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亟待规范的基金治理结构

时间:2022-11-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不可否认,基金的治理结构与以前相比已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是,我国特殊的转轨经济背景决定了基金的治理结构仍然存在以下许多问题。为了防止基金管理公司股东侵害基金持有人的利益,中国证监会在其制定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中应建立健全独立董事制度。3.基金托管人的治理结构亟待完善。目前我国金融业有混业经营的趋势,也不排除未来会进行混业监管,我们期待有一个好的监管方案,解决基金治理结构的诸多问题。

0.1.4 亟待规范的基金治理结构

不可否认,基金的治理结构与以前相比已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是,我国特殊的转轨经济背景决定了基金的治理结构仍然存在以下许多问题。

1.基金持有人的利益没有得到切实维护。《基金法》的出台,大大地强化了基金持有人权益的保护,这可说是为基金持有人监督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创造了很好的条件,但是,由于我国目前发行的基金都是契约型基金,因而我国基金持有人不可能像美国公司型基金持有人那样将其一部分监督权授予董事会来加强监督,而只能由基金持有人自己通过基金持有人大会的形式来直接行使监督权,由于还没有制定具体的制度来克服基金持有人的“搭便车”行为,因此,《基金法》赋予基金持有人的监督权利不能得到切实行使。

2.基金管理公司的独立董事制度仍有不足。为了防止基金管理公司股东侵害基金持有人的利益,中国证监会在其制定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中应建立健全独立董事制度。从理论上来讲,独立董事能够公正地维护基金当事人的利益,但由于在经济转轨时期我国的人力资本市场还很不发达,因而声誉机制不能很好地发挥作用,这样,就没有足够的压力使独立董事在决策和监督时保持独立的立场;同时,我国也没有建立独立的董事制度,如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这使得独立董事有时也不敢保持独立的立场。当然,还有许多原因导致独立董事的独立性不够,都与我国公司治理环境的成熟度有关。

3.基金托管人的治理结构亟待完善。目前我国金融业实行分业监管体制,这对于横跨多个产品的基金业来说,常会形成一些监管盲区,在这种情况下,基金托管人的完善治理结构对于其完成对基金管理人的监督责任就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是,众所周知,作为基金托管人的我国商业银行目前多是国有企业,治理结构很不完善,因此,它能否完成《基金法》赋予它的监督职责令人置疑。目前我国金融业有混业经营的趋势,也不排除未来会进行混业监管,我们期待有一个好的监管方案,解决基金治理结构的诸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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