采用我国证券市场或境外成熟证券市场具有代表性的指数,对其过往足够长时间的实际收益率进行模拟,同时注明相应的复合年平均收益率。此外,还应当说明模拟数据的来源、模拟方法及主要计算公式,并进行相应的风险提示;真实、准确、合理地表述基金业绩和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

基金业绩表现数据应当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或摘自基金定期报告。

《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登载基金过往业绩的,应当特别声明,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5.不同基金的业绩比较

《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对不同基金的业绩进行比较的,应当使用可比的数据来源、统计方法和比较期间,并且有关数据来源、统计方法应当公平、准确,具有关联性。

6.风险提示

(1)宣传基金管理人股东时的规范。

《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规定,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登载基金管理人股东背景时,应当特别声明基金管理人与股东之间实行业务隔离制度,股东并不直接参与基金财产的投资运作。

(2)宣传货币基金的规范。

《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推介货币市场基金的,应当提示基金投资人,购买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3)宣传保本基金的规范。

《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基金宣传材料中推介保本基金的,应当充分揭示保本基金的风险,说明投资者投资于保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并说明保本基金仍然存在本金损失的风险。

保本基金在保本期间打开申购时,应当在宣传推介材料中说明打开申购期间,投资者的申购金额是否保本。

(4)提醒投资人注意投资风险。

《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应当含有明确、醒目的风险提示和警示性文字,以提醒投资人注意投资风险,仔细阅读基金合同和基金招募说明书,了解基金的具体情况。

(5)风险提示函。

有足够平面空间的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应当在材料中加入具有符合规定的必备内容的风险提示函。

(6)采用影像和网络方式宣传推介的注意事项。

电视、电影、互联网资料、公共网站链接形式的宣传推介材料应当包括为时至少五秒钟的影像显示,提示投资人注意风险并参考该基金的销售文件。电台广播则必须以旁白形式表达上述内容。

(7)宣传材料含有证监会核准内容的注意事项。

《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含有基金获中国证监会核准内容的,应当特别声明中国证监会的核准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对该基金的风险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者保证。

7.第三方评价

《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基金宣传推介材料提及基金评价机构评价结果的,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基金评价结果引用的相关规范,并应当列明基金评价机构的名称及评价日期。

(三)基金销售费用规范

1.明示费用收取细节

《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或公告中载明收取销售费用的项目、条件和方式,在招募说明书或公告中载明费率标准及费用计算方法。

2.收取费用的种类

《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基金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可以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向投资人收取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转换费和销售服务费等费用。基金销售机构收取基金销售费用的,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基金销售费用的有关规定。

3.增值服务费

《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基金销售机构为基金投资人提供增值服务的,可以向基金投资人收取增值服务费。增值服务是指基金销售机构在销售基金产品的过程中,在确保遵守基金和相关产品销售适用性原则的基础上,向投资人提供的除法定或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约定服务以外的附加服务。

《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基金销售机构收取增值服务费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遵循合理、公开、质价相符的定价原则;

(2)所有开办增值服务的营业网点应公示增值服务的内容;

(3)统一印制服务协议,明确增值服务的内容、方式、收费标准、期限及纠纷解决机制等;

(4)基金投资人应享有自主选择增值服务的权利,选择接受增值服务的基金投资人应在服务协议上签字确认;

(5)增值服务费应单独缴纳,不应从申购(认购)资金中扣除;

(6)提供增值服务和签订服务协议的主体应是基金销售机构,任何销售人员不得私自收取增值服务费;

(7)相关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销售机构提供增值服务并以此向投资人收取增值服务费的,应将统一印制的服务协议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4.客户维护费

《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基金管理人与基金销售机构可以在基金销售协议中约定依据基金销售机构销售基金的保有量提取一定比例的客户维护费,用以向基金销售机构支付客户服务及销售活动中产生的相关费用。基金销售机构收取基金销售费用的,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基金销售费用的有关规定。

5.费用分成

《销售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规定,基金管理人与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在基金销售协议及其补充协议中约定,双方在申购(认购)费、赎回费、销售服务费等销售费用的分成比例,并据此就各自实际取得的销售费用确认基金销售收入,如实核算、记账,依法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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