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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关联企业借款怎样进行税收筹划

时间:2022-11-2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因为关联企业双方按正常售价销售产品,对“应收账款”或“预付账款”是否加收利息,可以由企业双方自愿确定,税法对此并无特别规定。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关联方企业之间不按独立企业间业务往来收取或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应税收入或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因此,企业在采用方案二和方案三进行筹划时应当谨慎行事。

12.对关联企业借款怎样进行税收筹划?

答:对关联企业借款进行税收筹划,以下通过举例说明。

例如,甲公司(母公司)和乙公司(全资子公司)属关联公司,乙公司于2007年1月初向甲公司借款500万元,双方协议规定,借款期限一年,年利率8%,乙公司于2007年底到期时一次性还本付息540万元。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为5%,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税率5%,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7%,教育费附加征收率3%。乙公司实收资本总额400万元。

乙公司当年“财务费用”账户列支甲公司利息40万元,允许税前扣除的利息为400×50%×5%=10(万元)。

调整应纳税所得额增加30万元。假设乙公司2007年利润总额200万元,所得税税率33%,不考虑其他纳税调整因素,乙公司当年应纳企业所得税额为(200+30)×33%=75.9(万元)。

上述业务的结果是,乙公司支付利息40万元,甲公司得到利息40万元,由于是内部交易,对甲、乙公司整个利益集团来说,既无收益又无损失。但是,因为甲、乙公司均是独立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税法对关联企业利息费用的限制,使乙公司额外支付了9.9万元(30×33%)的税款。而甲企业收取的40万元利息还须按照“金融保险业”税目缴纳5%的营业税和相应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以及教育费附加,合计金额2.2万元[40×5%×(1+7%+3%)]。对整个集团企业来说,合计多纳税费为2.2×(1-33%)+7.7=9.17(万元)。

那么集团企业是否可以通过筹划,达到减少税费支出目的呢?

税法规定,对于企业从关联方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扣除,也不能资本化。对于集团母公司从金融机构统一取得的贷款,再转贷给子公司使用的,如能证明有关资金确系从金融机构取得的贷款,可不作为关联方贷款对待。从严格意义上讲,属于同一法人的总分机构是同一个法人实体,不属于关联企业的范畴。但是,如果总分机构符合独立纳税人条件,总、分机构分别作为独立纳税人的,总分机构之间发生的借贷款理应受到规定的限制。有几种筹划方案,可供选择:

方案一,将甲公司借款500万元给乙公司,改成甲公司向乙公司增加投资500万元。

那么,乙公司就无需向甲公司支付利息,甲公司与乙公司所得税税率相同,从乙公司分回的利息无需补缴税款。

方案二,如果甲、乙公司存在购销关系,乙公司生产的产品作为甲公司的原材料。

那么,当乙公司需要借款时,甲公司可以支付预付账款500万元给乙公司,让乙公司获得一笔“无息”贷款,从而排除了关联企业借款利息扣除的限制。

方案三,如果甲公司生产的产品作为乙公司的原材料。

那么,甲公司可以采取赊销方式销售产品,将乙公司需要支付的应付账款由甲公司作为“应收账款”挂账,这样乙公司同样可以获得一笔“无息”贷款。

上述三种筹划方案,都可以节省税款,可供关联企业选择。对于方案二和方案三,属于商业信用筹资。因为关联企业双方按正常售价销售产品,对“应收账款”或“预付账款”是否加收利息,可以由企业双方自愿确定,税法对此并无特别规定。由于乙公司是甲公司的全资子公司,甲公司对应收账款或预付账款不收利息,对于投资者来说,并无任何损失。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关联方企业之间不按独立企业间业务往来收取或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应税收入或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因此,企业在采用方案二和方案三进行筹划时应当谨慎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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